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制度70 年变革:以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为分析框架

2019-01-04 13:55:34李飞龙
关键词:农地所有制土地

李飞龙

中国农村土地的配置问题,在70 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是关系国家发展和农民认同的大问题,70 年后的今天仍是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基本问题。 同一个问题延续了70年,其本身已经构成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然而,经过学术梳理,笔者发现对此问题的大时段概括总结仍有边际研究空间,相关研究多囿于革命史、土地法学、社会学等领域,未能形成总体性和贯通性的解释框架。 鉴于此,笔者选择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互动,作为中国农地制度70 年变革的分析框架,希望在强调两者之间对抗、互溶以及转化中,来理解国家、农民与土地的多元关系。

对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界定,诺斯曾有过论断:“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正式地说人类设计的、构成人们互相行为的约束条件。 它们由正式规则(成文法、普通法、规章)、非正式制度(习俗、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以及两者执行的特征组成。”[1]他认为,突变是正式制度的主要特征,渐近性变动是非正式制度的主要特征,社会改革的成功,不仅需要确立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也应该得到重视。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对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界定,大致构成了学界对制度讨论的框架,而本文的梳理也正是建立在此分类的基础之上。 实际上,将中国农地制度70 年的延续与变革,统摄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互动的整体脉络中,发现两者之间的互动与关联,可为我们理解农地制度提供更加多元、系统和精细化的路径。

一、“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时期的农地制度(1949—1952 年)

土地问题一直是历次农民起义和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 历史上的农民起义,都将土地视为吸引农民参与的主要手段。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关键因素,就是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诉求。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依靠减租减息等“静悄悄的革命”,已经实现了土地占有的均势,并随着1947 年开始的土地改革,彻底完成了土地的平均占有。 1949 年以后,中国共产党以磅礴之势,很快控制了中国大陆的大部分地区。 不过,对于新解放区,国家并未立即进行土地改革,而是有一段相当长的准备阶段,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绥远六省,直到1951年秋收之后才进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则更晚。[2]620-621

国家为什么有意推迟土地改革的时间? 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给乡村社会一定的缓冲期,无疑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传统社会,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存在影响地方社会的乡规民约、民间组织,以及风俗习惯等,它们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根深蒂固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忽视这些传统社会的力量。 因此,在土地改革之前,国家通过剿匪、清匪、反霸等政治运动,镇压了显现的和潜在的敌对势力,通过减租、退押、废债等经济运动,清理了传统社会的产权关系,为土地分配的顺利进行清除了道路。 乡规民约、民间组织,以及风俗习惯原本属于非正式制度,在“皇权不下乡”的古代,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代以来,民国政府试图将权力下移,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国民党仅在区一级建立了正式政府机构。[3]与以往历代政权均不同,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将国家权力深入到乡村社会的最底层,并在村级组织建立了党支部,从而有效掌控了乡村社会的发展方向。 经过近两年的政治运动和经济运动,新解放区的乡规民约、民间组织、风俗习惯之力量大为削弱,从而构成了土地分配的前提和基础。

随着新解放区农村社会的稳定,国家开始了均分土地的改革。 到1952 年底,国家通过制度安排与政权力量,帮助3 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得到了7 亿亩土地和其它各类生产资料,实现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转变。[4]土地改革的完成,兑现了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均田承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是国家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发展农业生产动力问题的重要举措。 不仅如此,均分土地还强化了农民,尤其是贫雇农对新政权的认同,满足了长期以来农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地权思想。 可以说,土地的均分同时契合了国家和农民双方的预期,是国家和农民地权思想趋同的具体展示,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的延续。

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审视1949—1952 年的农地制度,土地改革又是革命型意识形态向制度、法律转变和固化的标志。 《土地改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保护了农民的土地产权,从此农业生产成为新政权反复强调的重要内容,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革命型意识形态向制度与法律的转向。 同时,土地改革还是中国共产党“美好平均主义世界的终极目标的承诺,是革命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基础”[5]。 经过对原有社会结构的解构,新政权、新生活、新思维逐渐得以建立和形成,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以平均主义为核心的社会改造观,而土地改革恰恰就是平均主义思想在农村社会的具体表现。

