林正锦
IACS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30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其建议案。该公约建议船级社之间进行合作,以保证“尽可能统一应用干舷所依据的强度标准”。为响应该公约的建议,意大利船级社(RINA)于1939年主持召开了主要船级社的第一次大会,大会同意各船级社之间进一步加强合作。出席大会的有: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挪威船级社(DNV)、德国劳氏船级社(GL)、英国劳氏船级社(LR)和日本船级社(NK)。第二次主要船级社会议于1955年召开,会议促使就专门课题成立工作组。1968年9月,IACS在德国汉堡正式成立,共有7家成员,即参加第一次船级社大会的船级社,GL担任首任理事会主席。
人们普遍认为,IACS成立的驱动力之一是为了船级社能够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IMO前身)“发声”。1969年10月29日,IACS便获得了IMCO的咨询地位。为进一步加强与IMO的联系,IACS于1976年4月1日任命了第一位IACS常驻IMCO代表。
随着IACS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不少船级社开始陆续加入。1969年,苏联船舶登记局成为IACS会员。之后,波兰船级社、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克罗地亚船级社前身)、韩国船级社、东德船级社(DDRK)等相继成为IACS会员、副会员。1988年,中国船级社以正式会员身份成功加入IACS。
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国际上散货船事故率居高不下。为此,IACS于1993年推出了散货船和油船的加强检验程序要求(ESP),促使IMO通过ESP导则,并最终纳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面对海上事故频发的态势,IACS的另一个决定对其未来发展更具深远影响。1991年6月,IACS第24次理事会同意建设质量体系认证计划(QSCS),并将其列入IACS成员标准。经过20多年的发展,QSCS已成为船级社行业的“黄金标准”。
进入二十一世纪,巴哈马和希腊政府、IACS共同提出了目标型标准(GBS)的概念,在IMO的第78到80次海上安全委员会上连续进行了讨论与补充,要求IACS的规范向着更高的技术标准改进。在这种背景下,IACS开始研究制定油船和散货船共同规范(CSR),并于2005年在IACS第52次理事会得以通过,2006年4月1日正式实施。CSR纳入了目标型标准体系构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船舶在设计、制造标准上的竞争被规制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促使IACS成员间的竞争朝着良性的、健康的方向发展,有利于整体提升安全和环保标准。
2010年5月,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通过了一系列与GBS相关决议,要求船级社的规范必须符合GBS第一层目标和第二层功能要求。为此,IACS着手协调“散货船和油船共同结构规范”,并于2013年12月召开的第68次理事会上通过。2013年底,IACS 12家成员向IMO提交了GBS初次符合性验证申请。2016年5月13日,MSC 96会议宣布IACS 12家成员船级社的散货船与油船结构规范符合GBS的目标和功能性要求,IACS与IMO的关系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正如IACS章程所言,IACS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协助国际规则制定机构和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和解释针对船舶设计、建造和管理的法规和行业标准,以提高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一方面,IACS通过与IMO成员国密切合作,确保IMO立法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一致性;另一方面,IACS通过制定统一解释(UI)、统一要求(UR)和程序要求(PR)等技术决议进一步确保规则执行的一致性。鉴于IACS成员船级社为全球90%以上的货运提供入级和法定服务,每一个IACS决议的通过都会对全球航运界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作为船舶规范标准的制定者和实施者,IACS一直致力于与立法机构、工业界合作,提高全球船舶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为航运业的安全与环保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IACS所取得的成就与其四大核心价值密不可分,即“领导力”、“技术知识”、“质量表现”和“透明度”,这些价值保证了IACS有走在前端的能力,能够通过成员的研发、从检验和工业界实践中汲取的经验,不断夯实技术积累并大力投入技术创新,持续提升技术领导力,能与规则制定者和工业界就有效提升海上安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展开合作,为其提供实用、现实的解决方案,并确保成员保持全球最高质量标准,这反过来又促进了规则制定者和工业界对IACS的支持和信任。
与此同时,IACS在全球海事界中的地位与作用与其独特的性质也是紧密联系的。IACS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NGO),而是非营利性的会员组织,本身不谋求商业机会,也不致力于改善其成员的经营环境。因此,IACS作为一个技术和标准制定机构,其地位几乎是独一无二的。也正因如此,IACS在制定这些标准时保持独立性和非政治性至关重要。
目前,IACS仍是IMO中唯一能制定和应用规范的具有观察员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是IMO首要的技术咨询组织,被IMO视为“信任的、非商业性的和非政治的合作伙伴”。IMO秘书处最近对NGO的双年度评审结果显示,IACS参加IMO会议的次数名列前茅,其向IMO提交的提案数量稳居第一,是第二活跃NGO提案数量的近三倍。鉴于IACS对IMO的巨大贡献,双方于2016年12月7日首次签署共识备忘录,充分肯定了IACS在IMO独一无二的技术咨询组织地位。
目前,IACS共有12家正式成员: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中国船级社(CCS)、克罗地亚船级社(CRS)、挪威-德国劳氏船级社(DNV GL)、印度船级社(IRS)、韩国船级社(KR)、英国劳氏船级社(LR)、日本船级社(NK)、波兰船级社(PRS)、意大利船级社(RINA)、俄罗斯船级社(RS)。
IACS由理事会、综合政策委员会(GPG)、战略指导委员会、质量政策小组、质量委员会、6个专业委员会、小组、专家组、项目组、联合工作组、常设秘书处等60多个机构组成,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着大量的工作。其中,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