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局局长 葛 新
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我省以省政府文件形式作了全面部署,并相继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摸清现行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具体包含18个门类,分别是: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第四次经济普查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在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流程中,已由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提高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效能。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3个环节。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资料。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准确确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和种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在2018年9月至11月对全省各类单位进行全面清查,2019年1月至3月开始正式普查登记。从事经济普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于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泄密责任。各级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在经济普查正式入户登记前开展单位清查工作,目的主要是查清哪些是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以及普查对象的基本属性信息。只有搞清了普查对象的这些基本属性信息,才能准确掌握普查对象的总体数量,以及各种分组的单位数量和情况,形成普查对象名录,以正确判定各类普查对象填报何种普查表,明确地方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报表发放种类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单位清查工作是要给众多普查对象定位,这是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关键环节,是保证普查登记等后续工作顺利实施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工作。
单位清查工作包括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与培训,收集整理部门数据,编制清查底册,“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上报清查结果与编制普查名录等多个环节。《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按照单位清查方案规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是否有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个体经营户需要提供的信息相对较少,主要包括:有无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女性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经济普查机构在入户清查前,会给清查对象送去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告知书》。入户清查时,经过培训的普查人员将主动出示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并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证照,填写清查情况表完成入户清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将严格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并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