土地改革以后,土地产权的形态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有权租佃、出售,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方式。 分得土地的农民积极投入农业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并呈“中农化”之势。 紧接着就出现了借贷、租佃、土地买卖等传统社会固有的各种经济行为,甚至出现了一定规模和数量的新富农。[6]从土地产权状况与发展趋势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较传统社会的农地制度并无本质改变,把地主土地所有制改造成农民土地所有制,也仅是土地占有多寡的改变,随着农村社会借贷、租佃、土地买卖等传统方式的重新,辛勤劳动的中农,经过时间的积淀,无疑会上升为新富农,甚至新地主。 这既是农村社会结构发展和农民实现发家致富愿望之必然,也是非正式制度作用下的结果。

同时,农村市场还在延续,集市贸易、以物易物仍旧是农村农作物流动和消费品买卖的主要形式。 土地、劳动力、农产品属于市场交换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灾人祸、好吃懒做者,会被迫出售刚刚在土地改革中分得的土地;农民可以出售劳动力换取工资,以养活个人和家庭;农民种植农作物的剩余部分也将拿去集市交换。 在乡村社会中,市场与平均主义无疑会产生矛盾,市场的运行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农民丧失土地、出售劳动力,土地走向集中,随之而来的是两极分化,即便两极分化并非严重。

不管怎样,作为正式制度安排的土地改革,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度的地权关系,并保持了一段时间的存续和稳定。 此时,非正式制度还在发生作用,传统社会的乡规民约、民间组织、风俗习惯、意识形态、平均主义、农村市场等,不论在土地改革之前,还是在土地改革之后,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就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关系而言,1949—1952 年,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大,诉求基本吻合,这极大地降低了农地制度延续的成本,有助于国家维护已有的农地制度。

二、“组织起来”: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地制度(1953—1956 年)

土地改革以后,由于传统经营方式的重现,中国农村随即呈现出两级分化之趋势,这显然与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去剥削化迥异,也不符合党对未来社会的构想。 同时,单个农户经济力量薄弱无力更新生产工具,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建设无法开展,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下降,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加之均分土地导致的土地碎化问题,阻碍了农村生产向规模化发展,导致农作物产量一直处于低速增长之中,很难满足国家发展重工业的需求。 因此,彻底改变农地制度的根本形式,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就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必然。

实际上,确立社会主义发展之路,并不是1953 年才出现的新问题。 1951 年12 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号召农民“组织起来”,明确要求“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7]37只不过接踵而至的互助组,并没有改变农地制度的根本形式,不论是常年互助组,还是临时互助组,都是农户联合起来生产互助的方式,农民土地所有制仍是农地制度的主要形式。 但是,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表明,农民土地所有制并不能长久,终究会被集体土地所有制代替,区别仅在于过渡时间的长短。 1953 年12 月,随着《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的出台,中共中央确立了对农业个体经济进行改造的思想,加速了“组织起来”的步伐。[8]443-463合作社立即成为中国农村的发展方向。 到1956 年底,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已经达到96.2%,农业合作化运动最终完成。

农业合作化的完成,表明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终结,这是国家制度环境下的必然。 合作化时期的制度环境可从“体制模式”和“发展战略”两方面考察。 从体制模式看,计划经济体制和全能政治体制,会导致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形成。[9]决定了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农民对农地制度影响的有限性,以及政府在农地制度中的主导地位。 换言之,就是农民的谈判能力和契约地位均处弱势,农民无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使用权也受到极大的影响。 从发展战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重工业优先战略,是国内工业基础薄弱,国外冷战局势严重的不二选择。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就需要提取农村社会中的大量资源,而集体土地所有制,无疑是实现此发展战略的最优选择。

除体制模式、发展战略等正式制度的因素外,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也有助于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在思想观念层面,国家力主的社会主义建设与农民追求的“翻身解放”相切合。 1953 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以后,为了避免个体经济的弱势,着力消灭两级分化,国家对中国社会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并重视对人主观世界的塑造,这与刚刚获得解放,政治地位陡升的贫雇农之期望基本一致。 在对社会主义懵懵懂懂的认识中,相当一部分胸怀社会主义理想的农民,选择了对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支持。 在意识形态方面,土地私有的思想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宣传,极力批判非马克思主义的各种思想,强调意识形态的重要性。 实现社会主义的改造、完成社会主义的过渡,成为农民对新政权认同的重要标尺。 在此宏观形势下,土地私有已然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对立面,农民土地私有制之土壤逐渐消失。

