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爱华
(甘肃省临夏州畜牧技术推广站,甘肃 临夏 731100)
经调查,临夏州养殖圈舍可分为简陋圈舍、一般圈舍、标准圈舍。简陋圈舍为土木结构,因陋就简,有简单的饲槽和门窗,建设尺寸面积不规范,牛羊混养,净污道不分;一般圈舍为砖木结构,都有比较规范的饲槽和门窗等,有通风设施,建设尺寸面积比较规范,净污道相对分离,没有专门的清粪出口;标准圈舍为砖混结构,有规范的饲槽和门窗、给水给料、通风、保暖等设施,建设尺寸面积规范标准,净污道分离,有专门的粪尿清理出口。
经调查统计,全州共有牛羊猪鸡养殖圈舍700 726栋(间),1 001.72万m2,平均每栋(间)14.3 m2,平均投入4 211元,平均每1 m2投入295元。其中各类畜禽养殖圈舍比例:牛舍占32%,羊舍占51%,猪舍占11%,鸡舍占6%;各类畜禽养殖圈舍建设情况中:简陋圈舍占28%,一般占32%,标准占40%;养殖户圈舍占76%,养殖场单列式圈舍占12%,养殖场双列式圈舍占12%。
全州牛舍共计196 071栋(间),324.4万m2,平均每栋(间)16.5 m2,平均每栋(间)投入5 598元,平均每1 m2投入338元,占全州各类圈舍的32%。全州现有牛舍中:简陋占17%,一般占30%,标准占53%。
1.1.1 养殖户单列式圈舍 养殖户单列式圈舍共计154 713栋(间),230.7万m2,平均每栋(间)14.9 m2,平均每栋(间)投入4 728元,平均每1 m2投入317元,占牛舍总量的71%。其中:简陋占29%,一般占36%,标准占35%。
1.1.2 养殖场(小区)单列式圈舍 养殖场(小区)单列式圈舍共计29 176栋(间),44.88万m2,平均每栋(间)15.4 m2,平均每栋(间)投入6 699元,平均每1 m2投入435元,占牛舍总量的14%。其中:简陋占2%,一般占40%,标准占58%。
1.1.3 养殖场(小区)双列式圈舍 养殖场(小区)双列式圈舍共计12 182栋(间),48.86万m2,平均每栋(间)40.1 m2,平均每栋(间)投入14 010元,平均每1 m2投入349元,占牛舍总量的15%。其中:简陋占1%,一般占19%,标准占80%。
全州羊舍共计404 055栋(间),505.24万m2,平均每栋(间)12.5 m2,平均每栋(间)投入3 347元,平均每1 m2投入268元,占全州各类圈舍的51%。全州现有羊舍中:简陋占39%,一般占30%,标准占31%。
1.2.1 养殖户单列式圈舍 养殖户单列式圈舍共计360 339栋(间),419.43万m2,平均每栋(间)11.6 m2,平均每栋(间)投入3 024元,平均每1 m2投入260元,占羊舍总量的83%。其中:简陋占55%,一般占25%,标准占20%。
1.2.2 养殖场(小区)单列式圈舍 养殖场(小区)单列式圈舍共计30 825栋(间),48.24万m2,平均每栋(间)15.6 m2,平均每栋(间)投入4 432元,平均每1 m2投入283元,占羊舍总量的10%。其中:简陋占7%,一般占57%,标准占36%。
1.2.3 养殖场(小区)双列式圈舍 养殖场(小区)双列式圈舍共计12 891栋(间),37.57万m2,平均每栋(间)29.1 m2,平均每栋(间)投入9 759元,平均每1 m2投入335元,占羊舍总量的7%。其中:简陋占3%,一般占34%,标准占63%。
近年来,政府发展畜牧产业力度的不断加大,积极引导农户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促使增加收入,农户养殖积极性也大幅提高,但由于农户自身受资金限制,虽然有惠农贷款等扶贫资金,但是大多用于危房改造等方面,而在通过发展畜牧养殖提高经济收入方面还缺少资金。同时,有些养殖户还存在着有圈无钱养牛羊、有钱无地建圈的实际情况。对此,建议上级部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增加贴息扶持贷款额度,扩大养殖规模,尽快脱贫致富。
