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力
(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民营高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优化产业布局、引领消费潮流、活跃市场、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持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鼓励和支持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如财政补贴、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在金融领域的贷款和投融资优惠政策等。据北京、上海两地的统计数据,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经济增加量在全部民营企业中占比超过50%。但在我国180多万亿元的总负债中,民营企业只占约20%,这和民营企业对经济总量60%以上的贡献率是很不相称的。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特别是近10年的发展,我国的大部分高科技民营企业已经初步完成了资本积累,以内源融资为主要支撑点的融资安排已经不能满足民营企业日益增长的经营和发展需要。以技术支撑和资本密集型为主要特点的高科技民营企业从客观上需要新的金融制度安排。同时,高科技民营企业也势必通过增加投资和扩大规模来寻求自身的更大发展,这样就对高科技民营企业的金融政策支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从目前高科技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融资难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现有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了解并满足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更缺乏制度创新的手段,金融工具缺乏且单一。政府方面仅靠发行国债、财政补贴、扩大投资等手段也不能满足高科技民营企业的日益增长的金融需要。
民营高科技企业是从事高新技术开发与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是独立的高科技商品生产者,集风险与效益、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能够根据市场需求来独立地确定发展战略,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民营高科技企业在进入成长期以后,高新技术也相应地进入转化阶段。企业需要制造少量商品,通过中试等手段,进一步排除技术风险,同时也需要试销,更好地了解并适应客户的需求。这个过程由于技术的难度和适应度会变得很长。这一阶段,企业已经投入了大量资本却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效益,因此资金就成为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
民营高科技企业目前的融资渠道集方式可以分为内源和外源两部分,其中内源部分包括内部债务(员工和股东借贷)和内部权益(盈利留存、折旧摊销和股东增资等)。外源部分又可分为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和政策性融资两部分,其中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向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借款、担保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等;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市场融资、证券市场融资(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私募股权PE(风险投资)、民间借贷等;政策性融资是向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的专项融资。其中,风险投资、PE等股权投资、证券市场融资、小贷公司融资等是现阶段民营高科技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但这些方式对于大多数民营高科技企业仍不能广泛使用。另一方面,统计显示,上市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在达到一定的规模且经营业绩良好的情况下,融资成本仍逐年上升。
从总体上看,民营高科技企业对资金的运用有以下特点:较强的、不断增加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较好,其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一般比较高;营运能力不断提高,有关数据显示,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远高于一般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这表明民营高科技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运用和周转能力。
从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造成资金短缺也有许多原因。首先是企业微观主体规模不足,难以提供足够的担保、抵押物和商业信用,难以获得商业贷款;其次企业大多属于创建——成长期,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和不稳定性,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三是企业选择融资方式单一,未发挥多种融资方式优势。目前多为企业自筹和各种形式的借贷,没有充分利用信托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四是金融体制尚有很大改革的空间,在经济波动时高科技民营企业很容易成为首批惜贷对象。如2018年上半年,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限制,就使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资金来源受到了较大影响。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向民营高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数量相当有限,这样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支撑的影子银行就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主要来源。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被收紧,则对民营高科技企业产生了直接影响。
要解决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需要政府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加大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金融政策支持,要建立和完善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完善民营企业的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国有商业银行面向的客户大都是国有企业,贷款项目多有经济发展的明确指向、贷款时间长、金额巨大、利率较低,容易形成规模效益。建议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门为大型民营高科技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制定适应高科技特点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将从事当前国家重点发展行业(如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的具有代表性且发展优异的大型民营高科技企业设定为服务对象,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帮助其树立品牌,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大力发展产业链条贷款、大型民营高科技企业联保责任贷款、高科技产业园区资金链贷款,同时对大型国有企业的上下游民营高科技企业进行重点资金扶持。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具有优异的盈利能力的抗风险能力,成熟的贷款技术和在部分相关行业内的较高知名度。建议针对处于成长——成熟阶段民营高科技企业设立贷款专营机构,组建专业化调研团队和金融产品研发团队有针对性的研发适合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的企业融资产品,针对民营高科技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开办“联保贷款”业务,积极尝试并发展诸如仓单质押、企业商标质押、信用证质押、专项许可证质押等贷款新品种,推动金融创新,适应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多样化需求。
区域性的中小型城市银行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小贷公司等具有植根当地、和地方政府和当地企事业单位关系密切、规模小、网点深入基层等特点,可以重点针对规模较小、处在创业——成长阶段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设计新型的金融服务,引进国际小微信贷技术创造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形成符合高科技创业特点具有特色的小微贷款金融服务,包括与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合作开展“创业贷款”业务等。银保监会(监管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业务指导,不断规范这一新型的金融市场,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
政策性金融机构(银行)的优势在于非营利、国家宏观把控和信息垄断。建议制定针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金融政策并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改变当前民营高科技企业融资需政府部门多头管理、多道审批的现状。具体做法可包括:1、直接向民营高科技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保持差别,形成政策支持;2、为符合相关资格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公正的相对统一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征信体系或参考指标。
证券市场方面,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有关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信息披露,有效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高投机性;其次建议进一步明确划分新三板、科创板和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的上/退市机制和不同市场之间的流动性,形成企业发展到一定基础逐级提升的市场筛选机制,使优秀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可以经过市场的培育而脱颖而出。同时,在上市企业中加大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上市比例,允许具备必要条件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运用股票上市手段进行直接融资,条件标准应与相应的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债券市场方面,应针对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具有发债能力,但不满足发债资格的情况,建议修订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允许经营业绩良好且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对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同时,实行债券利率市场化,在健全债券定价机制和风险披露机制的基础上,放宽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债券利率管制,将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债券利率和风险挂钩,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和调节能力,有效降低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
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要在维持宏观经济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遵循市场机制,制定相关法规,通过金融监管、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政策,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合理稳速流向技术领先、业绩良好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同时,优先发展供应链金融。此外,政府还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探索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为民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在法律法规和机制建设方面,首先是公平性,从法律保护和舆论建设两方面入手,调整有关法律法规中和民营企业实际活动的冲突之处。依法确保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发展和竞争地位,依法确认民营企业的经济主体权利。在金融政策的执行方面,要在硬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激励机制,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扶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政府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金融政策支持还体现在风险控制方面。风险防控需注重对企业风险和金融监管两方面来着手,企业风险集中于放贷目标的选择和贷中监管的过程,其中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信用评估至关重要。在相关评价体系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建议从供应链联盟视角对整体融资项目进行审核,进而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供应链风险和价值链风险进行综合识别和控制。
综上,民营高科技企业代表着社会的未来和发展方向,推动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依法实行必要的金融政策给与资金扶持,建立与高科技相适应的资本经济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革,是当前政府应当充分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