不过,在非正式制度中,也有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对立面。 在土地改革中刚刚分得土地的农民,并非完全认同集体土地所有制,几千年传统社会所形成的私有观念,也不可能在短短三年之内就发生根本改变。 具体而言,首先是传统社会结构的影响。 1950 年代的中国农村,虽然经过了多次政治运动,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等具体形式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种植业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传统社会结构仍制约着个体农民的思想与行为。 其次是传统社会心理的影响。 社会心理是一个自然形成的状态,需要漫长的过程,即便是新政权极力塑造的新社会形象,在农村社会的执行过程中,仍被打了折扣,传统社会心理并非在新政权建立后就骤然改变。 再次是传统社会网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农村以血缘、地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仍旧存在,并一直是农村社会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主要纽带。 最后是传统社会文化的影响。 社会文化主要是指地域文化,是彰显地方特征,制约个人行为的内在因素。 可以说,非正式制度就是历史文化的延续,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文化积淀,虽然知识文化水平落后的农民难以言明传统社会文化的重要性,却逃脱不出传统社会文化的桎梏。 在传统私有观念的制约和切身利益的考量下,相当一部分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制心存怀疑和顾虑,并在1956 年下半年出现了“拉牛退社”的现象。[10]655因此,制度惯性和思维习惯的力量不可小视。

可见,在合作化运动中,中国共产党依据体制模式和发展战略,最终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制,并保持着长期的延续,这是正式制度确定性的一面。 为了保证正式制度的实施,国家借助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灵活性,实现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某种契合,这是合作化运动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不过,传统的社会结构、心理、网络、文化与集体土地所有制并非完全一致,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一直延续至人民公社时期。

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农地制度(1957—1978 年)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农地制度的变革并未停止,人民公社的浪潮迅速席卷了整个中国大地。 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首先是中共领导人对国内外时局判断的结果,1956 年的波兰和匈牙利事件,1956 年下半年至1957 年的国内社会动荡,更加凸显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必须克服农业分散经营的弊端,为工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同时,从集体所有制,走向“一平二调”“一大二公”为特征的公社所有制,还是政策惯性的延续,以运动型治理的方式,来实现高度组织化目标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经为下一步的人民公社化提供了思想条件。[11]58-66在政治环境的演进下,资本积累和工业化建设的目标已经决定了公社所有制的长期性。

人民公社化时期农地制度的特征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按管理层级,前后可分为两个阶段,“一平二调”“一大二公”时期,时间较短;“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时间较长,延续了17 年之久。1958 年2 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 同年8 月,毛泽东在山东省委书记汇报历城县北园乡准备办大农场时强调:“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一起,便于领导。”[12]740此后,“人民公社好”的口号响彻全国,各地纷纷办起人民公社。 “大跃进”后期,国家开始调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特别是1962年9 月颁布了由毛泽东起草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恢复农民的自留地与家庭副业。[13]91-120

如同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的农地制度一样,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农地制度也是既有“体制模式”和“发展战略”实施下的必然。 计划经济与全能政治的体制,以及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工业的诉求,需要农村提供强大的支撑,也造就了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公社所有制。 但是,非正式制度并未消失,它们时刻作用于正式的农地制度,甚至成了农民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借用韦森在《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中的讨论,可从个体化约束的习惯、集体性遵从的习俗,以及特定习俗的惯性三个方面加以理解。[14]

个人习惯是最基本之社会约束,也是社会制度自发演变的基础和逻辑起点。 习惯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个人行为的出发点,甚至不假思索的加以执行。 集体化时期,一切财产归工、生产资料公有、成果集体分配、社员统一劳动,社会关系上的绝对公平,以及所有制上的纯洁性,决定了辛勤劳作并不能彻底改变自身的经济状况,于是农民会选择磨洋工、出工不出力等消极怠工的办法,来对付国家的制度安排,并逐渐成为一种习惯,成为集体化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假如仅是个人习惯的磨洋工,可能不足为惧,但“个人习惯是隐性个体认知的外在显化,是研究非正式约束的起点。”[15]那么,个人习惯就很可能演变为群体习俗。

