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视阈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外部性及其治理研究

2019-01-13 10:08钱升华
天津城建大学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权能外部性文物保护

邵 波 ,钱升华

(1.天津市文物局 文物保护处,天津 300041;2.北京师范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3.天津财经大学 珠江学院,天津 301811)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为世人留下了极其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实物见证和民族文化的物质载体,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历史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以及社会生活的发展水平.为了有效地保护这些不可移动文物,以《文物保护法》为代表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众多限制性或约束性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也给文物产权人施加了沉重的负担.与此同时,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却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经济补偿,由此导致现实生活中不可移动文物惨遭破坏的事例时有发生.为此,本文拟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外部性进行深入地分析,在总结和评价传统方式治理外部性方法的基础上,运用产权理论来探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以及治理途径,提出产权经济学治理不可移动文物外部性解决方式,以期对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一种新的思路.

1 正外部性:政府及社会的收益

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为和决策过程中对其他经济主体受益或受损的情况.庇古认为,如果一个经济主体对其他主体或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增益却无法获得补偿,这就是正外部性.此时,该经济主体的边际私人成本高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福利低于边际社会福利.反之,如果该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主体或社会工作的利益造成损害却无法给予惩罚或赔偿,则称之为负外部性.

一般来讲,外部性有5个特征:①外部性存在于不少于两个以上的交易主体之间;②很难对外部性的生产者给予惩罚或奖励;③外部性在现实世界里是无法完全消除的;④外部性会造成生产者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和消费者的效用可能性曲线发生扭曲;⑤外部性有正负之分.研究表明,只要存在外部性,不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由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组成.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保留下来的重要物质遗存和珍贵实物见证,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对于增进整个社会的民族认同、文化自信、情感激励、科教水平以及经济发展具有很好的正向引导作用,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具有非常明显的正外部性特征.具体表现在不可移动文物所具有的4个方面的价值上.

1.1 政治教育价值

众所周知,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一个国家、民族或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物质载体,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生产力水平,反映了古代劳动人民创造才能的高超成就,具有很强的政治教育功能.如举世闻名的长城,历经两千多年的修建,其雄伟壮观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曾被誉为“万园之园”的圆明园,人们不仅能从遗留下来的古迹遗址中想象到当时的辉煌与壮丽,也能激发起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这些优秀的不可移动文物,无不凝聚着我国古代人民的智慧与汗水、勤劳和勇敢、奋斗与创造的勇气和精神.通过对这些文化遗产内涵的挖掘、研究和展示,能够非常直观有效地展现人类历史发展的文明进程、价值观念、民族文化、传统习俗,对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弘扬民族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陶冶精神情操、增强民族自豪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2 美学观赏价值

但凡不可移动文物,总是代表了当时的审美情趣和传统特色,在当代人看来也具有无法比拟的美学价值.人们通过参观、游览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古迹,能够了解历代先人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历史情境,在获得大量人文知识的同时也能得到美的享受和精神上的愉悦.由于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很强的美学观赏价值,其相关旅游产品已经成为我国旅游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主体的旅游景区如故宫、苏州园林、乐山大佛等,每年的节假日基本人满为患,参观游览的人络绎不绝.对于那些处于开放区域的古建筑、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镇等,人们无需付费便可以观赏到这些文物古迹,即使是那些通过收费才能进入的文物古迹景区,与所获得的内在收益相比,门票支出显然要低的多.

1.3 科学研究价值

不可移动文物的科研价值主要体现在为探究人类自然和人文历史科学发展提供真实客观的实物载体.在历史研究方面,不可移动文物能够印证、修正、弥补甚至颠覆人们对于以往历史的认识和理解.比如说,关于我国夏商周时期的历史情况,文字记载非常少,相关史料也非常缺乏,那么通过考古勘探的方式来探究当时的文明程度、社会制度和生产力水平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至于更早的新旧石器时代,人们对其了解只能靠对相关遗址的考古才能知晓.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不可移动文物所展现出来的建造工艺、科技成果对于了解当时的技术水平和指导现代科技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闻名于世的河北赵县安济桥是世界上现存最早、保存最好的石拱桥.梁思成曾赞其为“中国工程界一绝”.安济桥之所以能够历经1 400多年还能雄姿英发屹立不倒,与其结构设计的合理密不可分,并对后世的桥梁发展起到很强的引导作用.1991年,安济桥被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评定为第12个“国际历史土木工程的里程碑”[1].

