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成就的西方视角

2019-01-14 09:13薛念文
人民论坛 2019年35期
关键词:法治化成就学者

薛念文

【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法治化建设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考察西方主要学术期刊可以发现,西方学者对中国法治化建设的成就评价越来越高,部分原因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法治化建设的成就显著,部分原因是西方学者随着对中国了解得更加深入,他们修正了过去的偏见,肯定了中国法治化建设的显著成就。

【关键词】新中国 法治建设 成就 西方视角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坚守初心使命,大力巩固国家政权,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为目的,推进国家建设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建设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西方主要学术期刊《中国季刊》《中国研究》《近代中国》《当代中国》等刊文关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加强法治化建设的措施与取得的成就,虽然中西方政治制度与文化传统有着比较大的差异,一些西方学者囿于自由主义立场对中国法治建设不乏微词,但是仍有相当多的学者秉持客观、公正的学术立场,对新中国法治建设成就进行了认真审视和客观评说,他们在研究中肯定了中国共产党是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核心力量,他们肯定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推进主要领导人的年轻化的举措,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健全法律体系的努力,大大加强了中国法律制度的规范化,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制度建设在探索中前行,引起西方学者关注

西方中国研究主要学术期刊刊文显示,他们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局限于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范畴之中。西方学者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积极完善新中国制度建设的努力,认为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巩固了新中国政权,健全了国家的相关法律,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为稳定国家政权,保障人民权利,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严肃地、谨慎地处理‘五反运动中工商户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的案件以及其他应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为了保障‘五反运动顺利完满的结束,凡工商户违法案件较多之市,有设立人民法庭之需要”。

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过程中一直重视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国家政权建设。毛泽东早在1931年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成立时就尝试制定宪法大纲,保障工农民主权利,巩固中华苏维埃政权。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确立了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马克思认为,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绝对支撑和控制力量。国家要靠宪法来实现政权的巩固,阶级性是宪法的第一特性。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宪法的制定,毛泽东主持修订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他倾注心血之多,给予的重视程度之前所未有”,范斯特拉滕(Van Straten)肯定了中国共产党保卫革命胜利的成果,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成就。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副教授彭德(Pitman B. Potter)肯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巨大意义,他承认中国共产党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举措巩固了新中国的政权,维护了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的良好秩序,中国人民是新中国建设初期政权建设成就的最大受益者。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律建设研究的持续关注,使他也注意到随后的转向,他遗憾地指出:到1959年,在反右运动和反对革命者的持续运动之后,党对法律机构和人员的控制权受到削弱,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挫折,“十年后,文化大革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主题使正式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作用进一步邊缘化”,新中国建设初期法律制度建设的良好局面被打断。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是中国法制建设空白的十年,西方学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关注则是到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日渐完善,西方学者对中国法治建设关注程度明显提升。

改革开放后,法治进程加速,西方学者关注和研究随之持续深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加强经济建设,逐步完善了法制建设。西方学者关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加强法制建设的各种举措,美国密执根大学的莫里·斯科特·坦纳(Murray Scot Tanner)考察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立法过程和组织演变,肯定了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下放立法权利,恢复法律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莫里·斯科特·坦纳考察了中国立法机关的职能和权力范围,肯定了改革后在法治建设方面中国共产党的自信增加了,肯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职权的完善等,并对中国共产党完善立法程序,实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年轻化取得的成就给予了较高的评价。改革开放后不久,澳大利亚著名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戴维·古德曼(David S. G. Goodman)研究了1985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会议以及中共领导层的变化,他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层的新老更替促进了中国共产党干部的年轻化,这是适应经济改革的一种积极、主动的变革。改革开放初期,中共中央领导人的变更适应了国家开展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古德曼断言中国共产党推动干部日渐年轻化、专业化为改革的推进储备了生力军,也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法治化建设提供了人事保障。