当个人习惯演变为群体性,或者集体性认知时,就成为一种习俗,并对个人行为产生影响。 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民自发形成并演变为集体遵从的行为十分普遍,如扩大自由地、包产到户、以及集体的偷拿等。 显然,不论是范围上,还是力度上,集体性遵从的习俗都具有更持久的影响。 以包产到户为例,1957—1978 年,曾数次出现地方性自发的包产到户,它很难说是个人行为,因为仅通过个体很难成效。 包产到户多是一种集体性遵从,是地方农民普遍的参与,并成为一种习俗。 也只有多数人的参与,包产到户才产生足够的影响,并对原有农地制度产生冲击,甚至迫使公社所有制的一度松动。 1978 年以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包产到户的延续与发展,也是农民集体行为的展现。 再如集体的偷拿,它并不是偶发性和急迫性的行为,而是农民的“常规行为”和“日常生活”,在集体性遵循下,瞒产私分、偷拿偷吃农作物、预支借粮等行为随处可见。

特定的习俗,即惯性,是一种长期存在,被强化了的习俗,多为特指,是一种小范围内具有契约内涵的非正式制度。 人民公社化时期,当磨洋工、偷拿等行为已经成为集体行为时,周围的农民也不再去举报和揭发,而是参与到农民的“反行为”之中,成为集体行为的一份子,以致身为执法者的乡村干部也大量参与其中。 磨洋工、偷拿等行为,已经演变为乡村社会的特定习俗,成为影响一代农民的深刻记忆。

可以说,人民公社化是实验大同世界理想和农民试图改变贫困现状的结合点,在意识形态的引领下,人民公社体制成为国家提取农业剩余的制度基础。 此时,正式的农地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并未协调一致,个体化约束、集体性遵从、特定的习俗等非正式制度极大地冲击了公社所有制,以致劳动效率低下,农民生活贫困,并成为农地制度变革的重要因素。

四、“解决思想、实事求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农地制度(1979—2019 年)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农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大致分为过渡和确定期、稳定和发展期、稳定和深化期、完善和转折期四个阶段。[16]到2019 年为止,农地制度仍在不断创新之中。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农地制度,与改革开放的步伐保持一致。 如果没有改革开放的思想解放,很难想象小岗村农民的分田到户行为会有怎样的结果。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业学大寨”仍是农村社会的主旋律,集体化时期的“磨洋工”仍是农民生活的常态。 经过“解决思想、实事求是”大讨论之后,中国的改革开放才向纵深进一步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得以长期化与规范化。 可以说,正是由于“解决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引,农地制度才可以不断创新发展模式,以适应市场发展与国际交流的需要。

20 世纪80 年代,国家对农地制度的基本策略就是不动所有权,盘活使用权,进而形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制度创新。 土地财政就是在此背景下被催生出来的,农民出于生计的考量,往往突破规则、滥占土地,农村中常常出现“先占为王”的现象,谁先占有并使用土地,其权益就归谁所有,从而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混乱。 地方和基层政府则受发展逻辑支配,他们在中央的许可下,大搞土地开发,加速占用农地,违规占有农地的现象屡禁不止。 农民与地方政府诉求的不同,导致相互之间的矛盾不断,冲突频发。 20 世纪90 年代末期以来,尤其是国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以后,农地制度逐渐向法制化的轨道推进,农民分享到了更多的土地发展的收益,比如征地补偿制度。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政府、集体和个人的观念,逐步向“改革是最大的红利”转变,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在既有框架不变的原则下,农地制度调整开始进入了更加活跃的时期。

