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位利平 河南理工大学应急管理学院
很多食品安全事件被公众扩散,往往经由媒体曝光,媒体在食品安全治理监督和信息分享方面有独特优势。如2017年镉污染大米事件、2018年小龙坎火锅口水油事件、2019年外卖黑心作坊等事件,都证明媒体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公众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渠道受限,对于食品安全治理现状认识片面,媒体作为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媒介,能有效弥补短板。因此,建立公众与媒体的协同机制是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捷径。
媒体包括电视台、报社、电台、微博、微信、网站与客户端等大众传播机构及其附属产品。根据媒体传播方式、作用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媒体分为主流媒体和非主流媒体。主流媒体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副司长王国庆从综合角度说:“主流媒体就是承担重要的宣传任务和功能、覆盖面广、品牌性强、影响力大的强势媒体”。如中央级新闻媒体、区域性媒体、城市媒体和官方新闻网站。非主流媒体数量、种类繁杂,主要集中为微博、微信、网站与客户端等大众传播机构及其产品的平台。
由于资源与技术的限制和食品市场的复杂,公众与企业、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媒体强大的搜索功能和丰富的资源平台,能适当减少不对称。首先,媒体信息共享作用会促使企业之间产生良性竞争、履行较多社会责任、更注重品牌影响力和企业文化。其次,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会促使政府政策的出台,督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保障的日趋完善。如,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1],颁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2伊利奶粉汞含量超标事件之后,修订了史上最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法》[2]。此外,伊利集团加大管理层建设、奶源基地建设投资,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设;提高产品信息的透明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由此可见,公众与媒体协同对于食品安全治理起着推动性的作用。
一直以来,公众参与意识与维权意识缺少发挥渠道和人员引导。公众与政府合作是参与意识的外在体现,与媒体合作则是维权意识的内在驱动。首先,公众通过与媒体合作拥有较广的维权渠道;其次,公众与媒体合作可以不再处于信息滞后或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3]。再次,媒体通过与公众合作可直接了解公众最真实的想法,提高自身的影响力、公信力。
互联网时代,媒体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工具。公众对媒体信任度下降原因有如下几点:①过度报道。部分媒体为博眼球,从不同的角度对热点新闻过度解读,衍生大量新闻谣言;只提供政府较为认可的正面官方视角,而忽视从专业新闻角度和公众角度去分析,导致新闻失真。②过滤报道。媒体选择性报道一些正面宣传自己的内容,忽视对监督类新闻的报道。③引导报道。一些媒体片面强调政府和直属领导的指示,忽视对食品安全事故本身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追求,或者避重就轻地转移公众的注意力,掩盖根本问题。④虚假报道。部分自媒体为了博取关注,将虚假的消息发布到网络上,而有些非主流媒体在未确认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就将这些"消息”落地成为“新闻”,形成虚假新闻。
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其目标本应是揭露不良企业恶行,维护公众安全,塑造食品安全市场的良性风气。但媒体具有社会性和市场性双重职能,极易因其他权利和资本的介入影响其独立性。部分媒体过于注重利益,导致因获取曝光率和点击率而逐渐忘记最初曝光食品安全事件的目的,媒体的目标由最初的食品安全治理转变为获取公众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错误引导了公众,导致最后问题不了了之。
互联网社会产生的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已超越现有法律框架,尤其是对于食品安全治理,问题复杂、程序繁琐,传统法律条款不能适应网络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近些年来,一些消极的网络事件反复出现,暴露出我国互联网社会在法律体系方面的缺陷与不足,法制化步伐没有跟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网络立法内容上过多强调政府对网络的“管治”。②缺乏社会主体权利的固有保障,尤其是社会主体在网络空间中参与治理权利的保障。③缺少对互联网商业行为的规制,社会监督不远远不够,只能单纯的靠道德约束。④没有明确网络行为主体的权责关系,相对其他发达国家及地区,我国的互联网立法明显滞后,法律体系亟待完善[4]。
公众与媒体合作协同的基础是信任,媒体公信力不足是影响公众与媒体的良好合作的痼疾。在“2016媒体公信力调查”中,电视、报纸、官方微博分别为民众公信力前三甲,广播和微信则分列第四、五[5]。主流媒体在公众与媒体的协同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公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与媒体合作:①网络投诉平台,网络投诉平台扩大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自主权,加快了食品安全问题反馈的效率。例如,新浪微博推出“黑猫投诉”的消费者服务平台,通过“公众投诉 联系投诉企业 企业回复”三步,消费者可快速对接当事企业,进而推动投诉事件得到快速解决。②通过媒体渠道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主体的信息,公众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与贴吧等网络渠道将食品安全问题反映给媒体。主流媒体需要对非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借助非主流媒体快速传播的优势使公众尽快掌握食品安全处理现状。
媒体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发挥着纽带作用,引导公众与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的协同共治。媒体作为一种媒介,可以协助公众建立食品企业监督机制,促进公众与企业的交流。媒体利用与企业合作的渠道,形成企业、媒体、公众之间的良性信息共享,增强公众的知情权。此外,媒体将公众的投诉与维权信息广泛传播,对造假售假与诚信缺失的企业形成强大震慑力,食品企业也可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产品的详细信息,促使“良币驱逐恶币”。
保障机制包括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制度保障是指公众与媒体根据自身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经验,为政府创新网络安全监管机制和管理方法提供建议建议。如,加强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知情权等基本权益的保护;加快网络财产安全、隐私保护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程序。技术保障是指公众与媒体协助政府部门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技术,通过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大防护和预警的力度,杜绝食品安全的虚假信息,确保食品安全治理在互联网平台的“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