改革开放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民主建设、法治建设,1986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高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表现”。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主要历史教训: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中共中央强调推进国家制度建设层面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着手推进现代化进程中的民主化建设,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推进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加强政治体制改革,改善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成就得到了西方学者的高度肯定。安东尼·迪克(Anthony Dicks)肯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系统推进,“大规模的立法工作涵盖了实体法的主要领域,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领域。与之相辅相成的是,与法律有关的机构得到恢复和完善,这些机构包括法院、仲裁庭和调解委员会的等级制度、检察官,以及司法部及其管理的公证人和国家管理的法律专业。所有这些机构的工作似乎都在稳步增加”。李芝兰(Linda Chelan Li)讨论了中国人民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的问题。莫瑞·斯科特·坦纳(Murray Scot Tanner)分析了中央与地方的警务权力平衡问题。欧博文(Kevin J.OBrien)等肯定了农村基层选举的意义,他们认为农村基层选举的推进有助于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政权的稳定。

针对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成就,斯图尔特·R·施拉姆(Stuart R.Schram)指出,“无论如何,十年来,邓小平成功地将国家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中间道路上。无论一个人对他所做的事情有什么判断,经过二十年的不断斗争和频繁的混乱,这本身并不是一项平凡的成就”。彭德(Pitman B. Potter)赞赏中国法治建设的常态化和规范化,他认为中国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则会进一步推进国家法治化的深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旗帜下,中国法律改革的努力代表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试图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正式法律意识来增加国家管理的秩序,这种意识补充了政权在经济改革方面的努力。韩国首尔大学助理教授杨南秋(Young Nam Cho)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中国法治化进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中国依法治国的实施,法律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既是政府维护国家统治的工具,也是普通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的法制体系日渐完善。在日渐规范的制度环境中,律师的重要性增加了,人们的工作热情增加了,西方学者关注律师这一群体,对其中国法律工作地位的提高和社会影响的增强进行了深入研究,“法律改革所建立的机制往往需要采取行动。有迹象表明这种情况可能会改变。负责任职位的许多法官和其他法律官员属于年轻一代,他们充满了改革的心态。此外,专业律师在整个中国社会中的重要性并不令人惊讶地增加”。

西方学者对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政治变革保持着高度的敏感,如谷梅(Merle Goldman)关注改革开放初中国共产党对知识分子态度的转变,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给予民众言论自由的一些举措。她认为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保障了中国知识分子的权利,给科学家创造了更加自由的工作氛围,这为民主制度的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西方学者关注中国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的过程和成果,他们关注中国依法治国的宏观建构,关注中国共产党领导层的变化,也关注中国法治建设中一些微观的问题,如刘思达(Sida Liu)用共生交换理论来分析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人之间的竞争,展示了中国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中律师行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西方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成就斐然,体现在公民权利得到保障。以婚姻法修订为例,马歇尔·帕尔默(Michael Palmer)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法的演变,认为随着针对修改婚姻法展开的激烈的公开辩论,中国婚姻和家庭计划生育的法律制度更趋于完善。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了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中国地方政府与司法系统的关系会影响司法独立的观点。郭丹青(Donald C. Clarke)分析了中国公安系统的运作机制,认为公检法的执法受地方政府影响较大。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加强了法治建设,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注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部分西方学者能够坚持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统一的原则,给出了相对客观的评价。

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法治建设的长足进步,吸引西方学者研究范围不断拓展

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中国日渐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西方学者对中国法治建设成就的认识也更加全面、更加深刻。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20年間,西方学者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就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他们认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推进明显,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改革,不仅使法律制度日渐完善,也构成了中国强大政治基础,“这不是从“关系规则”到“法治”的线性过渡,而是在市场经济结构前景下复制一个强大的中国国家”,郭丹青也表达了类似的主张,“自20世纪70年代末经济改革开始以来,中国的发展超出了人们的预期,立法和行政机构在制定和通过各种主题的规则方面表现出了非凡的勤奋和精力”。

