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2019年第42号(关于防止越南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称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越南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公告要求,一是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二是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是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是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针对当前生猪产能下滑、能繁母猪存栏下降的形势,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提出七项政策措施稳定生产。
一要加快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地方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等政策资金,支持生猪养殖场(户)尽快恢复生产。二要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加快部省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生猪产业链监管监测信息一体化建设。三要优化疫情处置和调运监管。要求各地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严格规范处置新发疫情。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优化程序,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 “点对点”生猪及产品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四要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养殖场(户)改善基础设施装备条件,提升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水平。五要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生猪自给率低的销区要积极扩大生猪生产,逐步提高生猪自给率。科学规划屠宰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形成养殖与屠宰相匹配、屠宰与消费相适应的产业布局。六要加强实用技术推广应用。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养殖模式,总结推广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生猪生物安全防护、清洗消毒等实用技术。七要强化组织保障。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压实生猪市场保供稳价的主体责任,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
4月1日,农业农村部公开了对于人大代表 “关于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建议”的回复,其中披露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就非洲猪瘟扑杀问题进行了研究,已经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确定扑杀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各地可以根据猪的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