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平间充子 著 陈小华 译
内容提要:本文对日本古代的送葬礼仪,特别是天皇的送葬礼仪中的艺能进行了分析,从礼仪活动的上奏文看其政治因素。考察的时代从3世纪到7世纪末,使用以中国和日本的正史为中心的文献资料,并参考日本古代历史学方面的先行研究。
在自亚洲大陆引入制度与文化之前,古代日本的送葬礼仪是死者的亲属在死者的身旁进行以歌舞为主的演艺。允恭天皇的送葬礼仪是在葬仪的阶段上演歌舞,这是日本的做法;到埋葬地边走边进行表演是亚洲大陆的习俗。朝鲜半岛的歌、舞、乐器的演奏是其受到大陆文化影响的表现。
中国皇帝的送葬礼仪中往往有在陵墓埋葬时唱挽歌的习俗,而殡仪作为礼仪的一环没有演奏歌舞的例子。将殡仪做成中国式时不得不去除歌舞的要素。而天武天皇的殡庭上演了歌舞,那只是一时性的现象。
其实歌舞上奏的行为本身来自日本古代传统,歌舞上奏三个集团中的两个承袭“诸国”和“乐官”中的律令官制,不用说律令官制是来自中国的制度。日本自古以来送葬礼仪之要素的歌舞遵循来自于中国的秩序正好表明了礼整备的过渡阶段。因此,殡仪中上演歌舞的变迁、扩大可以说是日本朝廷加强了对各氏族的支配,同时也体现了接受中国秩序的过程。至于殡庭的奏乐只存在于天武天皇一处,则只是一种象征性意义。
本文是对日本古代的送葬礼仪特别是天皇送葬礼仪中的艺能,对礼仪艺能的上奏中可见的政治性侧面进行考察。考察的时代从3世纪到7世纪末,使用以中国和日本的正史为中心的文献资料,大部分依据的是日本古代历史学方面的先行研究。对日本政权最高权力者的称呼在行文中统一使用天皇号。
首先,从中国正史的记述中,对日本“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地”进行艺能展开讨论。
其死,有棺无椁,封土作冢。始死停丧十余日,当时不食肉,丧主哭泣,他人就歌舞饮酒。已葬,举家诣水中澡浴,以如练沐。(《魏志》卷30“倭人伝”)
其死停丧十余日,家人哭泣,不进酒食,而等类就歌舞为乐。(《后汉书》卷85“东夷伝”)
死者敛以棺椁,亲属就尸歌舞,妻子兄弟以白布制服。贵人三年殡于外,庶人卜日而瘗。及葬,置尸船上,陆地牵之,或以小舆。(《隋书》卷81“倭国伝”)
古代的日本,所谓复次葬就是指不是死后马上埋葬,是经过一定时间后再埋葬的方式,艺能也是在临时(非正式)埋葬的阶段进行。从其他角度“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地”来看,也是在死者的身旁即遗体安放处较近的地方,“死者的亲属”以“歌和舞”为主进行艺能,可以说这是共同的特征。
3世纪的日本还不存在统一支配的势力,处于从亚洲大陆引入制度与文化之前的阶段。因此假如这些中国方面的记述是事实的话,那么可以判断不仅数次葬,而且“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地进行艺能(文艺)”都在大陆文化的导入以前,早已经扎根于日本了。
数次葬的一次葬,即是说临时埋葬的阶段习惯称“mogari”,之后再称之为“殡”。对日本古代的送葬进行了详细研究的和田萃氏论述道:“人死后在埋葬之前先把遗体安放在小屋内进行临时埋葬,在这期间,遗族和亲属一直待在小房间里面竭尽各种礼仪,这是我国古代普遍实行的葬制(送葬方式)。”以下把一次葬标记为“殡”,二次葬标记为“埋葬”,并以日本的记录文献为中心进行论说。
最初的例子是《日本书纪》及《古事纪》中记录的天稚彦殡仪的情况。对艺能的记述进行比较的话,《日本书纪》“神代纪下·天孙降临”章中表现为“而八日八夜啼哭悲歌”,在《古事纪》中表现为“夜八夜游也”。从这些记述中可以捕捉到安魂的所作伴随着“歌”“游”这两个概念。
