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艺
关键词:套期会计保险+期货 农产品价格风险 期权
一、“保险+期货”模式的提出背景
2004年开始,为推进市场化改革,我国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粮食购销的管制,但是粮食产量的不断增长引起了粮食价格的下跌,致使“谷贱伤农”的现象频发,为此,我国政府开始实施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粮食市场遭受巨大冲击,为降低价格冲击对农户的影响,我国政府推出了临时收储政策。
虽然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保障了农户的收入水平和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一方面,这两项政策扰乱了農产品市场上的价格机制,使得市场机制难以顺利运行,阻碍了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另一方面,用财政资金收购粮食的做法也加重了我国的财政负担。基于此,我国政府开始逐步推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农产品市场化进程虽然推动了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减轻了财政压力,但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首先,农产品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且其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带来的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是也构成了农业生产风险。其次,我国的农业生产以家庭小规模生产为主,这种模式抗风险能力较差,农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不仅直接影响到大量农村人口的生存情况,更关乎我国社会的稳定。
为化解上述风险,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目标价格保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传统的目标价格保险有两个弊端:第一,农户虽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但是保险公司难以确定保险产品价格,即便确定了保险价产品格,巨大的赔付风险也会使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第二,虽然期货市场具备分散风险的功能,但是由于农户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不具备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能力,且由于我国农业以分散化经营为特点,而期货市场上的每一单交易量都十分巨大,单个农户很难参与期货市场上的交易。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在2014年指出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并要“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此后,中央一号文件在每年都会对此提出新的指导要求。2015-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都积极鼓励农产品保险模式的创新和发展,“保险+期货”逐渐成为实现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重要模式。
二、“保险+期货”的运作模式
“保险+期货”运作模式由投保人(农业合作社或农户或农户)、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三个主体共同参与,通过风险的逐步转移将农业合作社或农户所面临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从而实现锁定农产品目标价格、防范农产品价格风险与市场风险以及精准扶贫利农的功能。
“保险+期货”模式的原理可以从风险转移路径、出险赔付路径、利益流动路径三个角度进行理解。
(一)“保险+期货”模式下风险转移路径
“保险+期货”运作模式的主要目的就是将农业合作社或农户面临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到市场上,在这过程中,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分别在不同的阶段承担了不同风险的转移功能(见图1)。
“保险+期货”风险转移路径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①农业合作社或农户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将农产品未来价格下跌的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期货市场上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为基础设计产品,根据其面临的风险情况确定保费费率,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完成风险转移过程。②保险公司将保险赔付风险转移至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场外期权,向期货公司支付权利金,购买相应农产品的场外看跌期权,将风险转嫁给期货公司。③期货公司将签出期权行权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复制看跌期权,签订场内期货合约,将期权头寸转化为期货头寸,从而把风险分散到市场上。
(二)“保险+期货”模式下出险赔付路径
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路径与风险转移路径刚好相反,赔偿金的流向是由期货市场向农业合作社或农户逐步推进的(见图2)。
农产品价格保险出险时,“保险+期货”运作模式的出险赔付路径可以分为四个阶段:①农产品价格下跌,期货合约贬值,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期货合约平仓,从期货市场获得收益。②农产品价格下跌,保险公司签出期权价值升高,行使看跌期权,从期货公司处获得收益。③农产品价格下跌,农业合作社或农户难以实现预期销售价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农业合作社或农户从保险公司处收到保险金。④农业合作社或农户将跌价后的农产品在现货市场低价出售,承受价差带来的损失。
(三)“保险+期货”模式下利益流动路径
根据风险转移路径和出险赔付路径,可以总结出“保险+期货”运作模式出险时的利益流动路径(见图3)。
对于投保人而言,其付出为保费和实际价差,回报为保护价差,可能还有政府补贴的部分保费。因此,其绝对收益总额为保护价差与实际价差的差额减去保费,相对收益为保护价差与保费的差额。如果政府补贴保费,则应减去上文所述“保费”。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保险合同出险赔付损失的保护价差和看跌期权行权收益的保护价差相等,其付出为期权权利金,其回报为保费。因此,保险公司的实际收益为保费与权利金之间的差额。
对于期货公司而言,其在期货市场上获得的风险管理后的保护价差不一定与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护价差相等,因此,期货公司的收益总额为权力金与期货合同手续费的差额与风险管理后的收益的和或损失的差额。