由于受传统养殖模式影响,农户原先建设的圈舍大多存在面积大小不一、圈舍阴暗潮湿、畜种杂乱、通风采光及保温不好、养殖户圈舍门口未设消毒设施,部分养殖场门口设立的消毒池未启用、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通风、自动清粪等设施设备普及率低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在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等方面带来诸多不便,也对生产经营十分不利。为此,引导养殖户、养殖场做到坚持以安全、高效、环保为目标,通过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合理规划布局来建设圈舍。建议上级部门通过结合异地搬迁、精准扶贫等惠农项目提高补助标准,按最新设计标准帮助配套建设第四代单列式、双列式圈舍,彻底解决养殖圈舍建设不规范的问题。
针对农村许多养殖场(户)满足于传统的养殖方式,存在科学意识差、饲养技术落后、防疫意识和防风险意识较低的问题,不同程度阻碍了养殖业向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方向发展。为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养殖场(户)科学养殖发展的意识,从根本上转变养殖的落后观念,通过举办科技培训班、现场观摩等形式,进一步提升科学养殖水平,扩大饲养规模,切实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帮助养殖场(户)提高养殖效益。
圈舍建设要具备以下要素:一是水源单向流动,雨水不能直接进入圈舍,配套建设雨污分离设施;二是具备足够的通风条件;三是圈舍要始终保持干燥,如果粪尿蓄积,则危害很大;四是要做好温度控制,具备一定的防寒和降温条件;五是保持适度光照;六是合理保持饲养面积和饲养密度;七是远离各种传染源危害,有无害化处理能力。
3.1.1 坚持人畜分离原则 建设养殖圈舍要和居民生活区分开,并最少保持在500 m以上的距离,能够保证畜产品安全健康生产,有效预防养殖场污染周围居民环境和周围环境对养殖小区的威胁。
3.1.2 坚持科学规划原则 建设养殖圈舍必须与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尽量建在未利用的闲滩空地和适合于永久性从事养殖生产的土地规划区,做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3.1.3 坚持简便实用原则 要充分考虑场地条件、牛羊生长、建设成本、管理方便、粪污收集、利于防疫等综合因素,切忌高大上图形式,促进种养结合、农牧互补、循环利用、生态环保,协调发展。
3.1.4 坚持规模适度原则 根据场劳力、场地、资金、品种和规模等现状,适当超前发展观念,确定适度建设规模和面积,切勿贪大求养,浪费资源。
3.1.5 坚持综合配套原则 在规划布局建设上,综合考虑给水给料操作方便,配套建设青贮窖(池)、草料贮存、粪污处理、消毒隔离等设施,有效保障科学养殖、降低劳动强度。饲养繁殖母畜,要配套建设运动场。
3.2.1 地址选择 要建在地势平坦开阔,冬暖夏凉,饲草饲料资源生产和方便供应;水质好及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供电稳定且通讯方便;无污染、无疫源;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公路干线、屠宰场等500 m以上的地方,禁止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同时,在选址时还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工作的各类要求,防止养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2.2 规划布局 (1)养殖户:在原有圈舍建设的基础上,进行标准化改造,因地制宜,做到圈舍不低矮、不潮湿、不阴暗、不狭窄、通风透气好、有保温设施等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小型青贮池,尽量改善牛羊生长环境;在新建圈舍时,参照州畜牧站设计的第四代养殖圈舍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布局,适度集中,做到人畜分离;圈舍地面要求硬化、干燥;饲喂槽、隔离栏、饮水设备应齐全;圈舍屋顶加挂塑料棚膜和安装无动力风机,有效改善畜舍内的空气质量和温度;贮草间要做到防雨防渗;圈舍后墙设置粪污清理出口。
