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瑞芳
2007 年11 月,李某等八人先后与某市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位于该市新区的商品房各一套,并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2011年,李某等八人认为所购房屋房产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遂以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以该市某测绘队、某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测绘审核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该市某测绘队对小区商品房产权面积的测绘报告,并判令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重新依法履行审核职责。
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第三人该市某测绘队,拥有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资质证书,证书所载业务范围包含房产测绘业务范围,根据委托有权对本案涉诉房屋进行房产测绘,并且作业限额符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其作出的包含测绘数据的测绘报告属测绘成果,成果质量应当由该测绘队负责;被告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测绘报告的行政审核部门,是在原有数据基础之上履行审核职责,对测绘报告成果中的原始数据是否准确,不负有审核职责。如原告认为本案测绘报告所涉及的数据有误,可以通过民事或其他途径先行解决,故驳回原告李某等八人的诉讼请求。该案原告不服,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孟子曾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房产是最重要的私人财产之一。房产测绘成果所包含的房产测量数据,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据了解,房产领域的测量纠纷此起彼伏,像本案诉诸法院的更是屡见不鲜。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本案中,第三人该市某测绘队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审核规定仅是形式审查,并没有规定测绘审核后的法定表现形式,因此不对审查内容正确与否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依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测绘成果认签表,证明房管部门对测绘报告进行了审核,除非有证据证明经过审核的测绘报告存在错误,才能认定房产管理部门未尽审核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等八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可以先行委托经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房产测绘成果不符合要求,原告再向法院提起确认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测绘审核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该市某测绘队对小区商品房产权面积的测绘报告,并判令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重新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诉讼,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认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明确对测绘报告审核的法定表现形式;房产测绘资质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保证房产测绘成果质量;测绘地理信息从业者更应该以执着的理想信念、踏实的工作作风、强烈的责任意识,为社会提供精准的测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