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杰, 赵 杰, 籍 康
(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江苏南京 210097)
在笔迹真伪鉴定中,遗嘱鉴定已经以其独特形成方式成为疑难鉴定中的组成。随着人们私有财富的增加,用遗嘱的方式处置自己身后事,避免亲人之间的产生不必要的争端,逐渐成为当下的主流模式。遗憾的是有些人即便是采用遗嘱的方式,仍然未能阻止亲人间发生纷争,直至诉之法律,更甭论有些诉讼本来就是亲属伪造虚假遗嘱引发的,鉴定遗嘱真伪也就成为诉讼中必然环节。根据南师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受理案件的统计,近三年来,遗嘱鉴定案件数量正在以每年近50%的速度递增。由于遗嘱形成方式不同于其他文书证据,多数都属于疑难鉴定,出错率也高于一般的文书真伪鉴定,由此引发的投诉、闹鉴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比例随之增高,既影响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也给法院的正确裁判带来了麻烦。
遗嘱鉴定疑难比例之所以远远高于普通的文书真伪鉴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虽然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态,但我们国人的文化中还是缺少如何正视死亡的内容,因此中国人对死亡的提及还是比较忌讳的,遗嘱处置的正是死亡以后的事,所以,遗嘱的形成也放在死亡即将来临不得不为之时,由于书写人身体和心理状态的缘故,往往已不能正常书写,有的甚至是在他人帮扶下书写完成,书写的字迹与健康时的书写习惯有很大的偏离,而提供的样本字迹又多半是正常状态时书写,比较之下难以认定。即便出具了鉴定意见,也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在受理的遗嘱鉴定案件中,遗嘱的形式可谓多样,除了公证遗嘱外,大多数是自书遗嘱,或许是形式规范的遗嘱不容易发生歧义,很少提交鉴定。引发鉴定的遗嘱大多在形式上不规范,就载体而言,写在白纸上、信笺纸上的都算比较好的,有的写在用过的病历纸、记录本上,或是看起来很残破的纸张上,有毛笔书写,还有铅笔书写,缺乏见证人,一份遗嘱写好几遍,多处涂改,看上去就令人生疑。
人们的书写习惯是在正常状态下通过长期习得形成的动力定型,动力定型的稳定性受制于书写人生理和心理,一旦书写条件发生改变,原有的习得状态稳定性遭到破坏,字迹则会出现新的书写特征,正如我们习惯了坐姿写字,一旦变成站姿或悬臂书写,字迹必然会出现与书写状态相对应的改变[1],所以老年人和病人字迹在保持原有的正常书写特征之外,又常常会出现弯曲抖动、停顿、飘移等非正常书写特征。而这些特征,恰恰又是识别仿写的重要依据。究竟是仿写所致还是书写能力退化所致,这是遗嘱字迹鉴定成为疑难的重要因素。
笔迹鉴定采取的是比对检验技术,样本是比对结果的核心依据,遗嘱的书写人绝大多数是年事已高的老人,退休之后多年不再书写,很难提供近期书写样本,很多样本动辄与检材存在20年到30年的跨度,壮年时书写字迹与年老体衰时的笔迹可比性有限,尤其是某些疾病的摧残导致书写能力断崖式下降,如中风、帕金森症等,如果还是依照正常笔迹进行比较,则很难避免出现错误的鉴定意见。
在遗嘱鉴定中,高仿占据了很高的比例。当下的遗嘱基本上都是处置房产事宜,除了利益巨大带来的驱动力,仿写容易也是遗嘱造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与其他笔迹类鉴定不同的是,遗嘱的书写人与假遗嘱的制作者通常都是直系亲属,甚至可能是一直生活在一起的人,能够轻易收集到遗嘱书写人的笔迹进行仿写。合肥某法院委托一起遗嘱鉴定案件中,就发现老人长期保持给外地工作的儿子写信习惯,儿子手中有几十封信,遗嘱内容的绝大部分字在信的内容中都有出现,仿写材料齐备。所以,遗嘱也从原来全篇都是打印文字,只有签名是书写,到近期频频出现全文书写的遗嘱,仿写的水平也越来越高,老人书写特有的抖动、繁体字、间距大等特征一应俱全。鉴定人已经切实感觉到,只有经验没有借助更多的科学技术已不足以识别真伪。