部分中国政治研究的学者开始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独立性的增强,其意义不下于对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限制和领导权力过于集中的限制。因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逐步推展开来。欧博文和坦纳等学者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开了系统性研究,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他们肯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方面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他们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决心,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就:“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西方学者在肯定中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同时,也指出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渐进性特征。唐纳德·C·克拉克(Donald C. Clarke)撰文指出中国法治体系的变化体现了明显的连续性,“法律体系和许多其他方面一样,某些领域的快速变化与其他领域的连续性并存”,从法治建设的角度验证了中国改革的渐进性。卜约翰(John P Burns)则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在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之间的错位现象,他认为中国共产党加强了领导,但是在政治经济相互协调方面还存在很多矛盾,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经济改革的领导核心,但是改革中各种力量的相互冲突与制约会影响到政府的执行力,因此中国共产党对于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也不能掉以轻心。藏晓伟(Xiaowei Zang)研究了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尤其关注非汉族干部的成长历程,研究发现非汉族干部的教育质量和专业经验有了很大的提高等等。总之,西方学者肯定了中国政治和法治改革的成就,注意到中国政治改革和法治改革过程中的渐进性特征,肯定了中国法治改革稳步推进的策略。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断。随后,英国《金融时报》高度评价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举措,认为中共依法治国的探索,直接上升为中央全会的主题,这在中共执政65年历史上是首次。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这个概念完整地呈现并上升为执政党的意志和全党的目标,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持续开放的中国为西方学者客观研究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环境,而这也使其研究结论趋向肯定。西方中国研究主要学术期刊刊文显示,虽然由于刊文作者多数生长于西方自由主义文化环境中,他们对中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并不能深入理解,在最初的研究中,他们倾向于从自身的常识和知识结构中出发,对中国的法律体系提出判断,对中国法治建设也曾批评,但是随着对中国政治和法律制度了解的深入,他们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肯定性评价明显增加了。1995年《中国季刊》刊发的法律专刊和2007年《中国季刊》刊发的相关文章,其结论就有着明显的跳跃性,显现了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律制度的了解进一步深入后观念的转变,他们所作结论出现戏剧性反转,而就结论发生的变化,他们自己都感觉到很惊讶。比如,1995年3月,《中国季刊》发表了专门讨论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特刊,该问题涉及广泛的主题,包括立法程序、法院和行政机构的解释实践、实施立法,民事判决、人员配备系统、法律顾问、刑法和人权的作用、中国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他们对中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乏微词,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前景,当时西方学者并不看好。然而,到了2007年再度讨论中国的法治建设时,西方学者承认1995年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某些预判过于悲观。在1995年的特刊中,卢布曼(Lubman)指出,许多因素使中国法律改革的未来蒙上阴影,特别是“中国国家机器日益疲软”以及中央政府相较于其他国家权威的下降。但是,从今天中国发展的现实考察则可以看到,中国国家的持久力量很难不让人印象深刻。他们认为1995年后至2001年法律体系改革的成就和许多其他方面一样,某些领域的快速变化与惊人连续性并存,中国法治建设日上轨道,并取得了显著成就。

关注西方学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研究需要注意宏观审视与微观研究相结合,坚持历史与现实兼顾的原则,关注同一作者较长时段的研究。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段,西方学者的研究结论会有着比较大的变化,如马若德(Roderic MacFarquhar)曾分析中国的政治体制,认为中国的政治制度处在系统性危机中,但后来他感叹中国经济的进步确实令人印象深刻。西方学者对中国经济、政治特别是法治的研究出现相互矛盾的结论并不是个案。在西方著名的学术杂志中,这种现象很常见,所以长时间的、充分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在法治化进程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西方学者对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研究肯定了这一成就。研究7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不能忽视西方学者对中国政治、法治建设历程的负面评价。种种迹象显示,西方学者对中国法治化进程的认知是逐步推进的,在某个阶段的评价会有悲观的判断,但是随着中国法治化建设的推进,随着西方学者对中国改革开放成就的进一步了解,他们的观点会发生逆转,部分原因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学术环境会让他们在研究中国问题上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但是基于客观公正的学术立场,这些学者在全面了解中国的发展进步后,他们也会得出客观的结论。总体而言,西方学者对中国法治化建设的成就评价越来越高。

(作者为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2120190086),同济大学精品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②徐显明:《人民立宪思想探原》,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③《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

④Pitman B. Potter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Continuing Commitment to the Primacy of State Power The China Quarterly, No. 159, Special Issu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fter 50 Years (Sep., 1999).

⑤Sida Liu Lawyers, State Officials and Significant Others: Symbiotic Exchange in the Chinese Legal Services Market The China Quarterly, No. 206(June,2011).

責编/赵博艺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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