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诚,唐君连
1.湖南农业大学 东方科技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2.湖南省宁乡市金洲镇中心小学,湖南 长沙 410604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基于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换的正确判断,习近平总书记适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到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颁布,再到2018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经过从战略构想到顶层路线图再到政策框架确定的一系列转换,标志着乡村振兴战略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开始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乡村振兴作为我国农村实现现代化的宏大叙事,作为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意义深远而重大。本文尝试从社会学的视角对乡村振兴及战略思想作粗浅的探讨。
从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整体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得到长足发展,但是与城镇的迅速扩张、现代化程度不断提升相比,农村产业凋敝、农业产出效益低下、基础设施落后、青壮年精英人才外流、民生保障水平较低,并没有完全实现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相向而行。从社会学视角看,我们可以认为农村社会没有实现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1]。在社会学的视野里,包括乡村在内的社会,均由承担着不同功能的结构组成,只有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实现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振兴,也就是说,只有当乡村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系统之间以及各系统内部不同部分、不同层次之间的相互促进,乡村社会才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因此,乡村振兴着重要解决我国城乡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目标在于实现全面的、系统的发展,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实现我国乡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发展。由此可见,从社会学的视角看,促进农村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是乡村振兴的本质。
我国“三农”问题由来已久,尽管“三农”问题连续多年成为中央一号文件的关注对象,尽管学界对“三农”问题有着非常多的研究,但始终没有能取得很大实质性的突破。究其原因,既与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独特性特征相关,更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实施的城乡分治、以城带乡战略相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优先发展社会主义工业、建立工业化国家的战略,长期实行的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策略逐渐形成了我国城乡分治格局和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村社会也得到长足发展,但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大潮中,“城乡二元结构”并未得到根本改观,而是在城市社会迅猛发展的同时,农村社会的边缘化地位更加明显,与城市社会的繁荣兴盛相比,农村社会日益显得凋敝和落后,农村青壮年群体加快向城市社会流动,农村土地抛荒、撂荒的现象日益严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缺乏人才,全国各地出现了诸多的“空心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成为农村主要常住人口,进而带来农村民生和社会保障一系列困境。但是,中国的现代化不可能只有城市现代化,不可能所有的农村人口都能转化为城镇人口,广大的农村地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有可为之地,阻止农村的持续凋敝衰败、甚至“农民的终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之路,不是消灭乡村,而是必须振兴乡村,不是城乡二元、城乡分治,而是要走向城乡融合。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因此,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进而实现农村社会的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目标。
如前文所述,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并且不遗余力地促进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建立制度、提出战略、出台政策,尤其是在推动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改善农村居民的民生等方面,投入了很多资源、下了很大气力,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美丽乡村建设、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等等,虽然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城乡格局中农村的弱势地位和城乡发展中农村的相对滞后状况。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乡村社会弱势地位和滞后发展的长期难以改变的局面,与我国农村社会正在发生的一种根本性变革——社会个体化,而我们恰恰忽视了或未能认识到这种正在发生的根本性变革。所谓个体化是指,在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化日益加速背景下,城乡社会个体逐渐从原来作为其行动框架和制约条件的阶级、单位或集体、社区,甚至家族和家庭中抽离,同时也从所属的抽象集体主义和传统道德规范中解放,日益自由并成为能“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个体,社会的个体化特征和趋势日益清晰。[2]
整体而言,我国乡村社会个体化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初期,乡村个体从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和全能主义国家中脱嵌;二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乡村个体从所属的集体、家族、家庭甚至亲密关系中脱嵌,个体化之后,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为自己而活”和“靠自己而活”的原子化个体[3]。个体化,一方面导致个体面临的是更多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困扰,社会风险不断向孤立、孤独的社会个体沉淀;另一方面,导致乡村社会共同体事实上的瓦解和乡村社会公共精神的衰落。乡村的个体化变革所导致的乡村社会共同体和公共精神的瓦解,消弭了乡村社会建设或振兴的社会基础。因此,从社会学视角看,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于,能否真正建设好乡村社会共同体、重塑乡村公共精神。
由于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以及比较效益低下,广大农民增收缓慢,这成为掣肘农村居民“生活富裕”的重要因素,在大量青壮年精英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社会背景下,“留守”人群成为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但他们的抗风险能力低,往往容易成为社会弱势人群。同时,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缺乏充足的资源投入,与城市社会发达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相比,乡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对低下,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事业方面保障不足、面临着诸多困境,因学、因病、因残等致贫、返贫现象较多,留守儿童照料、留守老人的赡养均存在着诸多现实困境,成为乡村居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障碍。乡村振兴,必然内在地包含着广大乡村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生活富裕的要求。社会保障能在面临失业、疾病、伤害、年老以及家庭成员死亡、薪资中断的情况下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改善和保障乡村民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托底机制。
改善和保障乡村民生,具体而言就是要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幼有所育、劳有所得、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七有”目标,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保障水平的提高、促进乡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重点要完善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加大乡村托幼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的投入力度,加快探索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此基础上,要结合乡村社会共同体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公益类、慈善类社会组织,对政府民生保障形成有益的补充。
乡村治,天下安。创新和加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在此基础上,农村利益格局深刻变动、社会结构深刻转换、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乡村社会的深刻变化对原有乡村基层治理体系、治理机制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
当前,党对乡村的领导有待加强,乡村自治机制有待强化,乡村法治水平、德治水平有待提升,平安乡村建设面临新情况。面对新挑战,实现新要求,关键在于实现更加高效的乡村社会治理,“治理有效”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之一,创新乡村社会治理则是实现“治理有效”的基本手段。“自治”“法治”“德治”“心治”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四种重要手段[4],实现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有效”,就是要推动上述四种治理手段创新。一是要完善乡村村民自治体系。激发乡村多元自治主体活力,形成包括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家族家庭、村民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自治体系;构建和完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的、其它多元自治主体积极参与的有效互动模式;形成制度政策完备、资源供给充足的乡村社会基层多元主体自治机制。二是要加强乡村依法治理体系建设,要通过乡村基层政府学法、信法、懂法,依法决策、依法执法,为乡村社会树立法治权威,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要推动法制教育全覆盖,既包括基层政府、自治机构,也包括村民,既包括党员干部,也包括普通群众,既包括成年人,更要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三是要创新乡村德治体系建设,在继承乡村传统道德合理基因的基础上着力推进新时代乡村道德体系的创新,构建与当前乡村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新的道德内容体系,引领新时代乡村道德新风尚。四是要加强乡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要根据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及利益格局、道德观念变动,完善乡村乡村心理健康服务的内容体系,着力在个体、群体和村庄层面做好心理服务工作[5];加强心理服务主体建设,依托现有乡村卫生室或者新建乡村心理服务站,加强乡村心理服务主体的培训工作,保证每个建制村能有一名及以上的专职心理服务工作者;要增设政府购买心理类社会组织的服务方式,开展村民心理普查,建立心理疾患的发现、排查、诊断和治疗机制,助力村民心理健康,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乡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