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留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不理赔

2018-12-31 00:00:00
文萃报·周五版 2018年43期

2017年6月9日,林某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王某,22点左右,王某开着车不小心将路边广告牌撞倒,导致广告牌及电缆、电信机柜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车辆也被送往修车厂。次日11点,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又于17点向保险公司报案。通过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发现,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未按照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等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于是,林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广告牌、电缆等维修费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然为自己的车购买了保险,但投保单“特别约定”注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林某在该投保单底部“投保人签名”处予以签名确认。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摘自《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