三、“保险+期货”模式下套期会计的应用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该模式下,三个主体都分别将各自的风险敞口通过不同的工具进行转移,因此分别形成如下三个套期关系:
对于农业合作社而言,计划于未来卖出的存货可能价格上涨走势不如预期,存在目标利润下降的风险,因此购买保险对已确存货的未来价格向下波动进行套期,但是保险合同并不符合套期工具的条件,农业合作社的套期关系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与农业合作社签订的保险合同可能会发生保险事故,存在赔付风险,由精算部门精算确认后形成保险负债,存在保险负债增值的风险,因此向期货公司购入看跌期权。购入看跌期权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符合套期工具的条件。被套期项目为已确认的保险负债,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内体现为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预期价降低时,保险负债价值升高,看跌期权的价值也升高,因为两者分别出于资产端与负债端,因此满足套期有效性,可以使用套期会计。同时,因为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根据不可观察的第三层次输入值精算得到的,其本身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而且保险的业务实质是出险赔付而不是衡量保单价值,因此应该防范的是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的现金流出,应分类为现金流量套期(见图4)。
对于期货公司而言,与保险公司签出看跌期权,存在保险公司行权风险,因此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以用来管理签出期权行权风险。签入期权为被套期项目,卖出的期货合约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为套期工具。当预期价格降低时,签入期权计提的期权风险准备金价值升高,卖出的期货合约价值升高,因为两者分别出于资产端与负债端,因此满足套期有效性,可以使用套期会计。该套期对已确认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因此应分类为公允价值套期。
对于具体的会计处理,下文將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四、基于新湖瑞丰与人保财险辽宁玉米项目的案例分析
自2015年始,在大商所的支持下,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新湖瑞丰)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人保财险)就开始在辽宁地区探索“保险+期货”的玉米收入险方案。2017年的项目已是双方进行的第三次合作,经过两年多的摸索,双方和合作日渐成熟,为“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孙玉奎和杨阳(2018)曾对双方合作的发展过程进行过详细介绍。因此,本文选择以此项目为例,依据前述原理对其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及原理分析
该项目风险转移路径分析如下:在第一阶段,辽宁省义县、清源县的农户及合作社为规避风险,于2017年8月与人保财险签订了2.2万吨玉米的保险合同,人保财险以玉米1801的最终入场价1677元/吨为基础,将保险协议价定为1820元/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保险公司将保费定为99.92元/吨,共计219.82万元,其中政府补贴85%,农户自付15%。为保障农户的收益,赔付方式为阶梯赔付+保本赔付,理赔结算价为2017年10月9日到2017年12月15日期间大商所玉米期货C1801合约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数平均值,到期时如果理赔结算价低于保险协议价,则人保财险按照合同中规定的阶梯赔付方案进行赔付;到期时如果理赔结算价高于保险协议价,则人保财险按15元/吨的价格进行赔付,保证农户至少可以得到其自付的保费。通过该项目,农户将风险转嫁给了人保财险。在第二阶段,人保财险以84.63元/吨的价格向新湖瑞丰购买了2.2万吨玉米的场外看跌期权,共支付权利金186.19万元,行权价为1820元/吨,与保险协议价相同,到期时如果结算价低于行权价,则按照合同进行阶梯赔付。通过该项期货合同,人保财险将风险转嫁给了新湖瑞丰。在第三阶段,新湖瑞丰在期货市场上复制看跌期权,通过场内期货合约将风险分散至期货市场。
由于2017年11月下旬,玉米期货价格出现波动,基于基本面分析,预期玉米价格后期将会上涨,人保财险与农户协商后选择于2017年11月23日提前结算,将理赔结算价定为1680元/吨,由于其低于理赔结算价和行权价,根据合同规定,该项目的出险赔付路径如下:新湖瑞丰在期货市场上的期货合约平仓,新湖瑞丰赔付人保财险[(1820-1680)×50%+15]=85(元/吨),共计187万元,人保财险依合同中的阶梯赔付方案赔付农户[(1820-1680)x50%+15]=85(元/吨),共计187万元,农户按照市场价出售玉米。
根据上述分析,得到该项目的利益流动路径见图5。
在该项目中,农户通过购买保险获得的相对收益为187-32.92=154.08(万元),平均70.012元/吨,人财保险通过场外看跌期权获得净收益为219.82-186.19=33.62(万元),平均15.29元/吨,新湖瑞丰通过期权获得净损益186.19-187=-0.81(万元),假定风险管理后的保护价差为60元/吨,期货手续费0.2元/吨,则新湖瑞丰净收益9.746万元,平均4.43元/吨。总体而言,在参与该项目的三个主体中,农户和人财保险都获得了丰硕的收益,虽然新湖瑞丰出现了小幅亏损,但其在期货市场上的风险管理收益完全可以覆盖其损失。也就是说,体系内各主体的风险实现有效规避,且其支付的对价均处于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
(二)农业合作社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16号——政府补助,对于辽宁省义县、清源县农户及合作社,应该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1)保险合同签订时:
借:管理费用 219.82
贷:银行存款 219.82
借:银行存款 186.90
贷:其他收益 186.90
(保费为99.92元/吨,共计219.82万元,应计入管理费用;政府补助保费186.90万元,占比85%,计入当期损益。)
(2)收到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187
贷:营业外收人 187
(当理赔结算价低于保险协议价时,则按照和合同进行阶梯赔付;当理赔结算价高于保险协议价时,则按15元/吨赔付。由于理赔结算价低于保险协议价,根据合同:赔付农户[(1820-1680)x50%+15.1x2.2=187(万元)
(三)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第24号——套期会计,对于人保财险,应该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1)保险合同签订时:
借:银行存款 219.82
贷:保费收人 219.82
(2)期权合约签订时:
借:管理费用 186.19
贷:银行存款 186.19
(期权合约的公允价值为0,不做套期会计的账务处理,但需编制指定文档)
(3)期末时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