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2018-12-31 00:00:00
今日消防 2018年10期

近日,东莞《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对外公布。自2017年初,针对东莞市出租屋日益突出的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而上位法依据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立项并启动起草工作。历经近两年的广泛调研、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该《条例》于10月16日经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出租屋成消防安全的重点隐患

东莞市作为一个流动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市,出租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出租屋分布范围广泛、数量巨大。且居住人员流动性大、身份类型相对复杂。最重要的是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健全,居住房屋和商住房屋、厂房混同,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成为东莞市治安与消防安全的重点隐患。

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东莞市共发生死亡人员的火灾事故50起,造成92人死亡。其中,发生在“三小”场所以及出租屋亡人火灾事故27起(占总亡人起数的54%),造成57人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62%),出租屋的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切实理顺出租屋管理体制,以法规的强制力,切实保障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

可通过微信进行出租屋信息报送

据了解,《条例》共三十二条,将着力点放在行政服务上,突出便民措施。例如在出租屋信息报送上增加了微信报送等方便、快捷的报送方式,在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上可通过自助申报系统签订,发放信息技术识别标识时不得收费等。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将东莞市所有符合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均纳入规范范围,包括出租屋中的存量建筑,以确保出租屋管理不留死角,避免出现失管、漏管。同时,针对出租屋“上住下铺”的特点,明确“出租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出租屋管理关键就是出租屋信息的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公安机关是出租屋信息管理的主责部门,出租人、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等有关出租屋信息。

所有出租屋及房间进行技术识别码信息管理

《条例》理顺了责任义务体系,明确市镇两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电力燃气等公共服务机构、村(居)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租赁主体等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义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公众积极参与”的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同时,结合东莞市智网工程、“二标四实”等工作的开展,将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所有出租屋及其房间地址的技术识别码信息管理。

此外,结合东莞市实际创设的“不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保证书”“不按规定安装门禁视频系统或者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等针对性罚则,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