1.4 经济价值

一般来说,不可移动文物是人类创造力的见证,它具有的不可再生性、唯一性使其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2].不可移动文物的经济功能可分为直接经济价值和间接经济价值.直接经济价值是指门票收入.间接经济功能指作为旅游资源,不可移动文物为当地带来的综合经济价值.比如,不可移动文物的品牌效应能够直接促进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带动交通、餐饮、住宿、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3].作为重要旅游资源的之一的不可移动文物,具有文化性、知识性、教育性的特点,能够通过旅游使游览者在精神上得到满足,开阔眼界、增长才干、激发爱国情感.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人们对于文物景区旅游的愿望和需求也越来越多.据统计,仅在2013年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接待观众达10 711万人次[4].此外,不可移动文物的无形资产对于提升遗产所在地的知名度、优化产业结构、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近些年来,不可移动文物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很多遗产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透过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分析,笔者认为其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由此面临公共产品普遍存在的问题——稀缺性.不过,这种稀缺性与其他公共产品最大的不同在于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众所周知,不论是国防、教育还是医疗卫生等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只要投入足够的资本要素是完全可以大量生产和供应的,其供给曲线是向上的.而文物的供给则完全不具有这个特点,受制于历史、事件、环境等方面的因素,文物的供给是不确定的.而且,文物一旦遭到损毁,其自身所蕴含的丰富的时代信息、人物信息、事件信息、艺术信息、科学信息等也随之灭失.即便是在原地重新复原与原物完全一样的建构筑物,也无法恢复其原先所承载的各种价值.由此可见,不可移动文物其供给的不确定性和不可再生性导致文物是一种脆弱的宝贵的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的属性又容易引发搭便车行为,让人们无节制地消费文物资源,加快遗产的消亡速度.因此,为了发挥好不可移动文物的正外部性,国家往往出台各类法律法规(如我国的《文物保护法》)来加强对文物的约束和管理,以期让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能够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看到不可移动文物对于社会公众具有正外部性的同时,也要看到由于保护管理使用这些文物而对其产权人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

2 负外部性:对文物产权人的限制

文物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极为重要的文化资源和文化竞争力的构成要素[5],为了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好文物,延续历史文化根脉,有效发挥其正外部性,我国通过制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并对这些文物产权提出了非常严苛的限制要求,从而对文物产权造成了较强的负外部性.

(1)文物认定方面.《文物保护法》在文物身份认定方面采取政府指定的方式.所谓指定,是指某处历史古迹是不是文物要由政府部门来筛选、评定和公布,期间不需要征求文物所有权人的意见.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四种级别.法律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从省、市县文物保护单位中选取指定并上报国务院批准,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由同级文物部门指定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尚未核定等级的文物则可以直接由属地文物部门认定并公布.由此可见,某处历史古迹能不能成为文物或者成为哪个级别的文物,主要由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选择、评定并按照有关程序由政府向社会公布,在此过程中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征求历史古迹产权人意见.在现实工作中,只要文物行政部门认为该历史古迹具备文物价值,不管产权人同不同意都可以将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是对该历史古迹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肯定,也是对社会公益的促进.但是,对于该历史古迹的所有权人来说不经协商便对其进行指定显然缺乏对产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尊重.

(2)保管使用方面.《文物保护法》要求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则,负责保护建筑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建筑.对于国有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法律还对其使用用途进行了规定,要求除建立博物馆、参观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必须经上级文物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发现,与普通建构筑物相比,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在使用、管理、利用等方面约束条件很多,而且还要履行专门的审批手续,限制了产权人对文物的一些处置权.

