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俊
荆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复杂,报复社会放火、杀人放火、盗窃抢劫放火、骗保放火、精神性放火等由不同动机实施放火的案件逐年增多,重特大恶性放火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准确、迅速认定火灾性质,抓获放火犯罪嫌疑人,回应社会关切,尤为重要。
调查认定放火案件有多方面的取证渠道,如从调查放火动机、从调查火灾受害人的社会关系、从调查起火单位经营和财务状况、从对证人和嫌疑人调查询问讯问等方面着手。火灾现场破坏严重,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少,加之放火者手段隐蔽,选择目击者少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放火,现场勘验取证比较困难。放火现场的痕迹特征有着明显的特殊性,不能完全运用失火现场的勘验方法来勘验放火现场,放火案的现场勘验长期以来是公安消防、刑侦技术部门面临的难点问题。本文试图从现场勘验的这一重要的取证渠道,分析放火现场的痕迹特征及其证明作用,为火灾调查人员勘验放火现场提供参考。
1.1.1 起火点位置异常
通过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该部位没有火源、没有电气线路及设备、没有自燃性物质等引起火灾的因素,较为隐蔽,发生火灾前无人员活动,这样的起火点表明存在放火的嫌疑。还有一些放火案件选择在进出口处、通道等部位实施放火。
1.1.2 有多处起火点
放火者为了加速形成火灾,掩盖放火的犯罪事实,往往在多处实施放火。从火灾现场建筑装修材料、可燃物烧损及烟熏痕迹勘验,蔓延痕迹不连续,存在明显的多个起火点和火源,这几个起火点和火源的位置、建筑构造、物质燃烧性能等情况排除因电线过负荷、塑料吊顶燃烧滴落、飞火爆炸等引起的多火点[1],这多个起火点之间没有联系,不可能从一处起火点蔓延到另外一处起火点,这是放火现场区别于失火现场的一个明显特征。
1.2.1 有异常破坏痕迹
放火犯罪分子为了进入建筑内实施放火,撬门、敲窗,在门锁、门框、合页、窗户插销等部件上留下痕迹。如门框、门边有挤压、撬开的痕迹,金属锁具、合页的异常变形痕迹,这些痕迹即使过火后也不会灭失[1]。掉落地面的玻璃烟熏痕迹、断面弓形线辐射方向等痕迹,对失火前门窗是否被人为破坏有指向作用。被火烧炸裂的玻璃呈龟裂状,迎火面的玻璃有烟熏痕迹。为了实施放火敲碎的玻璃没有烟熏痕迹,机械力破坏会使玻璃大小不一、边缘呈棱角状。
1.2.2 有异常锁闭痕迹
放火犯罪分子为了阻止起火建筑内人员逃生及外部人员施救,蓄意扩大火势,会将门窗锁死、用重物顶住,用铁丝拧住。
1.3.1 采用外来可燃物放火
这是最常见、最直接的方式,采用汽油、柴油、酒精、液化气等易燃可燃物放火。如存在低位燃烧的痕迹,这是液体易燃物燃烧的明显特征。易燃可燃液体泼洒在地面,造成不易被烧到的低处发生燃烧,使其周围物品下部灼烧程度重于上部。易燃可燃液体会在地面上形成流淌痕迹,如在铺设有瓷砖的地面上,易燃液体流过之处的瓷砖爆裂或出现釉质层与砖体脱落[2]。地毯上、地板缝隙中和墙面、顶棚等部位的烟尘中提取到了易燃物成分,检验出的易燃物与原来的环境没有关联,在现场及周围发现盛装可燃液体的玻璃瓶、塑料壶等容器残骸,塑料油壶往往不能完全燃烧,或者在现场找到打火机、火柴盒等的残骸,在各种点火装置中,火柴、打火机最常见,因其使用起来最简单,作为证据也最容易被烧毁,在勘验现场中发现这些外来易燃可燃物,则有放火嫌疑。
1.3.2 采用现场已有可燃物放火
有的放火者没有从外部带来引火物,而是利用现场的条件实施放火。将现场火源、热源移动到可燃物的周围,将油气管道的阀门打开或蓄意破坏。这些放火手段虽没有留下外来可燃物的痕迹,但通过现场火源、电源位置和状态的异常变化,可找到放火的线索。
1.4.1 尸体外表特征
有亡人的火灾现场,受家属情绪和维稳处理的影响,不是每一起亡人火灾都进行了尸体解剖,从尸体位置、形态等表象特征分析放火嫌疑,是基层实际工作中的优先勘验途经。如尸体表象呈现以下特征,则可判断为起火前死亡:尸体面朝火焰来向倒下,没有避火的动作;尸体贴地的一面皮肤没有烧伤,在火灾中没有挣扎;尸体四肢舒展,没有逃生迹象;尸体表面有暴力损伤、捆绑受约束等痕迹。
