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俊(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上海 201108)
上海市现有建筑工程建筑保温系统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的协同工作,对建筑保温系统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见图 1。
图1 上海市建筑保温系统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示意图
政府部门采用企业备案结合工程监督抽查的模式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号)的要求,建筑材料需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证后方可使用,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市建设管理部门也将对部分工程进行监督抽查,确定在用建材的质量满足要求。
同时上海市引入了第三方监管机构,规定了上海市建筑工程都需要通过上海市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进行相关的登记和送检,并且需要进行唯一性标识,同时由上海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进行监督,送检样品需在上海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还可以自主决定进行监理平行检测。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接受工程送检的同时,还需负责对工程进行节能检测方案的编制工作,结合实际工程情况编制节能检测方案,指导工程建设方进行材料的准备及送检工作。
现有建筑工程中建筑保温系统监督管理体制见图 2。建筑保温系统供应商获得备案资质后便可以参与工程的招投标,进入工程前需完成材料的进场复验,施工完成后需进行现场检测。监理方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全上海的建设工程按一定频次进行监督抽查,同时社会还能对建设工程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机构进行举报。
图2 现有建筑工程中建筑保温系统监督管理体制简图
根据现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要求,建筑保温系统生产供应商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进行备案,建材备案的有效期为 2 a,生产供应商获得备案证后便可以参与上海市的节能建筑施工。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仅对来样负责,被测样品由委托方提供,并没有第三方监管,样品能否真实体现实际生产产品的质量依靠委托方的自律,仅对自律性较高的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故备案制度实质仅对建筑保温系统供应商实行了备案登记,确认该供应商的身份信息,而对于节能保温系统产品性能的监管作用较低。
建筑保温系统材料需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进场材料复验,建设方及监理方依据标准进行相关工作。但是由于现有检测标准体系均依据试验室方法进行编制,导致实际使用环境与现场工程有较大出入,表 1 列出了无机保温砂浆外保温系统部分材料的成型环境及养护周期。
表1 无机保温砂浆外保温系统部分材料的成型环境及养护周期
由于上海市建筑防火设计要求,现有建筑工程多设计选用无机材料,故表 1 以无机保温砂浆系统为例。该系统中作为功能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及作为辅助材料的界面砂浆以及用于防护层抗裂的抗裂砂浆和耐碱涂覆中碱网布均要求养护周期为 28 d,而正常的检测机构在样品流转、测试及结果报告均需必要的时间来完成,实际进厂复验周期远大于 28 d,同时养护环境均在 20 ℃ 范围左右。而实际工程现场施工环境温度由自然环境及建筑物朝向决定,建筑物阴阳面温度、大气风向、晴雨等均会对实际工程产品产生影响。故即使进场复验报告合格,实际也仅能证明该被送检样品在实验室养护环境下测试性能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并无法证明工程施工后的产品具有同样的物理性能。
同时建筑节能工程作为建筑工程最后的建设工程,施工方为了减少前期进度拖延造成的损失,也会进行“抢工期”的施工操作,在未取得复验合格报告的前提下违规进行施工建设,减少必要的养护周期,缩短不同工序间隔,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甚至出现不合格工程。
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施工方在完成工程施工后对工程进行现场节能检测,具体检测项目依据该建筑节能系统供应商的施工规程或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项目一般为保温层构造、锚栓抗拉承载力及保温层拉拔强度。但由于工程中施工方使用的脚手架等设备均采用日租形式,施工方出于成本考虑,会在养护周期未到的情况下提前拆除外立面脚手架等设备,减少自身的生产成本。由于天气因素及工程养护时间等客观因素存在,待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已无法对高层建筑外立面进行现场检测,最终仅部分建筑底层、阳台及女儿墙等部位可供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部分企业也故意加强该部位的节能施工质量,导致最终现场检测结果不能真实反映该工程质量。
与国外建筑设计师也会参与工程建设的情况不同,目前上海市建筑工程领域中建筑设计师对材料的进场复验及实际施工质量的确认均交由监理单位进行操作。而设计师与监理单位的理念不同,设计师根据自身设计需求对所选用的材料提出特定要求,而监理单位根据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或材料供应商的企业标准来进行验收。当设计要求高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时,就会发生所选材料虽符合国家标准,却并不满足该建筑的设计需要,而监理单位却根据国家或地方标准确认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严重影响最终的实际节能系统效果。
现阶段政府、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等监管主体的监管工作主要集中在项目的实施阶段,错误认为在实施阶段做好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管和控制就能实现项目质量目标,缺少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监管[1]。现有建筑保温系统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从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至整个完整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都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但在工程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后,仅有业主对该建筑进行使用维护,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接管运营,并对其建筑物进行后期的质量监督[2]。由于物业公司专业知识有限,只能待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后方寻找施工方进行协商解决方案,但由于该建筑已交付使用,对于工程质量的责任确定常存在分歧,无法确定为该工程实际问题抑或为业主使用不当造成,导致双方责任不清,互相推诿。而现有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对该情况也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若分歧较大或物损严重,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仅能通过法律渠道确认最终修缮及赔偿事宜,将耗费大量资源及时间。
现有上海市建筑工程中建筑保温系统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确认了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同时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及上海市建筑检测行业协会对建筑保温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基本覆盖了整个建筑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保证了工程质量,但是由于建筑保温系统材料的特殊性,导致在现有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下仍出现了部分工程虽通过质量竣工验收,但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结合对现有上海市建筑保温系统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加强政府监督作用。我国建筑节能的市场机制还未建立,建筑节能市场发育缓慢,同时国内外的实践也已证明,建筑节能领域是一个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约[3]。现有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看似由多家第三方机构及政府部门参与监督管理,实质对于监理单位的依赖性极高,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上海市检测行业协会均依据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及样品信息进行检测管理活动,若监理单位提供错误信息将导致最终监督管理的结果偏离,故加强政府监督作用,可增加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2)制定政策鼓励设计者参与到工程建设施工。设计者对工程质量提出了质量要求,对设计具有解释权,故应当鼓励设计者积极摆脱传统的仅接受业主委托并提供设计方案的模式,鼓励设计者参与到工程建设施工中,对原材料的选择等提出监督管理要求,可以更有效地传达设计本意和要求,保证最终建筑保温系统工程质量。同时设计者为了维护自身名誉和行业影响力,也将会努力提高自身设计建筑的最终工程质量,获得行业认可。
(3)扩展现有建筑保温系统质量监督管理至建筑全寿命周期,确定建设方及材料供应商的义务及工程保质期。由政府对已竣工验收企业进行责任约束,确保已交付建筑的质量监督管理措施,使监督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不仅参与设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同时也能够为竣工建筑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建筑物全寿命周期内的工程质量。
本文仅针对上海市建筑保温系统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及现有工程施工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保证上海市建筑保温系统施工质量,为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提供建议,努力推进上海建筑业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的同时,保证节能减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