(3)保养修缮方面.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修缮,我国法律完全遵循“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负责,完全忽视文物正外部性补偿问题.在修缮、迁移、重建等工程之前须报请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其实施也要聘请和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其维修保养耗费的经费要远大于普通建构筑物.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的修缮保养义务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来负担中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使得文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但没有享受到成为文物后可能获取的权益,反倒因为要遵守相关规定而需要花费更多的金钱.由于增加的这些维护成本缺乏法定补偿规定,容易引发遗产产权人的抵触情绪.

(4)建设开发方面.《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破坏文物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开展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选址,要尽量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对于文物周边的建设工程要与文物风貌相协调等.很显然,以上规定对于保护文物确实可以起到很好的正面效应,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相关建设工程的开展,导致很多工程设施不能或需要花费更大的经济或社会成本来实施.相比较于非文物建筑及其周边来说,以上规定实际上给文物产权人和周围地块利益相关者强行施加了有别于普通地块更加严苛的产权限定.

(5)资产处置方面.《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由此可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是无法在自由市场上进行拍卖转让的,更不可能开展或实施经营、抵押等经济或金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国有资产属性,但也导致国有文物在资产处置和经营上难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和合理流动.对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而且若要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还应根据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来说,由于在处置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无形中增加了文物处置的交易成本.

通过对现行《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产权限制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为了维护社会对遗产正外部性的需求,确保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对文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提出了众多限制性要求.这些限制性的规定,给保护、管理、使用和处置这些文物的产权人带来了诸多负担,严重阻碍了产权人正当合法权利的行使.为此,我国通过发放补贴的方式来对产权人造成的负外部性进行补偿.

3 财政补贴:传统外部性治理模式的利与弊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带来的外部性,政府部门大都采取古典经济学的解决方法——采取税收或补贴的方式将外部性内部化.对于不可移动文物来说,由于其对社会有着巨大的正外部性,政府或社会组织应该对于产生外部性的这些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给予相应的补贴以鼓励其继续发挥作用.当补贴的大小使得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时,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与此同时,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来说,为了满足政府和社会组织的需要,不得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因此也应该获得必要的补偿以弥补所受到的损失.

长期以来我国为维护不可移动文物正外部性的发挥一直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文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此,我国各级政府均在不同程度上设立了专门的文物保护经费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和管理.“十二五”期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文物支出累计1 404亿元,年均增长16.5%,其中中央财政文物支出五年累计607亿元,年均增长17.1%.与此同时,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也逐年加大文物保护的经费投入.如北京市文物保护修缮与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增加至每年10亿元;陕西省“十二五”期间文物经费累计投入37.65亿元;天津市的文物专项补助资金也增长至每年2 000万元.

从实践中看,通过给不可移动文物发放补贴的方式确实能够起到保护文物安全、增进社会福利函数的作用.对于权利受到限制、利益受到损害的文物产权人来说,补贴不但能够给予他们必要的补偿,也促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只要保护和改善文物及其周边环境带给社会的收益大于所投入的资本,那么发放补贴行为就属于帕累托改进.不过,在看到积极方面的同时,笔者认为传统治理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治理外部性的主体问题.庇古认为,外部性的存在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之一,作为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政府有义务对产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不过现实世界中有很多社会组织、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可能是公共利益的偏好者.事实上,许多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基金会、企业家、公益人物等出于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的热爱,有愿望、有能力有资本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将政府作为治理不可移动文物外部性的单一主体显然是不全面的,应该将更多的社会力量纳入到治理结构中来.

(2)政府治理的成本问题.任何一个组织其运行都是有成本的,政府部门也不例外.假如政府在治理不可移动文物外部性所花费组织成本、实施成本、人力成本等支出要大于其外部性所带来的好处的时候,按照“成本—收益”原则,这样的治理模式就会不是最优选项.比如为了保护某偏远地区破落不堪年久失修的古建筑,政府专门成立组织机构拨付专款用于文物的修缮、保养和看护.由于该建筑地处人烟稀少地区,社会公众难以感受到修复后的遗产魅力和价值,导致巨大的财政支出与微小的社会收益严重不对等.

