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娜,秦亚楠
(黔西南州大型灌区管理局,贵州 黔西南 562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明确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方式改由项目法人进行自主验收;水利部随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要求。但水土保持设施开展自主验收对监督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来说都是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并加以思考,不断完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的西南部,建立于1982 年5月1日,东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罗甸县,南邻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隆林、西林、乐业三县;西接云南省的富源、罗平两县和贵州六盘水市的盘县特区,北靠安顺市的紫云、关岭、镇宁和六盘水市的六枝、水城。地跨东经104°35′~106°32′、北纬24°38′~26°11′,东西长210 km,南北宽127 km,土地总面积16 806.68 km2,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南北盘江干流区。
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公告》(2011—2015年),黔西南州2015年水土流失面积5 084.02 km2,占全州土地总面积的30.25%,其中:轻度水土流失面积2 328.45 km2,占全州土地总面积的13.85%;中度水土流失面积1 412.43 km2,占8.40%;强烈水土流失面积595.02 km2,占3.54%;极强烈水土流失面积488.86 km2,占2.91%;剧烈水土流失面积259.26 km2,占1.54%。从水土流失现状数量及比例来看,全州水土流失以轻度侵蚀与中度侵蚀为主,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73.58%。
2017年9月22日前,已完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独立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审批流程是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提交资料审核是否受理,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踏勘现场并组织验收会,明确验收结论,详见图1。
图1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流程
2017年9月22日后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取消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其流程见图2。
图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流程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待编制完成后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待公开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之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独立行政许可事项”转变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只是组织验收的形式发生变化,但其实质并未发生变化,依然是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前置条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要任务仍然是检验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治水土流失的情况,并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主要包括检查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编报审批程序,是否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是否履行了水土保持补偿义务,核查弃土弃渣是否综合利用或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评价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是否完成,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是否达标,以及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护责任等。
目前,黔西南州已完成4个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工作。通过了解黔西南州已经备案的4个项目的自主验收过程,基本按照图2的流程来运行,并备案,完成验收工作。
因验收方式转变政策刚刚实施,生产建设单位知晓率较低。针对这一情况,黔西南州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努力增强全社会的水土流失忧患意识和水土保持法治观念,营造全州水土流失治理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明确由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第三方是指独立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组织,第三方机构通常是独立的、非政府的服务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三方机构应该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业绩和经历,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查勘、量测、分析计算等设施设备。为客观、公正、公平地对已实施项目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原则上不能承担同一个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考虑到生产建设单位既缺乏水土保持验收经验,又缺少专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专家资源提供给生产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专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程序逐步完备,根据需要提供资料,自制报备登记表,明确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一式两份,分别由生产建设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政策调整从实施到完备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总结、提炼,再检验、再验证。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完成,报备完成,并不意味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管检查的责任完成,我们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以及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不管验收的形式如何改变,都是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实现绿水青山。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遵循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将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水土保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实施,对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来说都是鞭策与激励,需要在实践中总结提炼,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套可操作性强、便利性强的流程,确保水土保持措施发挥效益,共建黔西南州绿水青山、生态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