这里想起的是被称为“游部”从事殡仪的人们。《令集解》“丧葬令”八亲王一品条引用《古纪》中的“隔幽显境,镇凶癞魂氏也。终身勿事,故云游部”,有做死灵镇魂为职的“游部”集团存在,如记载的“凡天皇崩时”“到殡所,而供奉其事”,是供奉从事于天皇的殡仪。《古纪》中还记有“入内供奉也”,这是在屋内侍奉,本来居住在大倭国高市郡的人们,可见当时的“谓野中古市人歌垣之类”。
从游部的称呼和职业来思考,可以判断《日本书纪》和《古事纪》中天稚彦的殡仪所记录的仪礼和游部所执行礼仪的行为是完全相通的。所以,天皇的殡仪中伴随着独特的行为和歌的礼仪,可以定论是被叫作游部的人们担当这项工作。①
下一个例子,《日本书纪》允恭天皇42年(癸巳,453)正月戊子(14日)条中的关于允恭天皇的送葬礼仪的文章:
天皇崩。时年若干。于是新罗王闻天皇既崩而惊愁之。贡上调船八十艘及种种乐人八十。是泊对马而大哭。到筑紫亦大哭。泊于难波津。则皆素服之。悉捧御调。且张种种乐器。自难波至于京。或哭泣或舞歌。遂参会于殡宫。
根据这个时期的记录类的性质,对其内容必须要慎重地相信,广为人知的是在日本上演亚洲大陆起源的音乐最老的记录。和前文接触到中国方面的文章作比较,进行艺能是在殡即一次葬的阶段,包含歌和舞的内容都是一样的,不同点是加入乐器,“何人”“何地”进行了艺能这两点。记录着从新罗来的乐人可能是一边走一边进行艺能的。
最大的不同点是由怎样的人物来奉行艺能,前章的中国正史记述是死者的亲族,《日本书纪》中记述和死者没有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从新罗派来的乐人(演奏者)。《日本书纪》记述的人数是80人,仲哀天皇9年(200)新罗王派装载各种贡物的80艘船到日本,从此以后新罗王常常献上80船成为习惯。②
其原因是《日本书纪》中记录的死者可能和天皇极其特殊的地位有着非常深的关联。也就是说进行艺能的不光是外国的乐人,他们不是自发来的,也不是日本方面有势力者的力量召集来,是由新罗之王特别派来的。先于这篇文章的5世纪初期,新罗将王子未斯欣作为人质交给日本的记载,说明新罗对日本外交上采取从属的姿态。③因此允恭天皇的例子,不光是如何接受人的死亡,吊唁、埋葬不只是对一个人的社会礼仪的意义,还表现了进行吊唁和接受吊唁的双方的政治立场,即某个集团的最高权力者对应该表现从属的邻国最高权力者的外交礼仪。
当时的朝鲜半岛以及中国的送葬礼仪的艺能是怎么样记录下来的?
死者殡于屋内,经三年,择吉日而葬。居父母及夫之丧,服皆三年,兄弟三月。初终哭泣,葬则鼓舞作乐以送之。(《隋书》卷81“高丽伝”)
从《魏志》至《隋书》,举行数次葬在一次葬时哭泣和日本的记载一样,艺能不是殡而是在此后的埋葬阶段进行。《后汉书》卷90乌桓中的“俗贵兵死,敛尸以棺,有哭泣之哀,至葬则歌舞相送”,其艺能表现也是一样的。④
在当时的朝鲜半岛作为送葬礼仪的一环举行艺能可能留下的记录,⑤依卑见来看是只有文武王13年(673)之事被记录下来的“享年七十有九。大王闻讣震恸、赠赙彩帛一千匹、租二千石,以供丧事。给军乐鼓吹一百人,出葬于金山原”(《三国史记》“列伝”第3“金庾信下”条)。⑥
即使在朝鲜半岛,在新罗智登王3年(502)禁止殉葬,次年(503)规定丧服法,关于送葬、葬礼至少在6世纪引入了中国的仪礼,⑦“一次葬结束之后到埋葬的阶段一边走一边唱”的习俗起源于中国。
据唐代皇帝的送葬礼仪《大唐元陵之制》,装有灵柩的辒辌车向山稜移动时,是在“挽歌二部,夫夫六四人,八人为列、执翣”的状态下随行。据来村多加史氏之说,关于灵驾的对列,《仪注》的撰者主要参考的不是三礼,是《续汉书》“礼仪志下”中记载的后汉皇帝送葬礼仪。