正因为遗嘱笔迹鉴定存在上述问题,即使有了充足的样本,同为经验丰富的鉴定人,相互之间仍然会存在分歧。尤其是如何评价笔迹出现的抖动、水平下降、笔画特征的改变等现象是生理性因素还是仿写所致,无法达成共识,即便是重新鉴定,得出不同的意见,鉴定人之间也难以互相说服,主审法官在不同的鉴定意见之间无法抉择。虽然有很多学者在致力于遗嘱笔迹的鉴定研究[2],遗憾地发现单纯依靠提高鉴定人对细节特征的判断能力是不足以解决遗嘱笔迹鉴定的疑难。那么,是否能借助其他检测手段,发现更多确定性依据参与到鉴定分析中,辅助鉴定人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显然找到更强有力的说服依据才是遗嘱鉴定疑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激光拉曼光谱技术在识别笔迹书写墨水成分、印文印油成分的能力已经被学界广泛认可,不仅使用的方法是无损检验,辨识准确度高,特别是共聚焦激光拉曼光谱,基本不受纸张成分和保管条件的影响,这是化学检验所无法企及的。在检材和样本墨水成分相同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检验,通过比较检材和样本之间拉曼峰值的变化,分析墨水或油墨成分在纸张中的渗透、交联聚合、挥发等变化值,来发现书写笔迹的相对形成时间已经得到理论和实践的验证[3],依据检测结果来判断笔迹或印文的形成时间有着非常高的科学可靠性。那么,能否通过对遗嘱字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来辅助笔迹真伪的认定呢?从理论上分析,遗嘱笔迹的形成特点非常适合做形成时间验证,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继承诉讼发生时,书写当事人已经死亡,有着确切的死亡时间,也就是有着明确的遗嘱文件形成时间可能性边界点,简单的说,只有早于书写人死亡时间的笔迹证据才有可能是真实的;二是通常情况下,伪造遗嘱都是在死者死亡后到诉讼发生前的阶段,甚至到了双方有了利益分歧,比如,死者死了几年以后遇到房屋拆迁、媳妇改嫁、子女离婚等问题,此时再用伪造的遗嘱来说事,遗嘱的形成与死亡时间就有了相应的时间差,而这个时间差,正是相对时间鉴定可以利用的条件。因为,当下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技术只能解决相对形成时间,无法确认笔迹的绝对形成时间。
案例1:2017年8月南师大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的委托,要求对遗产继承纠纷案中涉及到“遗嘱”证据进行真伪鉴定。该案遗嘱全文为手写字迹,由于遗产指定给其中一位子女继承,其他子女认为遗嘱有假,申请笔迹鉴定。遗嘱为圆珠笔书写,字迹样本中虽然与内容字迹相同的字数量不多,但签名字迹样本还是有5个,且于遗嘱落款时间后一年形成。经过比较,在鉴定人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鉴定意见,认为同的理由是两者在书写水平、熟练程度上相同,细节特征也相同,差异点是书写特征多样性所致。反对意见认为检材和样本之间存在以下差异,一是检材书写水平略高于样本,存在一般特征上的差异;二是“贝聚贤”签名的写法细节上存在差异;三是遗嘱内容过于偏向被告,逻辑上符合后补形成。两种观点皆不能互相说服。经分析,该案遗嘱标示时间是2009年11月6日,死者于6年后死亡,诉讼是发生在2017年,如果是造假,很有可能是近期伪造。于是,我们选择将遗嘱与其中双方都认可的一份2009年文件上的字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两者的拉曼光谱图完全重合,说明是在同一时期形成,也就是与标示时间一致。至少那个时间段还不能确定死者将会以何种方式处置遗产,那时造假未免为时过早。检材字迹虽然略高于样本,但的确也早于样本形成,书写者的书写能力保持较好所致,结合字迹显示出来的相似细节特征,综合判断认定同一人书写。
案例2:2018年7月鉴定中心受理南京市雨花区法院委托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要求对被告方提供的“遗嘱”字迹真伪进行鉴定。遗嘱的内容比较简单,去掉签名和日期,全文加起来只有9个字,但申请方也只要求对落款“张世英”签名真伪进行鉴定。初步观察发现遗嘱签名字迹书写水平非常低,书写字迹较慢,笔画存在抖动和停顿。样本条件较好,几乎都是与遗嘱标示时间同期的签名样本。同样,比较的结果,鉴定人的观点出现分歧,反对的理由认为该签名为仿写,虽然两者在形貌以及笔顺上相似,但个别笔画运笔上仍然可以看出书写水平高于样本,多处存在非正常的停顿,是降低书写水平的仿写;赞同的理由认为是同一个人书写,理由是两者书写水平相同,稳定的细节特征上存在诸多相似点,抖动和停顿是年老体衰所致。由于遗嘱标示时间是2013年12月2日,书写者于2018年3月死亡。这次,我们选择的是实验室留存的同期样本,根据检测的图谱比较分析,该检材绝对不可能是标示时间书写,倒是与诉讼发生的时间非常接近,显然,从时间上推定该结果是不太可能发生的,增加了这一检测结果后,鉴定人也因此而意见一致的认为是仿写。