在农地制度变革中,家庭的非制度因素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秦汉以来,家庭就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单元,拥有农作物种植的选择权,农作物出售的分配权等,并由此向政治组织、伦理道德等领域延伸。 由家庭扩张至社会,并通过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家庭,以及家庭网络,一直延续至今。 即便“大跃进”时期,集体组织曾部分取代了家庭的功能,家庭仍旧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原理仍旧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原理,家族精神仍旧是整个社会的根本精神,当然也是中国文化的根本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就是将家庭从集体生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让家庭恢复原有的经济功能,这是传统社会的惯性。 论者指出,“路径依赖是有惯性的,变迁必须与之共舞才不至生出结构性断裂。”[17]集体化时期,家庭功能的部分丧失所产生的结构性断裂,必然不能长期存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大量进城打工,“离土又离乡”,农村中的土地流转现象普遍,但仍没有改变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 21 世纪以来,家庭还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在短时期内,家庭的这一基本功能也不可能消亡,并有长期存在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农地制度,仍坚持集体所有,这是意识形态所决定的。 改革开放之初,农地制度仍需遵从“两个不许”之规定,不论是中共上层,还是普通农民,普遍存在“谈包色变”的思想,反映了农业发展困境与意识形态压力之间的矛盾,这种情况直到1980 年下半年,达成著名的“75 号文件”①“75 号文件”即1980 年9 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该文件指出,包产到户没有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可以包产到组,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才有所改观。 其后,面对市场的发展,意识形态压力仍旧存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执行的摇摆与反复,很大程度就是意识形态的作用。 在1992 年南方谈话,改革开放的路径形成共识后,这种摇摆与反复才被农地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所代替。 21 世纪以来,农地制度更在持续变革之中,如完善基本的经营制度,延长承包期间,改革征地制度,保证农民权益等。 但这些并不能突破意识形态的底线,农村土地仍是集体所有制,不动所有权,盘活使用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制度创新,才是农地制度发展的着力所在。

很明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地制度的改变,论者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等“边缘改革”,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本质性转型。[18]219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提升了农民积极性,成为农地制度变革过程中的一种有效形式。 改革开放40 年农地制度的不断创新与变革,就是不断修正和完善原有制度,积极吸取非正式制度的积极因素,力图寻找农地制度最佳路径的奋斗过程。

五、结束语

审视中国农地制度70 年的变革,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无疑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分析框架。 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等不同发展阶段的农地制度,都可用两者的对抗、互溶以及转化,来加以讨论。 在农地制度的变革中,既有体制模式、发展战略、改革方式等正式制度因素,还有思想观念、意识形态、道德伦理、家庭传统、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因素,他们共同作用于农地制度的延续与变革。

最后,在讨论农地制度变革时,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能截然分开。 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为理解中国农地制度70 年变革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分析框架,是因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起源、作用方式、演化均大相径庭,但是又不能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截然分开,从而陷入简单二分法之境地。 在农地制度变革的讨论中,地方性的风俗习惯、主流的意识形态、传统的家庭观念,均不是脱离具体场景而独立存在的,它们对农地制度的影响也很难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区分开来,尤其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诉求一致时,它们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制度的延续或变革,此时更难区分两者的差别。 同时,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还可能相互转化,正式制度可以转化为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也可以转化为正式制度。[19]前者如1953—1956 年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转变;后者如改革开放初期的小岗村,原有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正式制度安排,但在村民“包产到户”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驱动下,最终成为国家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 因此,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不能截然分开。

其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契合程度,是农地制度延续或变革成本的关键因素。 中国农地制度70 年的变革证明,当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融合度高,诉求趋向一致时,正式制度延续或变动的阻力就相对较小,成本就相对较低,如土地改革时期的均分土地,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农地制度的演变等。 当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融合度低,诉求趋向矛盾时,正式制度延续或变动的阻力就相对较大,成本就相对较高,如人民公社化时期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农地制度。 而且,就两者的特性而言,正式制度的稳定性与非正式制度的灵活性之间也需要契合,仅有正式制度的刚性,很难保障其在底层社会的执行,只有在非正式制度的变通性之下,正式制度才有了更宽广的生存空间。 因此,基于历史经验的总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应该保持一种协调与互溶,减少农地制度延续或变迁的阻力和成本。

当前,农地制度在执行层面的试点相继推行,其不仅关系到亿万农民生活的根本,也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涉及到影响变革的多因素、参与的多主体,以及多元诉求等,因此需要更加慎重。 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分析框架,在学理层面对中国农地制度70 年变革进行梳理,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制度演变的一般规律,对今后农地制度的改革也不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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