同一书中还记载有“羽林孤儿巴俞擢歌者六十人,为六列”。即“不是一次葬,是在埋葬阶段”一边行进一边唱歌。可以注意到此处和前面记述的朝鲜半岛的特征一样。另外据来村氏,挽歌原本在周制时没有,西晋惠帝时期有了废止的意见,理由是挽歌出自于武帝时的劳动歌,《晋书》“礼志中”中记载了这不礼貌。⑧由于挽歌的习惯不仅来源于中国古代,即使以礼制来废绝也非常困难了,它已经在当时的社会生根了。因此,不仅一次葬,“在埋葬的阶段”“一边行进”“一边唱歌”的习惯,包括朝鲜半岛在内东亚大陆共通的可能性非常高。
前面记述的《日本书纪》中允恭天皇的葬送仪礼艺能,是日本和大陆双方的风俗习惯交织一起,呈现出了极高的政治性。再次强调,允恭天皇的送葬礼仪是“在一次葬的阶段”“一边行进”进行艺能。在一次葬的阶段进行艺能是日本的作法,到埋葬地一边走一边进行艺能是大陆的习惯。加之,这时的歌和舞、乐器、音乐都来自大陆。再次考察他们的行动,从新罗乘船经过对马和筑紫来到的一行到达难波津时已经悉捧御调,且张种种乐器,和做好了演奏乐器的准备。在葬送仪礼性质上,由新罗王派来的人们,难以想象在日本弄到“御调”,乐器也是从新罗带来的,可以推测或者朝鲜半岛的歌、舞、乐器的演奏,体现引入大陆文化的情景。
最后讨论的是朱鸟元年(686)9月9日,在飞鸟净御原宫崩御天武天皇的殡和在此进行的艺能。《日本书纪》有以下记述:
①朱鸟元年(686)9月丁卯(30日)
是日、百济王良虞代百济王善光而诔之。次国国造等随参赴各诔之。仍奏种种歌舞。
②持统天皇元年(687)正月丙寅(1日)
皇太子率公卿百僚人等适殡宫。而恸哭焉。纳言布势朝臣御主人诔之。礼也。诔毕,众庶发哀。次梵众发哀。于是奉膳纪朝臣真人等奉奠。々毕膳部。釆女等发哀。乐官奏乐。
③持统天皇二年(688)11月戊午(4日)
皇太子率公卿百僚人等与诸蕃宾客,适殡宫而恸哭焉。于是。奉奠、奏楯节舞。诸臣各举己先祖等所仕状递进诔焉。(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不同的艺能奏些什么样的东西,或者由谁进行了上奏,逝去21日后的9月30日①“种种歌舞”之前的“国国造等”,即是,诸国的国造随着聚集到飞鸟,顺次行诔,随,上奏各国的歌舞(国风)。对此,和田氏之说是最自然的。国造是否亲自参加艺能,文章中没有明确,但《日本书纪》等正史的其他艺能上奏的记述中没有地方的权势者参加艺能的例子,由此判断实际的艺能参加者是和国造一起从当地召集来的人。②“乐官”是本条中的记述,但“官”一语是由制度编成的,不由使人想到是演奏音乐的专门集团。③“楯节舞”等同于《令集解》职员令雅乐僚条的尾张净足说中的“楯卧舞”,其艺能的状态是如同楯卧舞十人,五人土师宿祢等,五人文忌寸等,右,着甲并持刀楯,能想象披甲持楯跳舞。《东大寺要录》中有土师宿祢的一族和桧前忌寸的一族奉仕楯伏舞的记载,⑨一方面雅乐僚的舞师中没有楯伏舞之师的规定,认为是土师宿祢、桧前忌寸两氏伝承、奏上的舞。
首先,和田氏对当时的殡仪场所的意义进行了确认,证实了天皇的殡担负了象征炫耀王权权威的作用。殡宫的礼仪的地方被严密地分成殡宫内部和殡宫周边空间的殡庭,游部在殡宫内进行安魂礼仪,女性的直系亲属写挽歌,在殡庭举行发哀、歌舞、诔、和风谥号等礼仪。其中,殡庭的仪礼更具有浓厚公的礼仪的性格。可以列举服从性要素强烈的诔⑩作为有力根据。其具体内容,例如前面的持统天皇元年(687)11月4日的“诸臣各举己先祖等所仕状递进诔焉”的记载,对王重做服从的过程,且在新的接班人的前面尽礼仪,是为了表明服从的誓约没有变化。⑪
另外,法令政府组织被大大地反映在行诔上,是证明殡庭作为公的场所的重要依据。前列史料①之前朱鸟元年(686)9月27日至30日,各种各样的人物在奏上诔,据《日本书纪》记载:27日→内廷关系诸司,28日→外廷诸司,29日→外廷诸司及隼人,30日→百济王的一族以及诸国司。依从的是做天皇侍从的官司从远到近的次序。