案例3:2017年6月天津南开区法院委托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鉴定,由于遗嘱签名和内容不能确定是同一人书写,而签名与死者“周兴坤”的日常签名非常接近,申请人怀疑是利用已有的签名加以变造,提出了两项鉴定申请,既要确定签名真伪,又要确定内容笔迹的形成时间。第一项鉴定认为,遗嘱签名与死者签名样本一致,认定为同一人书写,对此,鉴定人的观点没有分歧。若只按照笔迹真伪鉴定,这样的遗嘱就可以被认定为真实遗嘱。但本案还有第二项鉴定,遗嘱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1月25日,在案件材料中有一个针对遗嘱真实性的证人证言书写材料,落款时间是2012年1月,申请方虽然怀疑该证词落款时间也存在虚假,但更多的怀疑该书证与遗嘱内容同时伪造形成,要求以此书证内容字迹为形成时间比对样本,经检测后比较,发现检材和样本的图谱完全重合,说明遗嘱内容字迹与证词字迹是同时段形成,而死者早已在2007年9月作古,定然不可能在2012年去认可遗嘱的内容,即便签名是真,也不能认为遗嘱也真。鉴定报告一出,闹的沸沸扬扬的继承案也随之落槌。
虽然借助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技术辅助判断笔迹的真伪已得到实践认可,但还有几个方面的合理性有待厘清。
第一,形成时间鉴定能否算作笔迹鉴定的方法。关于笔迹鉴定,教科书上通常是这样说的:书写笔迹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生理和心理等知识,依据文字书写规律,对检材笔迹的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进行分析,与已经确认的书写样本进行比较,以便确定是否为同一人书写的识别过程。传统的笔迹鉴定,笔迹形态特征是确认书写人的核心依据,根据笔迹的书写形态分析书写习惯,很少依据笔迹形态之外的内容进行判别。而笔迹形成时间已经脱离笔迹形态特点,只与笔迹使用的墨水变化有关,顶多算是对书写工具理化特征的判断,这还能不能算是笔迹鉴定?
其实这是涉及到笔迹鉴定究竟是单项识别还是综合性判断技术。虽然笔迹鉴定的核心是同一性的问题,传统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发现书写者的个体书写习惯再进行比较,但笔迹的形成受制于多种因素,书写技能、文化程度、书写时身体状态和心理因素,书写时的环境条件和书写工具条件等,任何条件的改变都可能对笔迹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笔迹的认定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随着办公自动化技术的提升,笔迹的造假也从单纯的仿写向复写、复印、打印、盖印等形成方式扩展,而后者的相似度远胜仿写,已经不是单纯笔迹形态判断可以识别真伪,必须要借助显微镜、压痕仪等设备,通过笔迹的形成方式进行判断,所以说当下的笔迹鉴定不再局限于书写形态的技术识别,早已进入到综合技术的系统分析时代[4]。结合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方法对笔迹真伪识别,不过是综合技术的扩展,与笔迹鉴定理论并无冲突。笔迹专家也一直在强调不同的检材应当适用不同的技术标准[5]。
第二,借助形成时间鉴定是否超越委托。鉴定人开展鉴定,是基于委托方的委托要求,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委托自行启动鉴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并不在委托方的委托内容中,是否属于鉴定人超越委托要求开展鉴定?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鉴定机构不得自行启动鉴定活动,鉴定事项应当与委托事项一致。但司法鉴定的本质是证明活动,旨在用科学技术向法庭证明某个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因此对申请方的委托要学会全面解读。诉讼中申请方当事人对鉴定技术了解有限,通常都采取目的性委托,比如,确认某个文件签名字迹是否为父亲所写,确认某份文件上的印文是否是本单位印章盖印等,至于选用何种技术何种设备则不在其委托范围,除非因选择不同的设备或方法在鉴定费用或鉴定时长上有差异,才需要对委托方尽告知义务。正如前面所述,笔迹鉴定本来就属于综合型鉴定,可以采用单一方法,也可以采用复合技术,增加文字形成时间鉴定,只是增加复合技术的数量,并未超越委托事项。
第三,增加笔迹形成时间项目是否可以增加收费。众所周知,字迹形成时间鉴定号称世界性难题,形成时间鉴定所需设备也很高端,正因为此,形成时间鉴定的收费是字迹真伪鉴定的两到三倍。我国司法鉴定收费采取的是政府定价模式,不同的项目收费标准不同。申请方并没有提出形成时间鉴定要求,只是鉴定方用来验证判断,提出收费存在违规,不收费就意味着赔本。