(2)养殖场:养殖圈舍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既要利于生产管理,又要便于动物防疫。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处理区3个部分,风向次序为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处理区,废弃物处理区处延地势较低的最下风向。
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池)等,管理区与生产区要建有隔离带。生产区:包括养殖圈舍、人工授精室、隔离观察室、饲草青贮区、饲草料库房等。养殖圈舍按生产需要配套建设运动场、药浴池等,青贮池要建在相对开阔,离养殖圈舍较近的地方,便于取用饲草料。在生产区入口,必须设立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通道,出入车辆和人员经有效消毒后方可进入。
粪污及废弃无物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隔离室、病死畜无害化处理间,配套焚烧炉、埋尸坑等无害化设施。并与生产区、管理区保持30 m以上的距离。
3.3.1 农户养殖建议采用第4代单列式圈舍 采用坐北朝南,圈舍三面有墙,正面有半截墙,敞开部分朝南,并在气温较低时,铺设塑料薄膜、阳光板等材料,形成密封状态的圈舍。圈舍地面略高于外面,利于排水,采用三合土、砖或混凝土等;圈舍后墙设窗户,屋顶安装无动力风机,便于通风换气;前坡为暖棚采光面,呈拱棚,选择不同规格不同材质来建造前骨架,上端固定在脊梁上,下端固定在前沿墙或前沿墙的枕木上;圈舍侧墙靠近前墙的门,正对饲喂通道作为饲喂门,靠近后墙的门,正对清粪通道设为后门;饲槽呈“U”形,靠近饲喂通道一侧,与饲喂通道持平;畜床向粪尿沟倾斜,坡度为1%~1.5%;粪尿沟呈梯型,要有一定坡度利于排尿,并加盖漏缝板。
3.3.2 养殖场(小区)建议采用第4代对头双列式圈舍 (1)肉羊对头双列式圈舍。羊舍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或轻钢结构。羊舍面积按产羔母羊2 m2,种公羊3 m2,青年公羊1 m2,青年母羊0.7~0.8 m2,断奶羔羊0.2~0.3 m2划分。羊舍设置运动场面积为羊舍的1.5~2倍,产羔室面积按产羔母羊数的25%计算;产仔栏按成年母羊的30%~40%设置;繁殖场要有运动场,按每只羊3 m2的标准进行建设。
颈架:颈架可采用简易木制颈架,也可采用钢筋焊接颈架,并用活动铁框,让羊只进入饲槽铁栏后,放下活动铁框卡住羊颈。颈架宽度:成年羊,40~50 cm/只;羔羊,23~30 cm/只。羊舍栏高1.8 m,运动场栏高1.2 m。
肉羊舍屋面应具有防治雨雪和风沙袭击及隔绝太强烈阳光辐射的功能,其材料有土木顶、石棉瓦、油毡、塑料薄膜。肉羊舍屋顶采用拱式屋顶。舍内饲喂通道宽度应满足饲喂操作。饮水设施,舍内应建饮水槽,长0.6 cm,槽宽40~50 cm,槽高20~30 cm,槽内深15 cm。雨水和污水分开,具备良好的清粪排污系统;羊舍地面和墙壁建设选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地面坡度为1%~1.5%。
(2)肉牛对头双列式圈舍。圈舍走向坐北朝南、东西走向,便于采光,延长采光时间,以达到日照时间长,提高圈内温度的目的。根据肉牛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设计规模及地形来确定圈舍的大小,一般圈舍宽度为6 m,长度在25 m左右为宜,圈舍之间的距离应在6 m以上。
基础:基础要求坚固耐久、抗机械能力及防潮、抗震、抗冻力强。依据圈舍的长宽尺寸划好线后进行施工,基础深度一般比冻土层深50~60 cm,宽度为墙厚度的2倍。采用3∶7的石灰(粉碎过筛)细土混合,充分拌匀后倒入基础槽内,夯实,厚度为15 cm,为了加固,最好做双层。
墙体:采用普通长砖(240 mm×120 mm×56 mm)水泥砂浆砌筑,并用1∶1或1∶2水泥细砂浆勾缝。后墙、山墙的厚度为二四墙(一砖墙厚)或三七墙(一砖半墙厚);前沿墙为二四墙或十二墙(半砖墙厚);后墙高度为2.1 m,山墙最高处(以后墙中心线4.4 m处)为2.8 m,后面高度与后墙一致为2.1 m,前半部为圆弧形,高度与前沿墙一致,前沿墙高度为1.2 m。