青木和夫以长达这个3天的行诔作为大宝律令官制的主要部分在天武朝末期已经存在的依据,⑫怀疑律令官制,还有条不紊地进行了论证,给我们带来了启示。就是说从诔的内容和其团体的特征,可以确认诔以服从王权为前提,殡庭是公的仪礼场所,据诔的内容来看,在对逝去天皇表达哀悼之意的同时,也成为再次对新王宣誓服从的场所。⑬
殡庭作为表明政治上服从的场所的根据还有歌舞的奏上。最主要的理由是楯节舞的风格其本身含有象征服从的意味。据林屋氏之说,“楯伏”使人联想舞里藏有盾的行为,不是战斗,是表示恭顺。和田氏将楯伏舞作为服属象征的依据是伝承·奏上此舞的土师宿祢和桧前忌寸的两氏族具有的历史,即在土师氏为大本营的河内古市、安闲天皇陵,还有桧前氏作为大本营的桧前是宣化天皇桧前卢入宫进行营管、两氏在安闲·宣化朝加强了与大和王权的联系,可以推想他们接受了支配统治。另一方面,这时期也是呈示大和王权权威的殡宫仪礼盛大化的时期,为此两氏向王权宣誓服属,在殡庭奏上楯伏舞。
和田氏将在殡庭的歌舞奏上的第二根据是在大尝祭上的上和国风的关联。和田氏指出上一个皇帝的殡庭礼仪和新的接班人的即位式相通的重要意义,即位式和大尝祭也有密接的关联。冈田精司氏也实证在大尝祭的国风歌舞的奏上是表示服属的行为,进行当地的地方独特的艺能之点上两者是共通的,依据他们的见解来进行判断。⑭
学界有学者提出楯节舞不是服属仪礼,其作用与仕奉送葬礼仪的方相氏的所作有关联性。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与方相氏的共通点及不同点。据《周礼》夏官记载方相氏执“掌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楯、帅百隷而时傩。以索室驱疫。大丧、先匮。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驱方良”。在日本平安时代的追傩登场仕奉葬送仪礼和中国作法一样。丧葬令8亲王一品条中规定派遣、8世纪中叶至9世纪中叶四次被任命为方相司。⑮即“扬楯”和参加送葬礼仪两点和楯节舞共通。但中国送葬礼仪是从殡场向埋葬场所移动时,在埋葬场所登场,不是像日本殡的阶段。
新川氏指出楯节舞是在殡的最终阶段和方相氏有关联,进行埋葬是七天之后。天武天皇的殡其本身超过两年以上罕见的漫长岁月,但中国的方相氏所进行的不是殡而是埋葬之前,不是殡而是埋葬的场所,由此能判断有特别强的关联吗?为什么本身担任鬼之角色驱邪的方氏要在送葬礼仪中登场呢?再次解读《周礼》的“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驱方良”,“寻找新的死者聚集在其周围”“凶邪”“赶走在周边的鬼”⑯,可知中国的方相氏是在遗体被永久地安放墓穴时进行的独特行为。
另一方面,以清场为目的刺矛行为,例如在平安时代的相扑礼仪所见的振矛,但是那本来是先行于所有仪式。在天武天皇的送葬礼仪,在楯节舞之前进行恸哭和奠献,因而难以想象这时的楯节舞具有“在进行礼仪的场所首先驱除邪气”的功能。有可能与在舞之后进行的“诸臣各举己先祖等所仕状递进诔”象征服属的行为有关联。中国的方相氏确实进行了“扬楯”的行为,但其送葬礼仪只是“以戈击四隅”,没有使用楯,这一点在考虑与楯节舞的关联上不能忽视。
第二,是新川他当作根据使用的《释日本纪》的可靠性。关于楯节舞,如果相信“私记曰,师说,今之吉士舞也。手以楯为节度,故名”(卷15述义11)的记述的话,楯节舞等同于吉士舞。吉士舞也,吉志舞、吉师舞,在大尝祭和久米舞应该注意的是如吉士舞的字一样住在摄津的吉师一族伝承、上演的事实和土师宿祢、桧前忌寸执掌楯节舞相矛盾。推测《释日本纪》的成文大概是在镰仓时代末期的文永11年(1274)至正安3年(1301),和9世纪前叶成立的前述的《令集解》比较,可靠性微弱。基于《令集解》中“楯卧舞”的记录,雅乐僚大属之说,《续日本纪》《东大寺要录》中也记录了“楯伏舞”,虽说是首次出来,不是《日本书纪》的楯“节”舞,是“伏”楯的舞,考虑其舞意味着服属较为妥当。
