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侃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40)
刑事被害人不仅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而且还亲身经历过刑事案件,对案件的诸多问题有很大的话语权,让他们参与到案件的侦查和诉讼等环节中,能够帮助公安机关更快的收集犯罪证据,维护受害人的权利。但是显然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侦查机关尚未立案的时候,被害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究竟由何种机关、何种流程实现,还处于一片空白的状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被害人虽然有权利却难以实现,想要参加诉讼处理有比较大的难度。更大的问题在于,目前的刑事诉讼情况来看,被害人的参与权基本上没有能落实的,所有的侦查工作都由侦查机关负责,这明显容易造成一种严重的侦查漏洞,一旦有中饱私囊、徇私舞弊的问题发生,被害人的问题就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犯罪分子也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从刑事诉讼的法律角度来看,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的时候就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被害人除了起诉等步骤以外,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这显然使被害人的合法诉求被遏制,很容易导致被害人在诉讼初期失去诉讼的机会。
1.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性
就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这个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所提及,但是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和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比起来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第一就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过程中存在的限制,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比较欢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可以拥有卷宗阅读的权利,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但是被害人在这些权利方面还存在欠缺。第二,从诉讼起诉书传送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接受起诉书以后具体拥有怎样的权利、期限多久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人的规定则更加清晰,其主要在诉讼审判结束以后拥有最后辩论权,但是反之被害人却没有这个权利。
2.针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限制多,保护少
现阶段来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内容中,存在非常多的限制同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第一,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自诉权的落实有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被害人想要提出自诉申请就必须要从检察院渠道申请不起诉,另外需要提供被告人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谁被害谁举证,这种举证责任的划分对于被害人显然十分不利,被告人本身就已经受到了侵害,再加上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第二,被害人的上诉权规定十分复杂,除了通过检察院以外别无他法。
被害人在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能够获得的赔偿保障比较少,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难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在进行被害人诉讼工作的时候拥有的权利规定的不明确,这使得很多被害人不得不放弃应有的权利,甚至是在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赔偿。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被害人想要获得经济赔偿,是通过附带的民事环节才可行的,但是假如检察机关没有进行告知,被害人基本上不了解这部分内容,获得赔偿的可能性非常低。第二,缺失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赔偿的内容,只提到了物质损失的赔偿,这个案件的出现对于被害人的精神所造成的损伤虽然也十分严重,但是却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而精神上的创伤很多时候甚至比身体上、物质上的创伤更加难以抚平,没有精神赔偿的刑事诉讼法赔偿规定,显然是不完整的、被害人的根本权利无法得到保证,这显然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首先,要积极的设立申诉机构和申诉规范。想要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根本性的完善、想要促进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落实,就需要根据中国法律体系的具体状况,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细节之处进行调整,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权利执行审查单位,对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政府方面应赋予审查单位以足够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对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执行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高效的处理和监管。其次,要合理的赋予被害人信息知情权。想要让被害人的各种权利得到保障,也为了让被害人能够真正参与到案件侦查中去,侦查机关需要将一些不涉密的信息传达给被害人,另外在立案侦查、问题处理等工作中,也需要考虑到被害人的资料,一切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害人获得应有赔偿为出发点,杜绝侦查机关欺压瞒骗的问题。第三,要有效的扩大被害人委托代理权利。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提升被害人委托代理权利的单位,让被害人的权利告知时间从立案延伸到整个侦查阶段,从而让被害人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准备并且参与诉讼,对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进行界定,鼓励和引导代理人为被害人提供正确合理的参考和意见,把诉讼机关的意见放在第二顺位进行考虑,保证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根本的维护。
不管是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确保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角度出发,扩大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都具有突出的必要性。举个例子来说,在进行公诉的过程中需要允许被害人出庭,而在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判决以后,如果被害人有不同意见也应该可以向更高级别检察机关进行申诉,这样一来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才可能真正的得到保证。更重要的是被害人是案件真正的当事人,他对于案件的过程、案件的严重程度的判断十分重要,让他们参与到诉讼过程中,能有效的保障合法权益的落实。
第一,应该尽快建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对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失赔偿进行了规定,以保护被害人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以人文主义为参考原则,建立被害人精神损失赔偿制度势在必行。第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是健全赔偿制度的必要手段。刑事案件的补偿制度在不断的创新当中,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正是其中最具有创新性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在刑事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以后,由国家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在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的今天,这种新型补偿制度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和关注,西方国家一般都已经开始落实这种制度。之所以要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在无端受到伤害以后,很容易出现对社会的仇视心理,而国家补偿制度则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让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最后,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也能够提升被害人赔偿的合理性。刑事被害人本身无论是从精神上还是从身体上都受到了巨大的创伤,因此需要依据我国的法律相关规定,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害人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支持和援助,帮助他们在伤害已经不可逆的情况下获得最大化的赔偿,解决刑事被害人的一系列问题,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努力。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刑事受害人的权利,使被害人能够得到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补偿,实现我国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就需要法律赋予刑事被害人与其他行为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让刑事被害人能够参与到刑事侦查工作中,并为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援助,从而确保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