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凡云 涂克洪
市政建设,为的是让市民出行更方便,让人流、物流、车流更加安全有序,所以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时设置安全提醒标志,让百姓注意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从而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主持调解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江西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熊娟(代名)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下午15时,熊娟骑自行车经过由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昌市西湖区某精品社区综合改造工程施工路段时,被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置在该路段的电线绊倒,致使熊娟受伤的事故发生,熊娟在南昌市某中医院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19369.58元。2019年1月18日经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被鉴定人熊娟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鉴定费为2400元。尔后,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诸法院,要求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6205.5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熊娟的伤残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要求,经法院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为:1.被鉴定人熊娟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另查明,原告熊娟系从事服装的个体户,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某局系南昌市西湖区某精品社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江西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系南昌市西湖区某精品社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
【点评】建设施工场地本就是极其危险的场所,被告江西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该知道安全的重要性,所以对于危险的地方,就应当设置警示標志,并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于员工也应该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而不应该疏忽大意,须知涉及人身安全无小事,应当尽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在事情发生后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