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交通法学专业中的应用*

2019-01-11 04:48马红山东交通学院
教书育人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交通

马红(山东交通学院)

交通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执法实践的复合型人才,属于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学科。学生处理交通案件的能力是专业培养的重要指标,将诊所式法律教育引入交通法学专业教学中,将对我国的交通法学教育产生重要促进作用。

一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交通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应用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开始尝试诊所式法律教育,也被称为“临床法律教育”。它参照医科学生在诊所进行临床实习的做法,通过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让学生处于一个模拟的“法律诊所”中,为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人大多是生活困难而又急需法律援助的,通过“诊断”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促使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掌握。国内长时间的教学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对培养其实务能力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途径,传统课堂教育是达不到这种效果的。

交通法学专业在其基础课中也有采用“法律诊所”的教学方式,如在刑法学、民法学等基础课程中,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但交通法学专业具有“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鲜明的交通法学特色,教学中不仅需要讲授法律知识,而且需要结合相关道路、车辆、运输等交通理论和实践,“法律诊所”的教学方式非常适合交通法学专业的教学需要。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良好的教学方法推广至交通类法学课程上,并进行改革和创新,构建一个适宜交通法学教学的模式,发挥交通法学专业的优势,培养出真正的应用型复合法律人才,以适应日益繁忙和复杂的交通管理需要。

二 交通类法学课程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目前除了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外,交通法学专业还开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法》《海事行政法》《海商法》《交通行政执法》等与交通密切相关的法律课程。纵观这些课程,大都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因此根据“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一)交通法学专业特色发展的需要

如今的法学教育已经变为“通识教育”,法学专业几乎遍布于各个高校,千篇一律的教学内容使得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门类繁多的法学应用力不从心。交通院校的法学专业设立大多较晚,与传统的实力雄厚的法学院校在教学研究、教学经验、教学条件上都有一定的差距。如何让自己的学生在众多的法学毕业生中脱颖而出,必须利用自己的交通学科优势,培养出有专业特色的学生。这既能体现出交通法学专业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学生今后从业的立身之本。

由于交通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要求交通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既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又要具备相关交通理论和技能,善于将法学理论和交通实践相结合。但是现有的交通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缺乏对交通法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这些内容恰恰与学生毕业后从事的交通管理或建设工作有着密切联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能够很好地锻炼实践能力,如果针对交通纠纷这一特定服务领域,将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运输实践结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既突出交通法学专业的培养特色,也为社会提供了行业内急需的专业型法律人才。

(二)交通类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需要

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目前,在交通法学专业的交通法律类课程,课堂教学仍然是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师虽然积极开展“案例教学”,但是案例教学依然依赖于传统课堂教学的模式,更多的是对法学理论的解析上,对学生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和技巧并不重视。交通法学专业特色课程是典型的交叉学科,表现出很强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复合性。学生要想掌握这类课程内容,必须对所涉及的交通领域的知识进行了解,否则就只能停留于法律条文表面,遇到实际问题,无法将相关法律适用其中。对学生来说,通过实践教学了解所涉领域的交通知识是非常容易接受的,比枯燥讲解各种技术标准的效果要好得多。所以,要加强交通法学专业课程“诊所式”训练,着重培养学生处理交通案件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满足交通系统工作的职业要求,能胜任交通法律服务工作。诊所式法律教育这种独特的实践教学方法,为在校交通法学专业学生参与交通纠纷案件及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实战演练机会。因此,建立适宜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是交通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有效途径,是交通院校培养法律人才实践技能的必然选择。

(三)提升交通类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竞争力的需要

如今大学生就业比较困难,法科学生也一样并不尽人意。要想改变这种窘境,最重要的就是开展特色法学教育。法律最终要应用于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专业化、行业化的法律服务往往是法律工作的难点,同时也会存在较多的职位空缺。当前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纠纷日益增多,交通管理的法制化,为交通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就业前景,但这也提高了想进入交通行业工作的法科学生理论和实践能力的要求。学生职业技能的提高可以凭借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提高,学生能尽快适应法律工作,有效的改善就业情况。

三 交通类法学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不重视实践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应用不足

交通法学专业开设了大量的交通行业法规类课程,但这些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交通法实践教学普遍不重视。交通法学类课程中诊所式法律教育应用不足,没有形成一个课程体系,只是在少数基础课如刑法、民法中象征性地拿出几个课时,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和分析。甚至很多时候在刑法、民法课中,法律诊所教育也变成案例讨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教学、毕业实习等形态,与法律诊所式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很多法律诊所只是徒有虚名,实践教学不能将交通与法有机整合,基本以“满堂灌”的讲授为主,少有互动,交通专业与法学专业往往各自为战,未能实现两学科的交叉融合。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交通法律人才基本都是徒有虚名,走出校门不能适应交通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师资力量较为薄弱