目前我们国家除了体制内鉴定机构,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并没有公益属性,基本上都是自收自支性质。鉴定收费是大多数鉴定机构生存及发展的唯一资金来源。作为企业,成本核算是其必须考虑的内容。曾设想过的几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本次鉴定属于疑难,需要增加形成时间委托项。难度在于如果能鉴别出时间差还好,若未能发现差异,似乎存在捆绑销售嫌疑,容易令人怀疑是变相涨价;第二种是协议收费,理由是因为增加了检测项目,合理的收取检测成本,同意则加做。问题是绝大多数省份收费标准中都没有协议收费条款,协商也于理无据;第三种是不收费;由于文书鉴定国家是允许收取标的费的,如果该案能够收取一定数量的标的费,增加形成时间验证项目还不至于赔本,机构愿意承担,但如果只有笔迹真伪的鉴定费,增加形成时间的检测只能是赔本赚吆喝,不可能成为长久之计。目前我们选择的是不收费,正因为此,也只有在案情复杂情况下才使用。
字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是对笔迹鉴定技术的有效补充。关于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可靠性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当下笔迹鉴定对鉴定人的主观经验过分依赖,判断的客观依据不是十分的充分,对同一个细节特征会有截然不同的观点。评价一项鉴定技术是否成熟,衡量的标准是其可重复性和结果的可验证性,简单地说就是脱离对人的主观经验值的依赖程度,比如指纹,比如DNA鉴定等,更多的取决于鉴定技术、鉴定设备,而不是对鉴定人水平的依赖。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正是给笔迹鉴定增加了客观要素的砝码,使其向客观可靠性靠拢。曾经我们受理过一起重复鉴定案件,前两家鉴定机构对遗嘱真伪给出截然不同的意见,法庭不得已再次委托,我们建议法庭增加形成时间鉴定委托,经检测后比较,确认遗嘱笔迹形成时间是在书写人死亡后形成,法官对这样的鉴定结果非常满意,认为比单一笔迹鉴定更具说服力。
虽然笔迹鉴定通常也会关注书写人的基本状况,如文化水平、年龄、身体状态等,但很少关注到书写人的死亡时间。遗嘱鉴定是笔迹鉴定中独特项目,有其不同寻常的书写变化规律,因此,在受理案件时,就要额外增加关于书写人基本状况的了解,比如得病时间,死亡时间,矛盾发生的时间等。2018年6月南京市中级法院委托一起遗嘱笔迹鉴定案件,鉴定人审理后特别要求委托方增补书写人那一时段的身体状况说明,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医院对书写人脑梗和帕金森病的诊断病历。经过对遗嘱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发现,遗嘱虽然不能确认一定是在书写人死亡后形成的,但形成的时间已是在其书写不能的时间段中,且与遗嘱标示时间有着几年的时间差,最终给出否定意见。
增加笔迹鉴定验证技术固然提高了遗嘱鉴定意见的准确率,但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的适用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是书写人的死亡时间是明确的;其次是遗嘱落款时间与诉讼发生时间有较大的时间差,否则,难以鉴定出先后;再者,就是要提供可靠的形成时间字迹样本;当然,还有一个核心要素就是只能鉴定遗嘱原始件,对于复印件或扫描件无效。
字迹形成时间鉴定能为遗嘱鉴定提供非常重要的验证依据,其影响要素甚至完全超越笔迹本身反映出来的依据,如上述案例三这种书写人死亡之后被利用已有签名变造的“遗嘱”,非常具有欺骗性,但在形成时间鉴定技术面前却无处遁形。不可否认,字迹形成时间鉴定难度系数远高于笔迹鉴定,目前大多数的鉴定机构都还不具有此检测设备和鉴定能力。如果形成时间鉴定技术不够成熟,一旦提供错误检测结果,会对鉴定人产生严重的误导,只能让鉴定意见更加远离事实真相。
毕竟字迹形成时间鉴定技术使用成本高昂,若不能合理的纳入鉴定成本,只能有限的使用在部分案件上,抑制其功效的发挥。所以,机构在遇到遗嘱真伪鉴定案件时,可以建议委托方增加形成时间鉴定委托事项,既解决了鉴定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鉴定意见的说服力。
遗嘱鉴定的核心是笔迹的真假,即是否是立遗嘱人亲笔所书。因为现实生活发生的各种可能远超我们的想象,需要我们综合多种技术加以判断,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虽然能解决笔迹的相对形成时间,除了剔除死后形成的“遗嘱”,生前时间所形成的遗嘱还是需要依靠笔迹形态特征进行判断,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只是对笔迹鉴定的辅助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