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阳光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但这个党建进章程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直至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2017年1月,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国有企业党建进章程才正式启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越来越具体,明确提出了国企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为何自2015年开始,国资委还是用了三年时间推动党建进章程工作?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是《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内部实现的明确依据,对于“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和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而企业党组织尚未能融入公司治理结构并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公司法》只是确立了企业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合法性,并未明确其职责权限。而一直以来,国企章程对党建工作规定则较为简单、笼统,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不明确,职能规定不具体,影响了国企党组织领导作用的发挥。由于章程中没有明确党组织的地位、职能,一些国企党组织也逐渐变得说话没分量、办事没底气,特别是在公司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党组织作用难以发挥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的“四化”问题。因此,党建进章程势在必行。
国有企业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独有的政治属性和社会责任。要发挥国企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党建工作纳入章程就不能停留在纸面上,而应渗透到国企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使党建真正融入企业中心工作,党组织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上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党建要融入中心工作,但党组织也不能取代经营班子直接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做到既要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要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对接,才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的核心,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肩负着重大的经济责任。而党建工作的目标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肩负着重大的政治责任。从两者的定位来看,企业党组织一方面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从企业的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等权力中心“撤离”出来,另一方面,又要遵循党章和有关要求,发挥领导作用。由于目标定位不同,也就容易导致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的“两张皮”,存在很多不协调之处。比如,在价值观导向上,党组织更多地强调政治使命与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经营班子则更多地强调保障企业利润最大化,以及股东、经理层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均衡化;在对干部的评价上,党组织往往侧重于政治素质考核,经营班子则侧重于经营业绩考核等。
党建工作进章程就是进一步确立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政治核心地位。为此,企业党组织应紧紧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积极融入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优势与突显作用:一是在决策程序上,涉及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党组织要发挥前置程序作用,统领和驾驭全局,把握方向,重大决策事项需经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前要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二是在领导体制上,明确条件符合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党委书记,党委成员进入经营班子。党委会和董事会、经理层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支持和保障的关系,通过合理搭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党委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三是在制度体系上,要对企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党组织成员以在法定治理结构中的法定身份,在群众组织中的法定地位,发挥优势,依法履职,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在企业发展中协调好、维护好各方利益,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国有企业在完成党建进章程后,要结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台有关公司党组织相关工作制度,对参与决策的相关工作事项作出相应规定,明确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违规责任等,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党组织参与决策的规范性。比如,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相关工作报告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不同类型的决策清单或是核权表等,以求得双向协调、上下沟通,从而保证企业形成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
总之,党建工作进章程,不是一种简单的行为,而是需要建立一套与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相符合的运行机制,使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这一组织行为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