笔者想指出的是,不是殡宫,是在“殡庭”的场所,土师氏这特定的氏族奉仕“楯伏舞”暗示了在殡的艺能意义的巨大变化。本来为什么在一次葬的殡进行艺能?本居宣长,⑰折口信夫所指出的“振”魂,在当时的日本是歌和伴随歌独特的行为,还有舞是死者礼仪必不可少的。
和第一部分中所确认的艺能“在遗体旁边”由“亲族”来进行,正适合安魂。但是进行楯伏舞这个艺能不是像游部一样隶属天皇的部民,也不是亲属的土师宿祢和桧前忌寸。并且那个地方不是遗体安放的殡宫,亲属以外的人们聚集的殡庭,因此不是镇魂是表示服属的可能性高。“何人”“何地”“进行什么样的艺能”和死者的安魂没有太大关联。可以推论独立了的氏族选择对大和朝廷服从,甚至执掌全部送葬礼仪的土师宿祢氏和有时用武力奉仕朝廷的外来人集团文忌寸的一派土师宿祢氏⑱在发誓的公的礼仪场所反复表示服从的意义。楯伏舞这一特定的艺能没有由土师氏来伝承的必然性,基于殡庭为前提的理论,服从了的有力氏族在表示服属的场所奉仕相应的艺能,即作为服属的芸态采用了楯伏舞的推论也可以成立。
另一方面,在殡庭的歌舞奏上由集了的各国人们以及乐官来进行。“种种歌舞”在国司的诔之后奏上意味着加强服从礼仪的同时呈示了艺能是按照基い律令制的国郡制进行奏上。可推想雅乐僚在701年的大宝令阶段作为奏乐机构已经建立了,但一般之说是此前天武天皇年间末期所表现的“乐官”是其前身。即是在地的集团分别服属的阶段,将人们编入国郡制,或者作为官人进行组织性的编制,向国家的统治人民的体制转移,可以说体现在艺能这个行为中。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考虑天武天皇的送葬礼仪含有各种各样的示意。土师宿祢氏和前忌寸氏奉献楯伏舞,诸国奉献种种歌舞,乐官奉献奏乐,且演奏的场所限定在殡庭,意味这些艺能变化的理由有两个。第一,在地的服属过程中反映大陆制度引入的过程;第二,具有咒术的意味安魂礼仪的艺能担负政治性意义的过程。
但是,在殡中演奏的音乐是消失的命运。理由是在中国皇帝的送葬礼仪,有在陵墓埋葬时唱挽歌的风俗习惯,没有在殡仪中作为礼仪的一环演奏歌舞的例子,⑲将殡仪整备成中国式时,不得不去舍歌舞之要素。如果是这样,天武天皇的殡庭歌舞奏上就只是整备过程的一时性的现象。理由是歌舞奏上的行为本身来自日本古来系谱,歌舞奏上三个集团中的两个踏袭“诸国”和“乐官”中的律令官制,不用说律令官制是中国的制度。日本自古以来送葬礼仪要素的歌舞遵循来于中国的秩序正好表明了礼整备的过渡阶段。因此,殡仪中的艺能奏上集团的变迁、扩大可以说是大和朝廷加强了对各氏族的支配,一方面体现了接受中国秩序的一个过程。殡庭的奏乐只在天武天皇时见过,所以消失是具有其象征性。
进入8世纪,各种各样的制度以及礼仪随着正式法令的引入而改变,送葬礼仪也不例外。以关于鼓吹的记载为例,“丧送令”8亲王一品条中三品、三位以上的送葬之际,清楚地记录使用鼓吹及大角、小角色、金钲铙鼓的具体数量。⑳其他,实际使用鼓吹的例子,大伴连望多死亡之际,对予“发鼓吹薨之”[《日本书纪》“天武天皇12年(683)6月己未(3日)”条],藤原朝臣绳麻吕,可以列举“充鼓吹司”[《续日本纪》“宝亀10年(779)12月己酉(丁酉朔13日)”条]。
因为资料缺乏,多次重复推论,整理了诸先学的成果陈述己见,非常期待各位的赐教。从大陆到日本的礼制的引入和开展研究的关联,特别是关于朝鲜半岛,以阐明考古学的资料作为研究的课题,请让我就此搁笔。
