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娟
(西安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基于此,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整体框架中,法律始终属于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范畴,对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存在或者经济基础具有强烈的依附性;其自身产生、发展及消亡的过程中都凸显出了鲜明的阶级性。在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之际,立足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文本,深刻解读和挖掘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的科学内涵及其现实价值,是一项具有中国意义和世界意义的重大课题。弄清楚这一问题,人们将会进一步认识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在21世纪对不同政治国家法治道路的完善所具有的理论指导意义,也将会更加清楚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性和科学性,以及更加理智地认识到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之于人类社会法治道路的最大贡献在于,他们揭示了法的关系或者法权关系的内在规律,即“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2]。法的关系或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它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内化于政治国家的法治规范和法治过程之中的一切法权关系都是被建构了的意志关系,它反映的是在经济关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那一阶级的经济意志和政治意志。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立足于唯物史观所揭示的法权关系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揭示的法权关系内在规律,它既可以让人们清晰地认识到不同政治国家法治道路的差异性,又可以让人们准确地判断出不同政治国家法治道路的本质属性。
1.从法权关系产生的一般过程来看,政治国家是法权关系产生的政治基础,法权关系是政治国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非常形象而概括地描述了国家的形成过程。他写道:“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过程的这一段精辟论述被列宁概括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4],而且,列宁进一步说,“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4]。基于此,在阶级社会里,政治国家借以将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之秩序合法化和固定化的最重要的途径就是以宪法这种政治形式来建构反映统治阶级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法权关系。可见,政治国家与法权关系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政治国家的形成为法权关系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法权关系的产生则为政治国家的发展给予了合法性支撑。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谈及“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时所言:“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1]
2.从法权关系现实存在的特殊状态来看,它与政治国家某一特定发展阶段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和政权阶级属性有着本质联系。从政治国家和法权关系形成过程来看,法权关系自产生之日起便具有阶级性和依附性。法权关系的阶级性在于,它反映的是在政治国家经济关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那一阶级的经济意志和政治意志,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资产阶级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1];法权关系的依附性在于,它依附于政治国家某一特定发展阶段的经济基础和政权阶级属性,它决定于经济关系本身,马克思晚年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再次强调,是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由法权概念来调节[5]。所以,一方面,法权关系具有可知性,人们可以从政治国家某一特定发展阶段的经济基础(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权阶级属性中认识和把握不同政治国家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具体内容;另一方面,法权关系具有特殊性,不同政治国家的法权关系因其所依附的经济关系和政权阶级属性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性。
从法权关系的产生形成过程和现实存在状态来看,法权关系最终要解答的是政治国家的法治体系和建立在这一法治体系基础上的一切政治制度和经济关系,以及“到底是为哪一个阶级服务的”这一政治国家的宪制问题。人们倘若弄清楚了某一政治国家的法权关系,也就把握住了这一政治国家法治道路的本质属性。法权关系内涵与特征不同,其所体现的政治国家法治道路的本质属性也会不同。
既然法权关系是政治国家法治道路本质属性的集中体现,那么,何种法权关系才能够真正代表着人类社会法治道路的发展方向和前行趋势,这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但是他们在深刻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及揭示共产主义是现实运动的必然发展阶段时却间接而彻底地回答了这一问题。概而言之,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绝不能代表着人类社会法权关系的前行方向,以真正占有人的本质为终极目标的共产主义法权关系则代表着人类社会法权关系的前行方向。
1.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自私性与历史局限性。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是反映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关系,它最终会引导着人性走向自私与堕落,绝不代表着人类社会法权关系的前行方向。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共产党宣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资本论》等一系列经典著作中,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分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和资产阶级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作用。一方面,他们认为,资产阶级不仅“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1],而且“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所以,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私有制经济关系的最高级阶段,因为它把人性自私及自私利益驱动下的资本主义生产力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关系之于人类社会的推动作用发挥到了极致。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资产阶级“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而且,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使一切自然的合理的关系都颠倒过来”[1],它使得本应该创造财富的劳动却反过来受制于资本的剥削与控制;本应该由人们的有效需求和商品价值决定的价格却反过来成为资本家竞争、垄断的产物;本应该服务于人的本质的生产却成为满足自私自利需要的“手段、中介、工具和公认的权力”[6];本应该成为“自由的生命表现”和“生活的乐趣”[6]的劳动却异化成为“谋生的劳动”[6],成为受资本家剥削和奴役、被迫生存的手段。所以,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虽然是人类社会私有制经济关系的最高级阶段,但是也让人类走向了“极端的堕落”[1],以至于它和它的资产阶级既无法容纳它们所创造的一切财富,又豢养了连它们自身都无法消除的自私自利的劣根性,最终对人类社会向更高级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用。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和资产阶级不仅不能代表人类社会前行的方向和发展的趋势,而且必然会走向灭亡;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之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必然是资产阶级意志的反映,它们打着“民主”和“平等”的旗号,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根本原则,为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及附着于商品之上的、代表着资本家利益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提供规范指引和法治保障,最终维护的是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私人占有方面占据绝对优势的少数资本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所以,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最终会引导着人性走向自私与堕落,它不仅不代表着人类社会法权关系的前行方向,而且也会成为人类社会法权关系向更高级的形态发展演变的阻碍力量。