(3)发放补贴的最优效率问题.按照庇古的理论,要想实现补贴的帕累托效率,那么政府应该确切知晓每处不可移动文物外部性的大小,即准确的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私人收益、边际私人成本,以此来确定发放补贴的数额,同时还要确切知晓实施以后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之间是否相匹配,以此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该理论是有前提的,即政府部门具备完全信息能力且无需交易成本.然而现实世界中,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可能拥有如此完美详细的信息可以准确衡量不可移动文物的外部性数值,也不可能无成本的发放补贴,故而无法实现最优效率.因此,理论上发放补贴能够有效治理外部性,但实际执行与预期设想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

(4)政府可能存在寻租问题.由于政府存在理性人的倾向,所以只要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管制就必然会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而寻租的最终结果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的增加.寻租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商品化,在利益集团的游说下,政府机构或官员会根据利益需求或自身偏好利用行政权力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补贴实施不同的标准,进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

4 产权界定:产权经济学治理外部性的新途径

古典经济学认为外部性的解决需要政府干预,但在产权经济学的开创者罗纳德·科斯看来,外部性存在的原因不是因为市场失灵,而是因为产权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如果产权的归属能够明确,在市场机制下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就可以消除外部性,完全不需要政府干预就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在产权经济学看来,在产权制度运行良好的社会中,外部性可以通过相关产权的转让得以内部化.外部性内部化包括正外部性内部化和负外部性内部化.正外部性内部化能够提高产权主体的收益,从而起到激励产权主体的作用;负外部性内部化则会增加产权主体的成本,从而起到约束产权主体的作用.外部性内部化的条件包括:①产权界定要足够清晰;②交易自由.如果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给别人带来利益的人必须由受益人充分给予报酬,而损坏别人利益的人则必须给受损害者以充分赔偿.按照这一标准,如果权利得到充分界定,外部性可以理解为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害[6],造成变化性的人就必须承担他行为的全部影响[7].对于不可移动文物来说,在产权界定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偏好界定问题.在界定不可移动文物各种权能之前,有必要知晓谁更愿意认定这些历史遗产成为不可移动文物,谁更有意愿保护这些文物并享受由此带来的收益.如果是政府部门出于增进社会福利、提高全民文明素养的目的认为某处建筑应该作为文物来进行保护和管理,并需要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提出保护要求和限制性规定,那么政府部门就应该向征求拥有这些权能的产权人同意并付费.反之,如果政府认为某处遗产不应该成为文物,保护它们会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那么拆除这些遗产是其理性选择.而社会组织或文物产权人却对这些遗产具有明显的偏好,认为这些历史古迹对于文化传承具有特殊的意义,保护的收益要远大于拆除的收益,那么这些社会组织或产权人就应该负担起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承担为保护文物而阻碍地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损失.在产权经济学看来,解决不可移动文物外部性的关键首先在于要搞清楚谁对于遗产保护具有更高的偏好,是政府、产权人或者保护组织,还是三者皆有.只有将各自的偏好界定清楚才能有效地承担保护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一般而言,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众的代理人,出于不可移动文物对增进民族认同感、提高国民文化素质方面的偏好,在文物保护方面应该承担起主要责任.政府若为保护这些文物而在保管使用、保养维修、建设开发以及资产处置方面提出限制性要求,那么就应该就相应的权能与产权人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交易,从而实现文物资源的有效配置.除了政府以外,一些文物保护组织、企业家、社会名流以及所有权人也会对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强烈的偏好,他们愿意为保护文物付费.因此,这些人也可以承担一定的保护责任和保护义务.

(2)产权归属问题.由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具有可分性,那么在进行交易之前需要了解其原初的产权归属.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消除外部性的最佳方式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而市场交易的前提就在于确定产权的归属.只要产权界定清楚,在交易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就能充分的发挥作用.有效的产权安排能使外部性内在化,这是产权存在的重要价值[8].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一种特殊的构建筑物,拥有或失去了部分普通构建筑物所没有或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而这部分权利和义务正是需要界定和交易的.只有将这些责权利进行充分的界定,明确其各种权能的归属才能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交易.对于产权是公有或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其所有的权能归属国家或社会公众,按照委托代理的方式应由政府或政府的代理人作为产权交易的实施主体来行使各种权能的拆分和交易.对于产权是私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来说,其各种权能属于私有产权人,各种权能的拆分和交易由产权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实施.

