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洁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1818年8月,耶林生于德国一个律师家庭,在他的学术生涯中,起初他主要学习和钻研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之后,基于历史法学家们对罗马法的阐述,他开始补充和完善这些阐述中创设出来的法律概念,从而投身于概念法学的研究;当发现概念法学解释不了现有的制度时,毅然对其进行批判,并钻研出自己独特的法学思想,开创了利益法学这一流派。
耶林处在德国风云变幻的年代里。十九世纪的西欧社会中,资本主义不断得到发展。德意志各邦之间关税同盟的建立促进了新型资产阶级的产生,并初步形成了以普鲁士为主的经济一体化格局,但政治上长久的分裂(和教会的控制和掠夺使其裹足不前。法国大革命中的拿破仑用其《民法典》为德意志带去了文明和进步,但他同时又用武力带去了侵略和压制;文化上,启蒙运动使整个欧洲经历了一次人的思想的觉醒,18世纪德国文学界的“狂飙突进”运动中的先锋们用自己的笔触描绘了对民族国家的热爱。在这样一个时代里,德意志人民渴望着自由、独立和发展。
《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为在德国普及法律(权利)意识而写的著作,由其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的一次演讲而修改、深化而成。在阅读的过程中,笔者为其行文的优美而惊叹,为其背后缜密的逻辑而折服。
开篇,作者指出了这样一条思想路径:斗争→法权→和平。这个路径表明,斗争是手段,法权是斗争的直接目的,法权的实现能够带来社会的和平。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他指出,历史法学和概念法学揭示的不过是法的内在发展机理,这种法的改变可以完全由制定法而阻断。当自发的法的发展已经超前于制定法时,每个人的权利就会受到外部极严重不合理的侵犯时,此时人们就会激烈反抗,引发一场斗争,从而改变制定法,实现法的内部发展和外部发展的统一。由此观之,我们发现,法的发展的直接实现,依靠的还是冒着血汗的斗争。
为了法权,人们需要去斗争。在耶林看来,法权的本源在于人的尊严、“是非感”和独立的无二的人格。维护法权,或许其标的物所指向的只是纯粹物质性的利益,但其标的却是该物质性利益背后的“我”的人格!“当我使物变成我的之时,我就使之烙上我的人格之印;谁侵犯了它,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人们对它的打击,就是打击置身于其中的我本身——财产只是我的人格在物上外展的末梢。”当“我”的权利受到恶意的侵犯时,情感上的痛苦不亚于身体受伤时肉体上的痛苦,这种对被侵权之痛苦的敏感激励着个人去行动,去斗争。由此观之,维护法权,为了法权而斗争,不只是自己权利,更是对自己的义务!
主张权利也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不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因为一方面公民只能在法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法规范的实行和实际效力只依靠公民个人对权利的运用才能证明其存在且具有活的生命力,因此两者是“一个从心脏到心脏流动的血液循环”。在“不为不法”和“不容忍不法”中,后者才是第一规则,只有对“不法”采取“不容忍”的态度,才说明个体具有健全的法感情,从而对“不法”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人格,维护制定法的尊严,并最终捍卫社会的集体秩序。那些不能勇敢捍卫自己权利的人,更不能指望他们去捍卫集体的、民族的利益。只有个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由个人组合而成的民族才能具有健全的是非感,而这种是非感是民族立足的根本,若民族为大树,是非感即为根基,根深树盛,根浅树危。
耶林主张,为法权而斗争,既是个人对自己的义务,又是对集体的义务,那么究竟个人和集体,谁的利益优先?从文本内容观之,私以为耶林的立足点还是在于个人。在第一部分法权的实现需要斗争中,耶林就谈到不合理的制定法会对个人的权利造成严重的不合理侵害,此时个人基于其人格之尊严,当然有权反抗;在之后对斗争亦是对集体的义务一部分中,耶林认为,暴政就是对个人法感情的摧毁,当它开始干预私权时,个人失去法律保护之时,也就是王政终结之时。
回顾历史,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社会的每次进步都是通过斗争得来的,比如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运动、中国十九世纪中叶到二十世纪中叶风起云涌的革命路程等;法的进步也是通过斗争得来的,《法国民法典》、《权利法案》、《人权宣言》……思及当下,就中国而言,自建国以来,我国大力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但民众对自己权利的认识、对法律的认同远不及耶林在这本书中一个法治社会中所达到的一个程度。2019年,距五四运动已经一百年,国人的权利意识正逐日增强,如今国人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2016年开始实施的《反家暴法》就是人们经年累月不懈斗争取得的硕果,近日台湾地区通过的同性婚姻草案同样也是社会各界经过不断斗争取得的进步。但这仍然是不够的,要知道,诚如耶林所说,他撰写《为权力而斗争的》的目的,在于“促进对法权的信念甚于对法权的科学认识,必须全力以赴勇敢和持续地去实现法权情感”。因此,人民第一要认识到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其次,要认识到是对集体的义务,最深层次的,要坚持自己的法感情,因为这是私人人格所在和民族国家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