注释:
①新井喜久夫:《续日本纪研究》“游部考”9-9、1-11,1962。
②《日本书纪》允恭天皇2年(413)8月记载:仲哀天皇9年(200)10月辛丑条。依然病弱的允恭天皇被从新罗来的医生完全治愈,厚赏了此医生后让他回国,由此可见和新罗关系深度。
③木村称:《朝鲜3国的兴亡》,载荒野泰典他编:《日本的对外关系1东亚世界的成立》,吉川弘文馆,2010,第318-332页。
④《北史》卷95真腊国:“僧尼、道士、亲故皆来聚会,音乐送之。”据记述可见至埋葬阶段的艺能与东亚广泛的地域有共同点的可能性吗?另一方面(斋藤忠:《亚洲的葬送仪礼——〈魏志〉以倭人伝的记事为中心》,载《大正大学大学院研究论集》创刊号,1977,第1-19页。)的见解:从中国古文献中看古代亚洲的送葬礼仪(中略)相互有共同点和特殊性,可想是其系谱的一端。但是对不同国家以及民族的送葬礼仪的记录文章不是竭尽了全部,把特殊部分覆盖,只利用共同的文辞记录了大概。对这个时代中国的正史的记述应该给予注意。
⑤另一方面斋紫藤氏认为所谓通沟的舞踊塚的壁画表现了送葬礼仪的艺能,依据是一起画了的幕帐被在送葬礼仪使用,以及接近舞踊塚的另一座坟墓有角抵的壁画(斋藤忠:《关于高句丽古坟壁画中的葬送仪礼》,载《朝鲜学报》,1991,第1-13页。)。但是由于日常生活中也使用,不能断定使用于送葬。还有关于后者,虽然有在送葬礼仪中进行角抵的民俗事例。如果把歌舞和角抵作为一对的话,关于画有列队舞蹈和音乐演奏的安岳三号坟,可以判断不是送葬礼仪,而是描画被葬者的生前生活。(http://contents.nahf.or.kr/goguryeo/anak3/an_html_jp/pro_ja.html)
⑥这里参考的是倒回时代的“担柩至墓时唱的丧头歌”(金永晃:《〈四礼便览〉中所见韩国的葬送仪礼》,载《佛教文化学会纪要》,2000,第9、25-42页。)。朱子(1130—1200)40岁时母亲的丧事之际,根据研究了《朱子家礼》金永晃氏之说:丧头歌是以死者的一代记为内容,不同地方不一样,具多样性。作为段阶是卷5丧礼2“发靷”以后。
⑦金永晃:《〈四礼便览〉中所见韩国的葬送仪礼》,载《佛教文化学会纪要》,2000,第9、25-42页。
⑧来村多加史:《唐代皇帝陵的研究》,学生社,2001,第407-409页。
⑨天平胜宝4年(752)4月9日在同一寺庙举行了卢舍那大佛开眼会的记录有“楯伏舞三十人桧前忌寸二十人土师宿祢二十人”。《续日本纪》卷18同年同月乙酉条只记录了混在其他的各种各样的艺能中进行了楯伏舞。
⑩文献上的初见是在敏达天皇的殡宫(585年)、在天皇、皇后、皇子女的殡中进行。说诔具有从中国传来的要素。
⑪和田萃:《日本古代的仪礼和祭祀》“信仰上”,塙书房,1995。
⑫青木和夫:《净御原令和古代官僚制》,载《日本律令国家论考》,岩波书店,1992,第77-105页。
⑬同⑪。
⑭关于大尝祭的艺能,予定别稿进行考察。
⑮稻田奈津子:《丧葬令和礼的受容》,载池田温编:《日中律令制的诸相》,东方书店,2002,第283-309页。
⑯小林太一郎:《汉书古俗和明器土偶》“葬送的方相”,一条书房,1945,第183-193页。
⑰“歌和音乐有祈祷亡者再回人世的意义”(本居宣长《古事纪伝》卷23)。
⑱加藤氏详细之论(加藤谦吉:《大和政权和史人制》“东文人和大和史人”,吉川弘文馆,2002,第303-326页。):可以考虑桧前忌寸氏是所谓文的一族。
⑲同⑧。
⑳稻田氏关于本条虽然留下游部等日本伝统的仪礼之要素,但使用中国伝统的方相氏,巧妙地引入唐卤簿令规定的鼓、大角、幡、金钲、铙鼓、楯等关于鼓吹支给内容,可以窥见引入新的礼仪积极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