2.共产主义法权关系是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扬弃。共产主义法权关系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关系基础上的、反映着广大无产阶级利益的法权关系,它实现着的是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和全面占有,代表着人类社会法权关系的发展趋势和前行方向。既然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及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基础上的、让西方传统哲学家引以为豪的甚至视之为是人类社会“民主”“平等”普适性法则的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皆不能代表着人类社会形态的前行方向和人类社会法权关系的发展趋势,那么代表着人类社会前行方向和发展趋势的社会形态与法权关系到底是什么?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以作为类存在和个体存在的“人”及其“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6]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阐释了合乎人类社会自身发展规律的、代表着人类社会前行方向和发展趋势的社会形态与法权关系。他们认为共产主义“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6],所以,它是人类社会现实运动的前行方向和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建立在共产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基础上的、反映着广大无产阶级利益的法权关系,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1],然后建构起让作为类存在和个体存在的能够实现对自身本质、自身生命和对象性的人的真正占有和全面占有的法权关系。共产主义法权关系是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扬弃。一方面,它实现了与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彻底的决裂,这既是因为共产主义法权关系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与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又是因为共产主义法权关系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对人的本质的全面而真正的占有,这与资本主义法权关系一味强化人的自私与堕落的终极目标又有着天壤之别。另一方面,共产主义法权关系依然注重对人的个体存在的尊重与保护,只不过它所要规范和引导的人的个体属性是与人的类属性、公有制经济关系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都保持一致的,是社会化了的人的“本质”的真正体现。具体而言就是,共产主义社会法权关系要为合理引导人对人的类属性回归(享受劳动,主体性和能动性能力充分发挥)及积极推动人的个体属性(个体创新和自我完善)提供合乎人性规律和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规律的规范保障。
3.实现共产主义法权关系的政治前提和经济基础。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及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关系的确立是共产主义法权关系得以实现的政治前提和经济基础。共产主义法权关系为当代世界不同类型的法权关系指明了终极目标,它与共产主义运动一样,“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1]。一方面,共产主义法权关系的确立,它的政治功能不仅在于维护和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合法性,而且在于为实现和巩固广大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利益提供规范指引,所以,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及无产阶级专政的彻底实现,这是共产主义法权关系得以实现的政治前提。另一方面,共产主义法权关系的确立,其经济功能不仅在于为依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来激发和增值社会资本以提供法治保障,而且还在于规范和引导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关系的不断完善,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关系是共产主义法权关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总之,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和团结广大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手段要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而且,在无产阶级政权建立之后,无产阶级政党必须要依靠国家权力彻底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剥夺社会上一切利用占有社会产品“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从而“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1],进而建立和巩固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关系。这才是实现共产主义法权关系的科学实践路径。
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在当下的现实价值之一表现为,它可以为我们分析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阶级性和特殊性提供方法论指导。
1.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阶级性特点。从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产生和演变的历史过程来看,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具有阶级性特点。西方法学家将世界法律体系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实际上仅仅是针对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所做的分类而已,这种分类不仅没有涵盖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所有法权关系范式,而且还凸显出了很强的资本主义阶级性特点。无论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法权关系,还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权关系,它们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所折射出来的哲学渊源及所具有的政治经济目的都具有同一性,而且这种同一性都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和资产阶级政权的发展息息相关。
(1)在经济基础方面,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是伴随着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不断成熟的,它一方面借助资产阶级反抗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斗争而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另一方面又借助资产阶级政治国家的建立而逐渐从法权关系的边缘走向核心。由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意志至上、契约自由、竞争自由、对公权力的拒斥与制约等一系列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生产、生活和交换方式相适应的法权关系原则便被资产阶级政治国家奉为圭臬,成为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国家法权关系所遵循的普遍性原则。