(3)权能交易问题.在完全市场条件下,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可以将分解出来的多种权能放到产权交易市场上,与对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不同偏好的组织或个人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实现各种权能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实现帕累托效率.比如政府部门认定某栋老房子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需要对其建筑样式、内部陈设以及周边环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那么对于政府来说,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通过与产权人谈判,将该建筑的产权收归国有并给予原产权人搬离的补偿,对双方来说就是帕累托最优.再如,政府认为某栋建筑的某个部分如外立面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而内部结构或装修装饰没有保护价值,那么政府只需就该建筑的外立面的保护与产权人进行谈判和交易并适当的给予补偿,而对于其他方面则完全由房屋的产权人来负责,由此建立一种“谁偏好、谁付费”的责权利明确的关系.

5 权能交易:对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外部性治理的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为了发挥不可移动文物的正外部性而过分强调保护的重要性,将保护管理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大部分强加给文物所在政府及产权人,使得与文物保护相关的各主体责权利关系严重失衡,这也是造成近些年来不可移动文物屡遭各种破坏的原因之一.为此借助于产权经济学的研究框架,对治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外部性、促进文物保护事业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明确保护主体,改进文物认定制度.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不能简单地采取政府指定的方式进行,而应该根据不同主体的偏好来实施政府指定和民间登录两种方式并行.对于政府部门认为有价值的历史古迹应该采取政府指定的方式,其保护管理、维护修理的主要责任由政府承担,同时还应对产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必要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产权置换的方式,将私有产权转换为公有产权.对于社会组织或产权人认为价值较高而政府评价一般的建构筑物,则应该在满足一定文物标准的情况下采取登录的认定方式,其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主要由社会组织或产权人来承担,政府可根据其外部性的发挥程度适当给予一点补助.由此明确各个文物的保护主体,有利于各主体之间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合理界定产权,明确文物产权归属.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因此有必要对其各种权能进行有效地分离并以此作为利益分割的依据.在产权分解过程中,要充分界定各种权能的归属.尤其是对于私有产权,不但要明确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传统权能,还要加强对诸如经营权、发展权等新型权能的研究和界定.只有充分明确各种权能的归属主体,才能有效实现文物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不同的权能的分离,让那些对不可移动文物具有明显偏好的政府、组织或个人利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去使用、管理和消费不可移动文物.

(3)建立交易市场,实现产权自由流转.德姆塞茨认为,禁止产权的调整,禁止建立可供交易的所有权是外部成本和收益内部化的主要障碍[9].因此,只有让产权有效流转才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将外部性内部化.为了促进不可移动文物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允许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种权能进行合理的评估作价,让政府、社会组织和文物产权人等能够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由转让和购买各种权能.运用经济手段而非强制手段让不可移动文物的不同权能实现自由流转,从而让文物的供需双方达成交易合约.通过产权交易的方式,既满足了不同偏好群体的利益诉求,保护了历史文化遗产,又实现了买卖双方责权利的平衡与匹配.

(4)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权利责任落实.产权经济学认为,在市场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个人或组织的产权安全和确保自愿签订的各种合约的实施.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更多的时候应该是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交易规则的制定者、维护者而不是参与者.因此,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在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监管机制上下功夫,加强对产权分解、界定、交易以及契约落实的监督,保证不同交易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落实.

6 结语

不可移动文物作为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文化、科学和经济价值,是一个国家、民族文明传承与延续的重要实物载体.相对于传统治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外部性,产权经济学无疑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研究思路.可通过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方式,将不可移动文物分解出来的各种权能在不同偏好者之间自由流转实现遗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将文物保护的外部性内部化.虽然在现实世界里,运用产权经济学的思路来治理不可移动文物外部性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产权界定和交易方面面临信息不完全、交易成本过大等问题,难以有效彻底将外部性内部化.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交易成本也在不断下降,通过产权交易而不是政府干预的方式来实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权利的有机平衡是完全可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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