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易县岭东村袁廷才问:2008、2009年,因为农业开发项目工程,我村民小组欠下了20多万元的债务,没有能力偿还。经过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同意将我组村民的口粮田抽出一部分公开向外发包,时限是永久使用,承包费当日一次性付清开票。袁某以24040元的价格承包了一段,四至分明。2011年袁某在承包界限内护地施工时,地邻李某前来捣乱,说这里面有他几尺地。因为村干部怕得罪李某,乡镇里个别干部跟李某是亲戚,袁某多次上访未果。他想走法律程序,该怎么办?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从你们的咨询来看,你们村民小组与袁某签订永久使用权协议在法律上应该属于使用权约定不明确,这会给以后的使用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明确使用年限。
袁某依据承包协议进行承包经营,使用承包地。李某以侵占他的承包地为由进行干涉,袁某可以依据承包合同向法院起诉李某侵权。如果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袁某侵犯了他的承包地,那李某是要败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