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全业 王 笑 葛成林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太原030006)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种子法》确立了“自愿性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开启了我国种子质量认证监控新模式。种子质量认证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种子认证方案,通过对种子生产、加工等一系列过程控制,实施扦样检测,确认种子质量、标识和封缄是否符合认证方案和规定质量要求的活动[1-2]。种子认证机构是运作种子认证方案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为了实施好这项全新的制度,取得预期的效果,科学评价认证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至关重要[3-4]。
我国颁布的《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认证作了简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了认证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以及申请和批准程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为规范认证机构考核管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同采用ISO/IEC 17065:2012,颁布了《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GB/T27065-2015),是所有领域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
《种子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这标志着以法律形式将自愿性种子认证制度固定下来。明确了实施种子认证活动,依法为企业提供认证服务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资质,需要通过有关部门评价认可。种子是特殊的产品,在对种子认证机构进行评价时,需要在通用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建议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建全国种子认证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国种子认证工作,制定种子认证机构认可规则和认证方案,组建种子认证专家组,评价种子认证机构技术能力。
种子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繁杂、质量控制难度大。种子质量关系广大农民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关系种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粮食安全[5-6]。因此,对种子认证机构在法律地位、公正性、保密性、组织结构、资源、过程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必须在通用要求要素全部适用的基础上,突出其特殊性、专业性。
2.1 法律地位 种子认证机构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具有合法性、权威性。种子认证机构应是一个法律实体,或一个法律实体内明确界定的一部分,具备承担开展认证活动所引发的责任的财力资源,对其出具的种子认证证书负责。认证机构可以是非政府的或者政府的。鉴于我国目前种业发展和改革现状,建议由农业农村部设置国家级种子认证中心,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设立省级种子认证分中心,统一认证规范和管理制度。
2.2 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应构建与其实施种子认证活动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将其组织结构形成文件,并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认证过程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明确管理层与其他认证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建议种子认证机构实行机构主任负责制,内设综合管理部门、扦样和田间检验部门、室内检测部门,必要时可设置专业委员会。种子认证机构在业务上受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种子认证机构应有维护公正性的机制,应采取措施识别影响公正性的风险,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有措施保证不受来自内外部的或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不得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客户索取不正当利益。
2.3 资源要求 种子认证机构要配备认证活动所需要的种子认证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具备相适应的种子质量检验技术能力。
一是人员方面。种子认证机构自行与认证人员签约确定雇佣方式,人员数量应与认证方案范围相适应,建议聘用10名以上种子认证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认证扦样员,5名田间认证检验员。种子认证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熟悉农作物种子认证方案,具有履行认证职责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其技术能力应经农业农村部种子认证工作委员会确认。种子认证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人员,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种子认证工作的人员。
二是设备设施方面。种子认证机构配备的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所需仪器设备的准确度,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相应的规范要求;办公场所和实验室面积不小于200m2,鉴定田面积不小于3.33hm2,室内检验的工作环境应满足种子检验的功能和总体布局;开展扦样和田间检验应具备现场操作的防护措施和条件。
2.4 过程要求 种子认证机构应依据官方《种子认证方案》编制并实施种子认证实施细则。在认证协议的约束下审查客户提交的认证申请,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有关信息的充分性,认证范围的有效性,评价方法的可行性等。对于原种种子繁殖或者首次申请种子认证的,必要时派人对清洁与不混杂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种子认证机构按照《种子认证实施细则》,指派田间检验人员对制种田进行检查,监控种子遗传质量,指派扦样人员对种子批实施扦样,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验证种子批物理质量,验证样品频率不低于5%,适时检查种子批标识、封缄和有关记录等实施情况。对照田间检验报告、种子检验报告和其他报告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结论。对发放认证证书和标识的种子批采取小区种植鉴定方法进行后控,验证认证方案的实施情况。
2.5 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是控制认证机构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是开展种子认证活动的纲领性文件。种子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规定,结合本文关于种子认证机构能力要求的建议,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认证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具备开展种子质量检测资质的种子认证机构,同时还应满足《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的规定。
管理体系应覆盖认证、检测相关的所有活动和场所,并形成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贯彻执行。种子认证机构在首次认可评审前,应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为贯彻实施好种子质量认证这一新制度,全国农技中心编制了《农作物种子质量认证方案(试行)》,于2017-2018年在全国10个省启动了种子认证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了种子质量水平的提高,在种子认证管理和技术上积累了丰富经验。
随着种子认证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种子认证制度必将成为我国控制种子质量的重要手段,将对提高种子质量管理水平,提升种子企业的品牌竞争力发挥重要的作用。种子认证机构作为种子质量认证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必将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