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刘军帅
以往,对于罕见病患者的保障总是站在供给侧的角度看问题。随着利好政策的不断推出,现在,我们应该换一个角度,从需求侧、从患者角度来谈罕见病的防治和保障。
对于罕见病患者来说,药品负担非常重,即使适用较低的报销比例,其花费的医保基金绝对数额也较其他一般疾病多出很多,这时候就会出现医保基金使用的不公平。
目前情况下,用医保基金保障罕见病患者是存量用法。短期内其他疾病患者不会有反应,一旦孤儿药大批进入医保目录,其他疾病患者很可能会出现情绪问题。因此,在短期内,可以用存量模式解决。但长远来看,则既要解决公平性问题,又要建立可持续性机制,因此必须建立增量解决模式,比如设立独立的罕见病基金。从更长远的角度来讲,还应该设立独立的罕见病医疗保障制度。
过去,在国家医保目录调整时,很少关注药品的价格。事实上,药品一旦纳入医保目录,整个市场逻辑、量价关系就会发生改变。政策制定者应善于利用医保准入这个手段,引导企业降低药品价格,因此,准入定价机制应该成为所有药品进入医保市场的常态化制度安排,而不仅仅是针对谈判药品。
当然,并不是说不允许高价药品的存在。近年来,在价格问题上出现了“高价原罪论”“暴利犯罪论”等,好像高价格就有原罪、暴利一定是在犯罪。事实上,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只有当投入产出比达到企业预期的时候,才能保证企业创新研发有动力、让风险资金愿意投入医药行业。近两年,国家制订了一些方案,允许通过药品价格谈判让一些高价药进入医保,从短期内来看可能带来医保基金支出的增加,但长远来看却节省大量的社会成本、鼓励医药研发创新。
罕见病治疗药品孤儿药的可及性不仅仅局限于可获得性、可支付性和可负担性,还应拓展到可选择性和依从性。
关于可获得性,要推进救命救急药品的可进口、可供临床使用。关于可支付性,要推进孤儿药尽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关于可负担性,在解决患者可负担水平的同时,要综合考虑医保的可负担性。关于可选择性,相信随着科技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药品进口研发政策的不断变革,进口药品或国产药品的种类将得到丰富,孤儿药的可选择性将会加大。可选择性是市场的本质所在,当有了可选择性时,药品如何采购、医保支付标准如何制定等,都将成为严峻话题。关于依从性,孤儿药是刚需用药,依从性无疑很高,但如何让患者合理用药则还需一系列工作,从严格意义上讲,孤儿药政策的“最后一公里”是药学服务。
现在正在推进的罕见病保障事业,基本上都是从政策层面在推动。今后,应尽快变成学术自觉、医学自觉、医保自觉,形成一套独立的、系统的研究体系与政策体系,走出一条高效的、可持续的、公平性的发展之路。
在运行方面,应引入社会治理模式,尤其在“社会化、专业化、智能化、法治化”等方面取得大突破。其中,强化患者参与,强化社会监督,扩大协会学会发言权是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