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犀
近期关于数据立法、反垄断监管等呼声不断增多,有人提出要加强对我国大型互联网公司的监管。本文认为,从大国互联网经济竞争格局来看,中美互联网公司正进入全面竞争的关键期,应站在全球竞争的角度审视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继续支持大型互联网公司发展,全面提高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全球互联网竞争格局以及中国面临的形势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依靠天赋优势
互联网经济是具有天赋优势的,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人口,二是经济规模,三是国土面积,其中,人口和国土面积是关键要素。中国互联网企业壮大、实现国际化的优势在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国土面积,显著提升了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效益。反观欧洲等人口小国,由于缺乏人口红利,互联网企业难以形成垄断,也就缺乏国际竞争力。
中美两国在互联网经济中的竞争均势
在天赋优势方面,全球互联网经济竞争只有美国和中国有天赋的优势。世界前十大互联网企业中,美国有6家(谷歌、脸书、亚马逊、eBay、PrinceLine、雅虎),中国有4家(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其他国家没有。当前全球互联网经济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中美两国的竞争。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印度的互联网经济起步晚,基础设施不足,但是人口众多,发展潜力巨大,未来也将成为全球互联网经济格局中的有力竞争者。
中美互联网竞争,既是技术和商业竞争,更是公共政策竞争。在中美互联网公司全面竞争的关键期,一国的公共政策稍微趋紧一些,该国的企业竞争力可能就会落后。如果合理利用天赋优势发展我国互联网经济,将对中美两国互联网经济的均势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可能影响中美两国竞争均势的问题和隐患
随意拆分大型互联网公司的风险。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已经在各自的市场分工中形成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关于垄断的质疑也屡见报端。在乐清滴滴顺风车事件中,很多人认为滴滴的垄断导致了企业漠视安全义务,因而主张破除垄断才是解决问题之道。很多学者建议为了加强中国互联网公司的竞争,要将超大型互联网公司进行拆分。但是,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性,互联网公司实际上是国际化竞争,在当前中美经贸竞争的背景下,如果美国监管部门不对该国的大型互联网公司进行拆分,那么,中国的拆分行为必将会大大減弱本国互联网公司的竞争力。这种不考虑外部隐患的,随意拆分中国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建议,是个很大的隐患。
中美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不均等风险
数字经济天然是垄断经济,平台越大,信息越多,效益越高,互联网产业必将是产业的高集中度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垄断的市场地位恰是大国的核心竞争力。国际经验也验证这点,全球十大互联网公司,多是垄断性企业。Google、Facebook、Amazon等,无一例外都具有垄断性地位。美国也有反垄断法,但在实践中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很少拿垄断说事。美国政府在判断反垄断时,总会综合考量国家利益、经济效率、技术创新等因素。2000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作出“微软公司违反垄断法,应一分为二”的判决,但被上诉法院驳回,明显体现出“技术创新无垄断”的司法态度。1996年12月,波音公司宣布兼并世界航空制造业排名第三的麦道公司,美国反垄断当局无视波音的垄断地位而批准并购案,主要是因为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市场份额大幅扩张,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支持波音公司形成竞争优势,这明显表达出“国家利益需要垄断”的政府立场。如果中国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加强,不能给予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必将会使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处于不利的国际市场竞争地位,不利于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对策建议
可以预见,在较长一段时期内,美国对互联网经济的政策都将倾向于保持其市场集中度和国际竞争优势,建议我国要保持和美国相同的监管政策,不能随意拆分大型互联网公司。并建议国家提速降费政策能够惠及大型互联网企业,进一步扶持本国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
借鉴美日经验,在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政策上走实用主义路线。面对数字经济中的竞争性垄断,政府要继续坚持“守夜人”的角色,只要做好底线监管即可。在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基本权益问题上,确立严格的红线规则以防店大欺客,对其他问题如市场份额、服务质量等,尽可能让市场实现优胜劣汰。
在加强本国互联网企业竞争力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监管。在税收、资金支持等政策方面继续鼓励互联网公司进行创新。扩大下一轮BAT替代者的成长空间,让垄断企业的备胎随时有翻盘、超越的机会,使独角兽企业时时感受到竞争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