(2)在哲学渊源方面,一方面,当资产阶级还处于反抗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斗争过程中时,十七八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则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哲学渊源,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论、个人意志的绝对性为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对抗封建主义法权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当资产阶级通过革命或者改革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和资产阶级政治国家之后,直至当代,那些曾经为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建立开辟道路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则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深入发展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成熟完善而不断得以演化,包括“总统制、两院制、三权分立、多党制、新闻自由、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7]等一整套资产阶级化了的宪政制度及宪政理念则成为了支配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哲学基础。
(3)在政治经济目的方面,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虽然在其产生之初起到了破除封建专制法权和身份制法权的革命性作用,但是,一方面,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建立资产阶级政治国家之后,它完全成为了反映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资产阶级意志;另一方面,伴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的演变发展及资本主义政治国家的成熟和完善,它不仅为将资产阶级的阶级意志上升为资本主义政治国家的国家意志提供宪政支撑,而且为推进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实现全球扩张,以及最大程度上实现工商业和金融资本家政治经济利益给予规范保障。
所以,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在经济基础、哲学渊源、政治经济目的三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同质性都具有浓厚的阶级性,它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得以萌芽,又在资产阶级巩固和完善资产阶级政权的过程中得以发展,更在资产阶级借助国家政权力量推进资本主义资本的全球扩张性中得以被宣扬为“普适性”的法权关系而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
2.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特殊性。从人类社会法治道路的历史演变和现实过程来看,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在人类社会法治道路发展史中是具有特殊性的。尽管法学界对世界法系的分类标准和分类内容有所争议,但是至少都肯定了人类社会法治道路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我们可以从人类社会法治道路的历史演变和当代世界法治道路的现实过程这两个层面来认识和把握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特殊性。
(1)纵观人类社会法治道路的演变历史,对人类社会法治道路产生深远而持续性影响的法系主要包括三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中华法系[8]。其中,起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英美法系和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对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产生了深远而持续的影响,起源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中华法系则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东亚地区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而持续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也可以被称之为“普通法”和“制定法”,虽然两者在法律渊源的认定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由于在经济基础、哲学渊源和政治经济目的上具有同一性,它们不仅都遵循着“权利本位”“私有财产至上”“个人意志神圣”等法权关系基本理念,而且都直接或间接受到了基督教的深刻影响。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英美法与大陆法法律体系中所包含的“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就是受到了宗教仪式、宗教教义及宗教支配权力的渗透与改革[9]。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比,中华法系则与其在思维方式和精神理念方面有着质的差异,一方面,它深深的展现着“天下为公的人文主义”“互负义务的伦理基础”“亲亲仁民的家族观念”和“扶强抑弱的民本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10];另一方面,它对执着于“彼岸世界”和“来世世界”且追求超验价值的宗教有着强烈的拒斥情怀,在经历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演变之后,中华法系始终以建构符合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君主专制政权的现实性的伦理关系和社会关系为自身的服务目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不仅是人类社会法治道路历史演变多样性的见证,而且还对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东亚和东南亚独立政治国家的法权关系及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都产生了持续性和实践性影响。因此,从人类社会法治道路的演变历史来看,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是具有特殊性的,它只是从人类社会法治道路历史演变的一个代表性范式中走来,而且也只是折射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规律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利益。
(2)从当代世界法治道路的现实过程来看,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特殊性特点更加鲜明。基于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任何一个政治国家的法权关系都受到了这一国家某一特定发展阶段的经济基础(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权阶级属性的制约,换言之,政治国家的法权关系,其内容和形式都与政治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和政治体制密不可分。二战之后,和平与发展日渐成为世界主题,除了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及其追随者和被其控制的国家(如二战后被美国扶植和控制的日本、韩国)和地区以外,世界大部分民族和国家都走上了独立自主的政治经济发展道路。对于整个世界而言,尽管以英国和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依靠资本主义资本的优势地位和扩张本性,以及自身军事政治支配力试图将全世界非资本主义国家都纳入所谓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经济体系之内,以至于使得经济全球化趋势一度势不可挡,但是,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在不同程度上都摸索出了一套适合本国历史体验和现实运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政治体制。所以,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模式日渐呈现出了多样化趋势,受制于政治经济发展模式的法权关系也各有特色。除了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之外,比较典型的法权关系类型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领导下的民族化与现代化交互融合的法权关系[11]、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二十多年的法治现代化历程中逐渐形成的“威权—法制”型法治模式[12];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被美国当代宪政学家拉瑞·巴克尔概括为“国家—政党宪政主义类型”[13]。从这个角度分析来看,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只是人类社会法治道路现实过程中的一个特殊性表现形式而已。
