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 晶,张莉初,马维娜
(1.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21;2.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新疆乌鲁木齐 830002;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昌吉 831199)
我国食品行业内,酒类企业在四川、山东、山西、贵州等地已成为优势产业,带动着地方经济发展。但自改革开放至今,很多白酒产品从市场中消失,有的在洋品牌打压下逐渐被淹没,有的在合资和合营后被规模较大的企业收购,还有的由于保护措施缺乏而变成落后产品[1-2]。现如今,利益成为了企业追逐的对象,市场上的各种品牌和搭便车的品牌侵权行为不断出现。在国家反腐与“三公”消费约束等背景下,白酒行业产品品牌发展出现了瓶颈。
自从2014年实行了新《商标法》之后,对历史文化底蕴不足,市场推广资金存在限制的白酒产品发展非常不利,因此对白酒产品商标品牌的分析有着紧迫性与长远性的意义。实际上,白酒行业发展呈现显著性地增长趋势,国内和国际上的销量提升速度较快,并且该行业的文化影响力也日益扩大。但比较遗憾的是国内知识产权的立法中没有特别针对白酒行业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市场中各种仿制和滥用白酒产品的现象不断出现,这对白酒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障碍[3]。针对该问题,本文深入分析当前白酒行业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议,为白酒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现如今,白酒行业产品证明标志侵权现象十分严重,这与酒类有关法律保护体系存在不足有着非常大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新《商标法》实行以来,各种傍品牌和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被大规模限制,增强了商标专属权的保护,也提升了侵权赔偿金额,但还是有着很多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白酒产品标志法律刑事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处罚的力度比较轻。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处罚通常为3年以下,最高为7年;民事诉讼存在着不足。根据现在执行的刑诉法,商标侵权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害者受到的损失是在一定特殊条件下的,致使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实时高效地赔偿[4-5];不能有效解决威胁社会的商标侵权现象,例如商标反向假冒等现象,并没有认定为犯罪。
现今,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包含酒类生产与销售等多环节的管控法规,导致贩卖冒名白酒的情况非常多。同时,制售和假冒已经从以往的小作坊向团伙形式发展。甚至有些地方的制售假冒白酒产品已经形成了一条龙和集团化的趋势。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法规,导致白酒行业产品商标品牌在很多地方被侵权和假冒,白酒产品企业被迫跨地域进行打假。除此之外,白酒行业产品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经常派遣专门的组织和团队进行打假工作,然而在跨地域的打假过程中,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具体表现为:在跨地域打假过程中,当地的执法机关和部门针对侵犯白酒行业产品商标权的安全量刑呈现出畸形的现象,会出现不合理的缓刑等情况;针对刑事犯罪的情况查处停留在表面,导致查处的犯罪数量及额度会远低于实际情况;由于某种原因,会放纵幕后的操纵者;针对生产假酒和仓储假冒伪劣白酒产品的企业打击力度不够等。
白酒产品品牌经常受到侵权,除了和侵权人有关,还和白酒产品企业本身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着很大的关系。该方面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方面,在使用商标品牌中存在违法现象。例如2012年的某企业根据儿童形象做关于电梯的广告,这和当前的《广告法》中不可以出现“阻碍社会公共秩序”等规定有着相悖的情况。不可否认,这种类型的虚假宣传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商标管理处于忽视的状态,存在驰名商标逐渐淡化的危机。在我国,没有进行注册的驰名商标还是使用“混淆”的理论,即根据消费者产生混淆与否当作禁止别人注册或者使用某个商标的判断准则。但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这一理论已经不能充分地保护驰名商标。如果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和驰名商标雷同的商标,虽然不一定会令消费者产生混淆,但是该行为一定会损害或者淡化驰名商标和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的关联[6-7]。针对此种情况,国外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中,由混淆转换到了淡化。
根据目前白酒行业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对于白酒行业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完善提出的建议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实现两方面。
2.1.1 白酒行业产品证明标志法律保护应遵循在先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为:当在后权与在先权下商标雷同或相同,且可能会引起有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情况,使在先权遭到损害,此时在后权就无法获取法律的保护。然而假设在后权具备正当性质,亦或是已经得到了可以予以保护的利益,就应该从公平公正且科学的角度出发,兼顾各方利益,在利益最大化的约束下,利用更加灵活的模式对问题进行处理[8-9]。
