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合作社开展互助保险的思考

2019-01-08 18:20本刊评论员徐雪高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11期
关键词:成员农民农业

■ 文 / 本刊评论员 徐雪高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近年来,虽然我国农业保险取得飞速发展,但作为经营主体的商业保险公司,或者受政策所迫经营农业保险,或者为获得“以险养险”的盈利机会,农业保险勉强为之。在现有农业风险管理手段和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约束下,通过保险组织形式创新来突破困境是重要途径之一。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2018年,农业农村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分别明确提出,“支持规模较大、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和联合社开展互助保险试点”“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互助保险试点工作”。

一、农民合作社开展互助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1.农民合作社组织属性高度契合互助保险。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而农业互助保险是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保险组织,自愿参保、自主经营、民主管理,为其成员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一种农业保险模式。从定义上可以看出,两者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两者都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的,两者都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联合合作,两者均强调“互助性”“自愿性”“成员性”和“民主管理”。这些共性决定了相较商业性保险公司而言,农民合作社在组织形式上具有天然优势。

2.农民合作社成员特性适合开展互助保险。农民合作社成员是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因此,其显著的特性是家庭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因而派生出的两个特性就是收入普遍较低,对保险需求高。由于加入合作社的农民一般都从事同一产业,因此,保险需求也具有一致性。农业互助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兼具被保险人和所有人的双重身份,可以有效降低商业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问题引发的组织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从而使保险产品价格较低,符合合作社成员低收入的特性。互助保险的互助共济的思想基础和同业性的特征,也符合中国农村的互助合作传统,顺应成员的心理需求和产业需求,容易被广大成员接受。

3.农民合作社成员强关系网络利于开展互助保险。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提出,人际关系可以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网络。强关系指的是个人的社会网络同质性较强(即交往的人群从事的工作、掌握的信息都是趋同的),人与人的关系紧密,有很强的情感因素维系着人际关系。一般情况下,合作社成员居住地相近,又从事相同产业,生产、生活联系自然形成,成员间相互信任感强,由合作社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容易得到成员响应,也容易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同时,合作社成员都是农业生产的行家,对农业生产、灾害风险、成员情况等比较了解,由从他们中挑选出的农户代表经过一定的保险技术培训,完全可以胜任核保、定损、理赔等工作,农户对灾害损失的确定容易达成一致,大大减少理赔纠纷,极大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效率。

二、农民合作社开展互助保险的内涵特征

农民合作社互助保险是指以产业为纽带,由本社全部或部分农户成员自愿出资筹集互助保险资金,为本社成员发展专业化生产提供互助保险的业务活动。这种互助保险嵌入和内生于合作社内部和产业生产发展过程中,是“弱势群体”在商业保险机构无法满足需求背景下的保险组织形式创新。这种服务形式建立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上,又以成员在合作社内部长期合作或在生活中长期相处所建立起来的经济社会关系为基础,相互提供保险。

1.主要特征。一是产业性。互助保险是合作社依托农业合作生产而派生的一项业务。它派生于生产合作、服务于产业发展,具有鲜明的产业性。合作社的产业延伸到哪里,成员发展到哪里,互助保险业务就可以覆盖到哪里。二是封闭性。互助保险资金在组织内部封闭运行,出资人限于本社成员,获得保险的首要条件也必须是本社成员。合作社用于开展互助保险的资金,可以是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也可以是成员保费收入,还可以成员入股的形式筹集。合作社可以设立资格股,用于取得互助保险的资格,不能随时退股;也可以没有资格股限制,将被保险对象扩大到合作社全体成员,这取决于出资成员的意愿和合作社经济实力,可由成员民主决定。三是有偿非营利性。合作社成员必须要缴纳一定的保费,这既是互助保险资金的重要来源,也可以通过有偿使用实现有限保险资金的最优配置。在缴纳保费时,成员可以直接以现金方式缴纳,也可以从成员销售给合作社的产品中抵扣。如果当年的保费收入在除去运营费用外出现剩余,不形成利润,可以作为合作社的风险准备金,转入下年滚动增长,以备大灾之年。四是风险共担性。合作社某个成员受灾遭受损失后,可以通过其他成员分散风险,即把单个成员需要面临的风险转化为合作社共同负担的风险,可以有效减少农业风险损失。合作社可以联合成立联合社,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和不同的产业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同时联合社还可以为广大成员办理再保险业务,在不同层级上进一步分散风险,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