3.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阶级性和特殊性的启示意义。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具有阶级性和特殊性特点,这是我们以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为方法论,并结合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历史过程和人类社会法治道路历史演变,从而分析得出的一般性结论。这一结论的现实启示表现在两个方面。
(1)西方法律普适性思潮注定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失败。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宣扬的西方法律普适性思潮是资本主义扩张性和霸权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西方法律普适性思潮违反了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基本原理,因为其本身及其所包含的一系列内容和形式都是违反科学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权关系发展规律的,同时又缺乏人民性和实践性,因为它并没有真正关照不同国家和民族的自身历史体验和现实运动过程。所以,西方法律普适性思潮在全球范围内注定是要失败的。
(2)“法律全球化”的局限性和神话性。基于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政治国家是法权关系产生的政治基础,法权关系是政治国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法权关系及以法权关系为内核的法律规范体系必定与政治国家的政权紧密相连。所以,任何政治国家的法律体系都逃脱不了国家政权及其阶级性的藩篱,一方面,对于任何一个政治国家,去超越政治界限,去完全地、毫无保留地接受其他政治国家的所有的法律体系,这是违反法权关系与政治国家间的规律性关系的;另一方面,任何政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也不可能完全“侵入”其他政治国家之中,更不可能成为“普适性”标本而期待被其他国家效仿。
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在当下的现实价值还表现为,它以其特有的实践性和人民性的理论品格为世界法治道路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权关系的建构与完善提供基本原理支撑。
1.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的理论品格(包括实践性理论品格和人民性理论品格)。
(1)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的实践性理论品格。基于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法律这一属于意识范畴的思想、理论或者制度,它并非如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理论所宣扬的为那些抽象的理性原则服务,反之,它只有为它自身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并且由现实的人和现实社会所构成的社会存在服务,才会体现出它的历史性,否则,它就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意识存在而已,没有任何历史价值。这便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是理论和实践辩证统一的富有变革性和开创性的法权关系。一方面,在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合力构建下的社会存在场域下,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是以现实的人和现实社会为核心,以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及变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力的生产关系为切入点,在遵循法权关系规律的基础上建构合乎政治国家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法权关系。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始终置身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矛盾运动中来检验自身理论的科学性,并在“实践—理论—实践”的逻辑遵循中为生产力的发展及“人与自然、人与人矛盾”的最终解决提供规范指引和法治保障。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是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而不是在抽象的原则中孤芳自赏;是在变革中开创人类社会科学的法治道路,而不是故步自封、保守怀旧。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的实践性理论品格指引着它自身最终成为先进法权关系的代表者和开辟者。
(2)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的人民性理论品格。基于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人类社会法权关系的发展趋势和前进方向是共产主义法权关系,后者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关系基础上的、反映着广大无产阶级利益的法权关系,并实现着的是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和全面占有。而且,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下法权关系最终是为实现和维护“人”这一主体的全面发展及人的类存在、个体存在和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的”[6]自然存在的和谐共处而服务的。基于此,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又具有了合乎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逻辑的人民性理论品格。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秉承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它不仅要构建起以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正当利益为核心的法律关系,而且还要为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间的和谐共处提供坚实的规范指引和法治保障,这是人民性理论品格的外在彰显。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最崇高的哲学品格就是要实现人的尺度和自然的尺度辩证统一,引导人类在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过程中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社会关系,最终实现自然的“人化”和人类的“自然化”。所以,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全面而深刻地展现出了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这是人民性理论品格的内在凝练。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终究是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而不是为少数人或者某一阶级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的人民性理论品格意味着它必将在社会主义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富有强大的道义性、向心力和感召力。