2.1.2 白酒行业产品证明标志法律保护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法律与公正兼顾的条件下,从法律存在的内在属性角度出发,需要对商标权利人与社会公众整体利益进行综合性地考量,以此使商标发挥出最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从而就应该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达到有关权利间可以和平共处的目的。
2.1.3 白酒行业产品证明标志法律保护应遵循避免商业标识淡化的原则
作为以往混淆理论的突破,淡化理论的起点为混淆可能性判别准则的终点[10]。商标整体显著性能越强,表示其在大众意识中的形象就越深刻,进而对指定产品的保护欲望就越强烈。在淡化理论中,其目标为:将商标持有人针对大众识别该商标的显著性消失的可能消除;避免别人减损商标的特有性和识别性以及良好信誉等行为。
体系完善分为一般条款完善、例外条款的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完善三方面。
2.2.1 一般条款完善的内容
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外延范围进行扩充。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对企业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侵犯的行为,并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该条款与一般概念性条款存在着一定差异,由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上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出了明确界定,此种类型的行为一定是违反了其中列举的行为。虽然是概念性的条款,然而有着规制其行为的性质,由此不单纯是一个非常抽象概括性的规定。
扩大一般条款整体适用范围。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时,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整体复苏阶段,经济市场竞争环境有着十分显著的不足。由此,该阶段的法律均会受到当时大体经济环境的影响,从而具有一定局限性,且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下,当时针对不正当竞争的分类上存在着不足。然而,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些规定具备实用性与灵活性,但在法律规定滞后性等方面还有待优化,且有法律漏洞。综合上述分析,需要针对其予以优化与补充。
2.2.2 例外条款的设置
对于通用名称与常用标识予以科学管理和使用,该部分内容指出的通用名称为市场经济中一些特定范围内有着普遍适用性,没有显著性的指定商品名称。国外相关人员对于该问题提出以下观点:商品与服务标识均是一个形容词,所以必须与某种恰当的商品,亦或是服务的通称相互联系当作整体使用。
注意商标在先使用。因市场经济中包含着各种类型的主体,经济活动具有频繁特性,通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即一种商标会被一个经营者所占有,同时当作表征其商品的标志被向广大消费者接受,以此被固定使用。除此之外,其他市场主体也在相对合理的条件下使用类似的商标,并生成了些许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将在先使用权利人确认为合理使用,并能够继续使用该商标,由于其对该商标使用具备在先性,不会因后者不合理的影响而失去使用权。其中,商标均为经营者以突破产品为目的而存在的,所以雷同商标的情况经常出现。在上述情况下,法律根据原则性条款提出了相应规定,且对于上述情况下的使用人员,假设有着合理善意的使用前提,那么就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白酒产品外观和功能正常显示。在很多情形下,商品外观会形成一个特定标识,则商品证明标志就需要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商标法》中第十一条规定,仅能说明商品整体外观和功能不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然而如果这种标识存在着十分显著的特点,则也可以实现商标注册,但假设可以给消费者展现出具备特殊外观的情形下,商品经营人员在自身商品中使用到的外观和当前已有外观存在相似性,同样会被判定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2.3 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主要包含的内容
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分析: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惩戒,还是主要以国内法律中规定的经济赔偿为主。商标侵权这一行为一般会给被侵权一方带来经济与企业形象两方面的损害。由此,经济方面的赔偿无法完全解决侵权行为对企业整体形象的损害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体系中,为了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应该有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等精神赔偿形式。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不止是经济损失这一项,还存在精神损害,为此,应该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固定。建议在除了应得的经济赔偿之外,针对受害一方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调查中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进一步拓展赔偿范围,在适应市场经济整体发展态势时,也可以很好地体现出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下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产品证明标志的价值已经不仅是标识本身,还是产品信誉与知名度等方面的体现。基于此,以白酒行业产品为对象,对其标志法律保护体系进行研究。针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提出了相应建议。我国的商标法律保护体系起步相对较晚,下一步应更好地借鉴国外产品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更加高效地为我国白酒行业产品商标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