1.4.2 尸体内部特征
尸体内部特征需要通过尸体解剖,主要检验呼吸道烟尘、呼吸道烧伤、血液碳氧血红蛋白、硬脑膜热血肿、内脏变化等方面[2]。火灾前人已死亡,放火造成火灾的假象,其中尸体呼吸道、支气管没有烟尘、没有被烧伤,心脏和大血管血液中没有高浓度的碳氧血红蛋白。
对于已经有放火嫌疑目标的火灾,对存在放火嫌疑的人员进行勘验调查,也能获取线索,进一步确定放火犯罪嫌疑人。
1.5.1 头发和表皮
在一些采用易燃可燃物放火,特别是采用易燃液体放火的火灾中,放火者自身往往也会被烧伤,头发和面部、手背的汗毛被烧焦,脸和手等裸露部位可能有烧伤痕迹。有些放火案件中,放火者与受害人发生过搏斗,注意放火者的面部、手部的伤痕。
1.5.2 衣物
放火嫌疑人当日所穿衣物被烧损,化纤材质会被火星熔化形成烧洞,棉质在显微镜下能发现烧焦的纤维。携带可燃物放火,往往在衣物上残留有可燃物的痕迹。有的放火者衣物上也沾有现场的物品,特别是一些粉末状和液体物质。
对于电气线路故障、用火不慎、物质自燃等原因失火,一般之前有异味等异常情况,而放火的着火过程突发性更强,燃烧蔓延更为迅速,发生火灾之前没有异常迹象。从火焰的高度和颜色,烟尘的气味和浓度,燃烧的声响,可为判断燃烧物提供线索。火势蔓延异常迅速,则可能采用易燃可燃物放火。火势蔓延的方向与风向的影响不一致,也有放火嫌疑。
1.7.1 物品被翻动
火灾现场中的物品有没有被不正常的翻动,与当事人核对现场是否有物品遗失,保险柜被破坏,存在盗窃、抢劫放火的嫌疑。
1.7.2 人员异常活动
火灾现场周围出入口是否有放火者的足迹、交通工具异常通过的痕迹,特别是围墙、栅栏上是否有翻越等异常进入的痕迹。还要调取视频监控,是否有人员异常活动等。
火灾现场发现有人员死亡,应立即通知公安刑侦部门到场,公安消防、刑侦部门共同勘验现场。法医判断死亡原因,有无逃生迹象,尸体有无外伤,外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呼吸道有无烟尘。在尸体搬动之前,要进行拍照,详细记录尸体在火场中的位置、姿态和尸体周围的有关物品。对现场尸体烧毁程度较重的,应通过刑事技术人员采用DNA鉴定技术确定死者身份。对受伤人员,应了解起火及受伤经过,查明受伤是火灾受害还是其他受害,是自伤还是他伤,有无刻意隐瞒伤情。
在火灾现场周围和现场出入口要注意寻找放火者的足迹、破坏工具痕迹和交通攻击痕迹,查明围墙、栅栏有无攀登翻越痕迹、查明门窗玻璃是火烧破坏,还是人为击碎。室内箱柜有无敲砸痕迹以及放火者随身携带物的遗留物等。注意调取周围视频监控信息,对图像模糊的,要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获取有价值的细节特征。调查发现重大嫌疑对象时,应当及时对其住所、工作场所事实搜查,以便发现、固定相关证据。
许多放火现场,放火者往往将盛装可燃液体的容器遗留在中心现场或丢弃在现场附近。能否发现此类物品,对确定火灾性质具有重要作用。要注意适当扩大现场勘验或搜索范围,对现场燃烧残留物进行仔细筛查,注意发现塑料、玻璃、金属容器残片等各类可疑物。注意发现特异气味,必要时提取起火点处的实物作鉴定与分析。注意获取气体类起火物的间接证据,如油气管道阀门、炉具和液化石油气瓶的开关状态等[3]。
放火火灾现场与失火火灾现场比较,燃烧蔓延的规律性更弱,现场勘验的难度更大。因此,火灾调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深入分析放火火灾现场的特点,认真勘验每一处现场痕迹,迅速、准确认定火灾性质,为侦办放火案件提供现场证据支持。
[1] 林松,徐学军,胡鸿俊.放火案件调查[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9,28(8):621-624
[2] 金河龙.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M].吉林:吉林科技出版社,2005
[3] 公安部消防局.火灾事故调查[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