圈舍:圈舍宽度为6 m(以前后墙中心线为准),长度根据生产规模和场地大小确定,般以每头牛位1.2 m计算其长度,每圈在20~25头牛左右。
畜床:畜床用3∶7或2∶8的灰土铺10 cm左右厚度,将其夯实,然后铺设混凝土床面,并在距后墙30 cm处留有排粪沟,前高后底,要求畜床要高于外面,利于排水。
食槽:食槽的位置距前墙2 m确定中心线,槽宽80 cm,前沿高60 cm,后沿高80 cm,深度为35 cm,底为圆形底,用水泥抹光。饲喂通道的宽度以食槽和前沿墙之间的距离为准,大约1.6 m。
间柱:间柱位置在食槽中心线向外40 cm处即食槽的后沿,也就是距前沿墙的1.6 m处,由于间柱又作为栓畜柱,应选用钢管为宜,间柱的基础为水泥基础,由地面下挖65 cm深,40 cm见方的坑,用基石或水泥浇筑,以固定间柱并防止下沉。
后坡屋面:后坡屋面在立屋架时根据设计要求,确定脊柱(间柱)的位置,一般间距为4~5 m。并在后墙相对应的位置顶部,留一深度与梁直径相同的槽,以固定横梁。同时确立脊柱水平线,方法是在东西山墙的脊点之间挂线,按照脊柱高度加上横梁直径确定脊柱水平,之后进行脊柱预埋,总高度为2.8 m,按要求加上横梁,调整好高度和前后位置即可固定,架设屋面。屋面为后斜坡式,在梁上打好木橡后,在木椽上先铺好竹帘,再铺5~10 cm厚麦草保温,然后抹1层10 cm厚的草泥,上铺油毡或瓦,或者直接用彩钢做屋面,并形成前高后低的半坡式屋顶。
门:安全、牢固,向外开,牛出入门规格为1.2 m×2 m,位置在山墙或后墙,饲喂门正对饲喂通道,宽度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进气窗(地窗):位置在距地面10~15 cm的前沿墙上或后墙上,规格为30 cm×40 cm,排气窗(天窗)位置在屋顶或两面山墙上部,规格为30 cm×50 cm,在屋顶的可以加防风帽或百叶窗,但最主要的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以实用方便为宜。
消毒池:建在场区门口,宽度与门同宽,长度不小于3 m,深度5~10 cm。消毒室建在生产场区门口,为回廊式,其长度应在10~15 m,室内装紫外线灯,地面铺草帘或麦草,并用30%的石灰水溶液浸湿。
3.3.3 青贮池(窖)建设 青贮饲料是养殖生产中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饲草来源和品质,可进行饲草青贮和黄贮,并要求密封性好;池(窖)壁直而光滑,坚固性好。每次使用前,都要进行清扫、消毒、检查和修补。青贮池(窖)有地下式、半地下式、地上式和塔式等多种形式。对于地下水位较低,可选择建设地下或半地下青贮池,具体大小根据生产规模、存栏量及地面规划而定,每头牛不小于7 m3、每只羊不小于1.5 m3。
3.3.4 粪污处理区建设 主要包括兽医室、隔离禽舍、病死畜处理及粪污贮存与处理设施。应设在生产区外围下风地势低处,与生区保持300 m以上的间距;粪尿污水处理、病畜隔离区应有单独通道,便于病畜隔离、消毒和污物处理;粪污堆放场所和贮存处理应有专门的场地,一般要求地面硬化,并设有防雨设施,做到防雨防渗。死亡或染病死亡的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不得在养殖场(小区)内外随地丢弃。畜禽尸体从圈舍运出时,应装在密封容器内;畜禽尸体的处理应采用专用焚烧炉焚烧的办法,焚烧时应采取净化措施,防止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2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 m,直径1 m,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1层厚度大于10 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压实并密封井口;因发生疫情而宰杀的畜禽尸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病死畜禽尸体禁止出售或者作为食品进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