2.坚持原则。一是风险一致性原则。只有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合作社成员才有投保的积极性;风险只有类似相同的情况下,在商业保险不愿提供时合作社成员才会有互助保险需求。所以只有在一定区域风险大体一致的情况下,合作社互助保险才能发挥显著作用。二是产业化基础原则。与自给自足的分散小农户相比,生产组织化、产品商品化程度高、把农业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合作社成员更渴望互助保险。同样,有鲜明主导产业依托而发展起来的相互保险,通过围绕产业链创新保险产品,为产业发展更好地保驾护航,反过来也促进了互助保险的发展。三是政府引导扶持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合作社互助保险的开展需要政府的财政投入。政府可以为合作社成员投保提供保费补贴,可以以财政资金注入合作社互助保险风险准备金,还可以为合作社起步提供运营资金等。

三、相关建议

1.加快制定有关农民合作社互助保险的法律法规。世界上很多国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来为合作社开展互助保险保驾护航。如法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先后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农业灾害法》《保险法典》《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农业保险具体运营模式,建立了农业灾害保证金,肯定了互助保险,明确了再保险、费率和理赔等,促进了合作社互助保险的大发展。我国要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开展互助保险的经营业务范围等。要进一步完善互助保险监管办法,将农民合作社开展互助保险纳入监管范围,防止监管缺位或真空。进一步制定配套的监管办法相关实施细则,使对合作社互助保险的监管具有可操作性,防范规避互助保险演变成非法集资的风险。

2.进一步完善互助保险组织体系和风险分散机制。借鉴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形成的“中央保险公司—地区和省级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社”三级农业保险架构,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快建立“基层专业合作社—地区合作联社—中国农业再保险集团(或商业保险公司)”三级互助保险组织体系。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推动区域内合作社联合合作,成立合作联社。基层合作社根据本地区农业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独立开展各项互助保险业务。联合社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制定经营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各合作社的协调管理和提供再保险业务。合作社和联合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中国农业再保险集团(或商业保险公司)为联合社提供再保险服务,继续分散经营风险,保证保险组织的稳定。加快推动建立中央和省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可以根据当年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比例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放入财政指定的专户,连续提取若干年以后,指定专门机构进行稳健地运作。

3.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互助保险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农民合作社相比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抗风险能力更弱,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一是要加大成员保费补贴力度。法国财政补贴占农民缴纳保费总额的50%—80%,日本也达50%—60%,建议我国合作社成员的保费补贴也应不低于50%,在贫困地区这一比例可以更高。二是加大对农民合作社运营支持。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互助保险经营费用补贴,也可以通过税收减免、用地用水用电优惠方面支持,还可以允许合作社经营农用设备设施、农产品储藏与运输、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活动相关的财产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肥瘦”搭配,支持合作社经营。三是强化互助保险的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全国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农业保险区划,以便合作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和设计保险条款等。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民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精算技术和风险管理技术,为合作社提供有力的互助保险产品设计和创新支持。

4.重视培育农民合作社互助保险专业化人才。

培养一批懂农业、懂保险、懂合作社的专业人才是农民合作社成功开展互助保险业务的关键。要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人才培养,丰富培训方式,通过代培、委培、函授等多种方式培养农民合作社互助保险业务骨干。可以考虑在高校保险相关专业开设农业互助保险课程,建立农业互助保险人才培育基地,用于为农民合作社输送专业人才;也可以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合作,委托其他国家的培训机构或合作社对我国农业保险人才进行互助保险业务培训。同时,政府可通过提供财政补贴、奖金奖励等方式,鼓励支持保险专业人才到合作社从事农业互助保险事业。

5.大力提升农民合作社成员互助保险意识。农民合作社互助保险发展的主体是成员,必须要充分调动他们的参与积极性。要广泛采用报纸杂志、文艺表演、拍摄微电影、微博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农业互助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提升成员对农业风险的认识,增强成员参与互助保险的意识。要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成员间的“强网络”关系和农村“熟人社会”的特性,不断提升农民互助合作精神,为农民合作社开展互助保险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合作社互助保险先行试点地区,要科学合理定责定损、严格执行落实理赔,真正让受损群众得到补偿,让成员“看得见、摸得着”,增强他们参与互助保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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