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故事:
柳琳和刘洋是微信好友。一天,刘洋发了一条朋友圈称柳琳破坏了别人家庭,同时配了柳琳的照片。柳琳看到后,要求其删除朋友圈,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柳琳于是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洋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中针对柳琳的不当言论,并赔偿柳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
专家提醒:
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数职”,除了是社交平台外,还成为人们发泄个人情绪的“出气筒”。但在朋友圈发布言论也要“三思后行”,否则会侵权。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指名道姓,还是含沙射影,只要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尤其是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只要在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能够对应上当事人,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就構成了侵犯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