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静
摘 要:自党的十九大首提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研究已形成了诸多的成果。查阅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至今的相关文献,试图对近几年以村庄精英为振兴主体的乡村振兴的模式与制度等研究进行整理与评述,从而对于当下乡村振兴研究的优点和不足有所了解,并为今后的研究奠定知识基础和提供理论准备。
关键词:乡村振兴;精英;模式;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4-0010-02
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针对三农问题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基于中国当下飞速的经济发展,发展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城市和乡村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乡村社会发展的不充分。因此,乡村振兴战略被置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综合发展理念中。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支持农村优先发展,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自十九大召开以来,学界对于乡村振兴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乡村振兴的主体、模式、制度”等方面。本文拟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对当前研究的优点和不足有所了解,以期为今后研究奠定基础。
一、鄉村振兴:以村庄精英为主体的研究
纵观十九大以来的有关乡村振兴的研究文献,多集中于以村庄精英为治理主体进行探究,以期最大程度发挥乡村振兴主体对于村庄治理的积极作用。
在探讨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学界对于精英和乡村振兴的关系解读主要集中在精英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对村庄治理的作用方面。从整体来看,主要分为“支持派”和“反对派”两大派系。
“支持派”认为,精英治村是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治理的转型期的必然产物,是国家与社会赋予精英的历史使命,打破了传统的治理模式,成为实现乡村振兴道路上不可或缺的力量。精英引领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诉求,且村庄精英在村庄权力结构中居于承上启下地位(黄博,2018)。桂华(2018)在经济精英和普通村民对比研究中发现,经济精英在获得政治利益后更容易形成话语权,具备一定的积极性。陈寒非(2018)对于乡村能人尤其是经济能人也是高度肯定的,他认为,“尤其是经济能人极大地促进了乡村的转型”。余练(2018)则另辟蹊径,从“新土地精英”为理论起点,探讨其在土地规模化流转中农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村庄因为利益再分配而产生新的博弈和妥协,村庄政治被激活。
面对“精英治村”的“支持派”的论断,“反对派”认为,精英治村只是看起来表面光鲜亮丽,实则威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导致普通村民在政治生活中被边缘化,阻碍了乡村的振兴,其弊端远远大于积极作用。贺雪峰(2018)提出“精英俘获”,即在扶贫过程中,贫困户收益较少,资本和富裕农户受益更多。袁明宝(2018)认为,精英在村庄治理中都会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垄断决策和分配利益,形成寡头治理进而导致“村治悬浮”。安永军(2018)强调,政治精英通过积极构建保护性的自己人关系网络得以实现村庄权力的垄断,由此衍生的关系吸纳制度是基层民主变异的重要机制。
纵观学界自十九大以来的文献研究,主流观点无论是体制内抑或是体制外的精英,这类群体都掌握着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正因如此,其在乡村振兴中的村庄治理能力也较为突出。但由于我国自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只有民主选举实行得较为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相对较为滞后,导致精英治村过程中出现了公私不分现象,其主导性亦是造成普通村民在村庄治理中被边缘化的主要原因。如此,精英在村治中的积极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反而阻碍了乡村的振兴。本文主张,应该正视精英治村的作用,规范村治精英的行为,为精英更好地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的大环境,实现乡村振兴本就是“路漫漫其修远兮”的过程,较为中和的态度是不妨将这一现象当作过渡手段,而国家要做的就是从宏观层面去引导精英治村,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而不断提升村庄治理的内生动力,实现乡村振兴。
二、乡村振兴:模式研究
模式与机制之于治理理论极易混淆且难以区分,部分学者将二者等同而论,但模式是一种“个性化”的机制,模式的出现往往伴有一定的创新性,经得起检验并得到广泛推广才可称之为“机制”。鉴于当前学界并无严格标准区分二者,本文也就不拘小节,在阐述过程中不做严格区分,防止个人主观揣测对于学者本来意思的误解。
李永萍(2018)划分了四种类型的乡村治理体制:传统村庄与传统治理体制、传统村庄与现代治理体制、现代村庄与传统治理体制、现代村庄与现代治理体制。桂华(2018)从村庄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维度把村庄细化为团结型村庄、分散型村庄、分裂型村庄。陶自祥(2018)依据南北村庄的结构差异总结了两种村庄治理模式:南方宗族村落“家长式”治理模式和北方村落“协商式”治理模式。沈费伟(2018)则把浙江荻港村的村庄治理模式概括为“任务型治理”。刘升(2018)创造性地提出“嵌入性振兴”可以作为乡村振兴的一种路径。王斌通(2018)结合诸暨枫桥经验,提出“村两委+乡贤会”的共治模式。卢志鹏等认为,乡贤理事会是乡村治理模式的新探索。
结合学界研究,本文倾向于“差异化”的乡村振兴模式,因为当下中国本就因其幅员辽阔而造就了乡村社会的多样化,一味地“一刀切”解读并且实施并不是长久之计甚至会适得其反,在考虑如何进行乡村振兴时村庄的差异性也必须伴随。
三、乡村振兴:制度研究
村庄治理主客体之间在进行互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制度和规范。制度本身富有深刻内涵,简言之就是一系列规则和规范的总称,既包括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也包括价值观、习惯、风俗等非正式制度。
王向阳(2018)以东部沿海利益密集型村庄为例,认为社会基础是制度创新的启动器,组织成本是制度推广的摩擦带。陈寒非(2018)等肯定了乡规民约在村庄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仇童伟(2018)则以宗族为切入点,探析了非正式社会安排对于土地法律执行造成的阻碍。桂华(2018)认为,竞争性选举制度可以促进农村有效治理进而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贺雪峰(2018)回顾了宅基地制度的变迁,建议政府保障集体治理的空间,规范集体治理。陈景亮(2018)从村落民俗文化活动出发,认为民情的培育以及理性管理模式契合了三治一体的乡村治理逻辑。在十九大报告提出“法治、德治、自治”的治理体系之后,不少学者也纷纷从各个视角进行解读并且倡导,“三治一体”的治理体系已然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层次。
“正式制度”作为国家行政权力在基层治理中的渗透,起到规范和引导村庄治理的作用,且非正式制度在维系乡村社会的内部秩序和情感、避免正式制度的僵化实施方面的作用难能可贵。因此,正视非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的运行空间,提升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才真正有助于乡村振兴。从另一方面来看,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存在制度供给不足、制度老化等问题,且随着社会发展,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国家在乡村社会中的制度建设明显具有“滞后性”。在此基础上,各基层组织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治理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一方面体现了广大基层组织对于治理制度的创造性补充和回应,同时也对国家加快村庄治理制度的步伐提出了新要求。那么,如何解决制度供给不足及“滞后性”与乡村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的迫切愿望之间的矛盾,是乡村振兴研究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结语
乡村如何振兴,绝非仅仅是关于乡村振兴过程中的村治精英、乡村振兴模式和制度的研究与论证。目前为止,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仍然处于初始階段,“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则需要各主体明确角色定位、发挥作用,即基层政府应该主动下沉,搭建有效连接乡村公共事务的平台;注重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村庄治理的各要素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村庄精英、集体经济、基层党组织建设等之间的有效互动关系,最大程度发挥各自功能和优势;积极构建“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的村庄治理体系,创新推动乡村振兴。
党中央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制定了阶段性的“三步走”战略目标,面对当下日益凋敝、衰败和空心化的乡村,实现乡村振兴必定是艰难的。但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相信在党领导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努力下,终究可以留住“乡愁”,实现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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