2.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的现实价值。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的现实价值在于,它可以为人们科学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世界价值给予基本原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核心要素,折射出了合乎中国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规律,为人类社会法治道路发展提供了一种法治范式。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基于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它根本上反映的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的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及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关系。基于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特定发展阶段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属性有着本质的联系;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到底是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服务这一政治国家根本宪制问题。它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根本上反映的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保护的是全民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劳动者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及个体劳动者合法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它是对私有制法权关系的扬弃,代表着人类社会法权关系必然向共产主义社会法权关系前行的发展趋势,与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根本原则的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和以“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根本原则的封建主义法权关系有着本质不同。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根本上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及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关系。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中华民族及其相互间意志的统一性,既是历史生成的实践成果和回应时代的客观要求,又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特定时空语境下对马克思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法权关系所要实现的“人类本身和解、人类同自然的和解”这一终极目标的具体表达。这与私有制经济关系下资本家与无产阶级之间及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意志的不可调和性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展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属性和阶级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及在这一法治道路体系规范和保障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切政治经济制度,其根本目的不仅是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而服务,而且也是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而服务,更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服务。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世界意义。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理论品格的思想之源和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天然地从马克思主义法权关系这一科学理论中汲取了实践性和人民性的理论品格,恰恰是这一实践性和人民性的理论品格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世界意义。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有力地冲击了“只有多党制或两党制国家才能实现法治”这一非科学性论断,为世界上一党执政国家开辟民主法治道路提供了法权关系参考范式。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及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拥有绝对领导权,这一度成为西方宪政民主论信奉者诟病或者质疑中国民主法治道路的托词。在西方宪政民主论信奉者看来,一党执政尤其是无产阶级专政不仅不可能实现民主法治,而且还有可能走向专制极权。西方自由主义论者哈耶克就曾一度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同“极权主义”“专制主义”等同起来,他甚至说,“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即使形式上是民主的,如果它集中管理经济体系的话,可能会和任何专制政体所曾做的一样完全破坏了个人自由”[14]。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成功实践却有力地冲击了“只有多党制或两党制国家才能实现法治”这一论断的非科学性。一方面,它从实践的角度有力地证明了,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有效地掌握了对党、国家和军队的绝对领导权,而且还能够在保持绝对领导权的基础上带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开辟出一条合乎中国历史逻辑、符合人民群众福祉、有利于国家富强、迈向共产主义社会的民主法治道路。另一方面,它从理论的角度论证了法权关系的一般规律性,法权关系本身终究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而服务的,实现民主法治道路的决定性因素不在于执政党间的竞争或者国家政党数量的多少,而在于执政党的意志是否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相统一,是否有能力带领最广大人民群众共谋幸福、共享发展、共创未来。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成功实践必然会为世界上其他一党执政国家开辟民主法治道路提供了一种法权关系参考范式。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打破了西方国家法治道路发展模式的垄断性和唯一性,为世界上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法权关系的方法论参考。如前所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试图依靠资本主义资本的优势地位和扩张本性及自身军事政治支配力在全世界范围内推行资本主义法治道路发展模式,并且,还妄图将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相适应的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包装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唯一的法权关系来加以宣扬。但是,在改革开放4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近70年的历史征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却开创出了一条合乎中国现实历史国情、符合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获得人民认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它是建立在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这与建立在“三权分立”宪政神话基础上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有着根本差异;它要发挥中国共产党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绝对领导作用,这与妄图依靠多党或两党自由竞争来限制政府权力、推崇个人自由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截然相反;它着眼于为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间的和谐共处提供规范指引和法治保障,这与从根本上要为资本主义资本的自由扩张和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更加格格不入。另一方面,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模式存在着本质差异,但是它却成功地解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所面临的重大实践难题和理论难题,它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给予了法治支撑,而且揭示了“执政党意志、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辩证统一”的法权关系一般规律。所以,从这两个方面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成功实践打破了西方国家法治道路发展模式的垄断性和唯一性,而且它也向世界证明了政治国家法权关系的基本生存法则:任何一个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都可以立足本国历史体验、现实国情和时代主题来探索出一条合乎本国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和时代需求的法权关系模式和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