交通法学类课程开设法律诊所,对交通法学专业的师资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教师对交通法实务的熟悉与处理能力是交通法律诊所开设成功关键所在。由于我国交通法学专业是一个新兴专业,既懂法律又熟悉交通的专业型教师很少,交通类法律课程绝大多数是由其他部门法的教师来承担,这些教师在讲授交通法学课程之前没有系统学习过交通法律法规,缺少相关的理论研究基础,相关方面的培训和实践也没有开展起来。同时,在高校的考核体制下,教师在课堂教学及理论研究上投入较多,即使一部分教师在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但他们处理案件的性质大多是民商类和刑事类案件,较少触碰涉及交通的案件。师资队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交通法学专业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施。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所需的案源、经费不足

诊所式法律教育不同于传统案例教学法,他们的最大区别在于案件的原始性和鲜活性。法律诊所教学首先必须要有数量充足的案例。目前国内诊所法律教育的案例大多来源于本校法律援助机构,像国内一些著名的法学院的法律援助机构会吸引一些重要的案源供学生进行实战,但交通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没有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性能较弱,不能收集到合适的案源,使教学效果得不到保障。所以缺失案源导致交通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困难重重。

另外,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交通类法学课程的法律诊所的教学场所不能局限于教室,还需要类似律师事务所的固定的场所以及办公设施,以及案情模拟、现场还原和外出案情调查取证等,这就涉及最重要的经费问题。建立这样的诊所,需要长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法学专业在交通院校基本属于边缘非主干专业,学校投入经费有限,这也限制了这一教学方法的实施。

四 交通类法学课程诊所式教育适用的建议

(一)改变传统的诊所式法律教学实践模式

国内高校“法律诊所”的建设主要依赖于学校的法学院,属于实践性教育机构和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维,由学生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诊所教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参与真实的法律实践活动。由于交通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除了培养传统的法律职业者外,更要把重点放在培养处理交通事务的复合应用型人才。这样看来,一般的法学院的诊所式教学显然对交通类法学课程不适合,必须在借鉴中逐步寻找一条适合交通法学专业教育的途径。

交通类法学课程诊所教育模式可以采取校内开设交通法诊所课程和校外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者前后衔接、有序进行。校内诊所课程强调以交通执法为核心,开展包括交通纠纷处理和交通行政执法的教学内容和实践。由指导老师根据不同学生的专业方向,制定专业技能目标,帮助学生梳理实习中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训练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校外实习诊所是利用学生在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机会,开展诊所式教学指导。指导教师应在实训中及时跟进,以便于随时指导,让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够相互促进。

(二)指导“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诊所式教学法对教师法学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的要求较高,教师必须是“双师型”,即具有“教师和律师”资格。但具体到交通法学专业的“双师型”与普通法学专业的“双师型”的内涵又不尽相同,交通类法学课程诊所教学指导教师不仅要具备“教师和律师”资格,同时还要有丰富的交通执法经验和处理交通案件的能力。交通法学专业绝大部分教师缺少交通类案件办案能力和交通业务的处理能力,不具有丰富的交通工作经验。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多参加培训、进修,以提升自身的法律理论水平,还要深入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线进行业务锻炼,保证该教学方法的顺利开展。此外,交通法学专业可以聘请校外名师、基层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诊所实践教学的兼职教师,从而弥补在校教师在交通技能和交通知识方面的不足。

(三)加强学校与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

交通院校因专业的特殊性与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产、学、研方面合作颇多。这一优势对于交通院校边缘专业法学来说是不可多得的机会。在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时,可以调动学校的优势资源,与交通路政、运政、交警及交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一方面可以将这些单位作为学生校外诊所教学的基地,另一方面还可以获悉第一手的交通案例,解决案源短缺的问题,通过这种途径取得的案例性质广泛,涵盖民事、行政、刑事等性质的各种涉及交通的案件,对学生来讲是极为有利的实训机会。

通过加强学校与交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还可以解决学校最缺乏的应用型师资问题。既能提高本校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也能通过让这些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参与管理校内的法律诊所事务,弥补教师专业技能的不足。同时,交通法学研究与实践也能够帮助交通行政机关的执法、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向法制化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

(四)建立科学的诊所式法律教学考评机制

建立科学的教学考核评价体系,是促进教学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诊所式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与其他课程不同,学校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考评机制。诊所式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主要强调过程性考核,着重培养学生在处理交通纠纷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在教学中多和学生沟通联系,及时表扬学生的进步,指正学生的不足。阶段性评价模式和最终评价模式相结合,给予学生更多的鼓励和动力,让学生有始终被关注的感觉。同时,诊所式的教学还可以采取指导教师评价与合作单位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指导教师评价着重考评学生的学习态度,理论掌握程度及应用能力方面;合作单位立足于评价学生的业务水平、实践能力、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通过这些评价方式的综合运用,引导学生达到最好的教学目的。

诊所式的教学方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方法,是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前的预演,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具有其他教育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交通类法学课程建设中,应该根据自身特色,设计符合交通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的有特色的法律诊所,从而保障教学质量,让交通法学专业人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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