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方志记载明清进士资料讹误例说

2018-12-31 12:04陆青松
安徽开放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姑苏吴江进士

陆青松

(吴江博物馆,江苏 苏州 215200)

进士是一个地方精英人士的主要代表,无疑是地方志记载的重点内容。为此,地方志的编纂者们设立了科第、名臣、文苑、文学、儒林、节义、艺文等条目,详细记载了进士们的及第年份及其履历、生平事迹和著述。然而,限于编纂者水平、资料来源等多方面的限制,地方志所记载的科考年份和履历存在着许多讹误,无疑给研究地方精英群体的研究者们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近年来,明清科举资料和一批宫廷档案先后编辑成册出版,如天一阁藏科举录选刊、《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朱卷集成》等,加之《明实录》《清实录》《礼部志稿》《清秘述闻》《国朝御史题名录》《大清缙绅全书集成》等传世文献,为明清进士相关资料的勘误提供了丰富而可靠的资料。

明清时代的苏州,编纂了府志、县志和乡镇志等多部地方志。有明一代,苏州地区编纂的府志和县志就达94部之多[1]。存世的明清苏州地方志,也保留了大量的进士资料。本文通过明清实录、天一阁藏科举资料、编辑成册的明清档案,并参照苏州以外的地方志记载,与苏州地方志进行比勘和印证,对其所记载的明清进士资料讹误进行归纳分类,并进而揭示部分讹误产生的原因。

一、讹误例说

通过比勘,苏州地方志中的进士资料有以下几种讹误。

(一)科第时间和考试科目有误

1.乡试时间有误

吴县进士倪天民,《正德姑苏志》卷六记载其中举时间是“成化十年甲午科”[2],《成化十三年丁酉科顺天府乡试录》则记载:“第四名倪天民,武功中卫军余,诗。”[3]按,倪天民户籍为武功中卫匠籍。按明代典制,其参加乡试之地为顺天府。“成化十年甲午科”,当为“成化十三年丁酉科”之误也。

2.进士及第时间有误

昆山进士吴璘,《正德姑苏志》卷六记载其中进士的时间是“正统十三年”[2]166,《景泰二年进士登科录》则载:“吴璘,贯应天府上元县,匠籍。直隶昆山县人,应天府学生。”[4]“正统三年”,当为“景泰二年”之误也。吴江进士徐师曾,《康熙吴江县志》记载中进士的时间为“嘉靖二十六年”,《嘉靖三十二年进士登科录》载:“贯直隶苏州府吴江县,民籍。县学增广生。”[5]“嘉靖二十六年”,当为“嘉靖十二年”之误也。吴江进士吴承焘,《康熙吴江县志》记载中进士的时间为“嘉靖二十九年”,《嘉靖三十二年进士登科录》载:“贯直隶苏州府吴江县,匠籍。”[5] 136“嘉靖二十九年”,当为“嘉靖三十二年”之误也。

3.考试科目有误

明代科举考试规定:在乡试和会试中,第一场考试中的“五经”考试,每经各出四道题目,由考生各取一经答题。所以,明代的进士登科录、会试录、乡试录中,一般都载有考生考试的“五经科目”。上文所举倪天民除了中举时间有误,地方志所载考试科目亦有误。《崇祯吴县志》卷三十四载:“倪天民,字秀夫,治易,武功中卫籍。”[6]《成化十三年丁酉科顺天府乡试录》则作“诗”(见上),《成化二十三年进士登科录》亦作“武功中卫军匠籍,国子生,治《诗经》。”[4]604可见,在科举的道路上,倪天民一直习“诗经”。《崇祯吴县志》所记载之“易”,当为“诗经”之误也。

(二)任职顺序混乱

吴江进士王守,《乾隆吴江县志》卷二十七《名臣》载其太常少卿前的履历为:“嘉靖五年成进士,授宁波府推官,奏最。擢刑科给事中,寻转户科左给事,进吏科都给事。”[7]则与《明世宗实录》相关记载有出入。《明世宗实录》卷一○五:“庚申,选授行人高金、陈侃,推官王守、胡尧时,知县董进第、曾烶俱给事中。守户科,进第礼科,尧时、金兵科,侃刑科,烶南京刑科。”[8]卷一三六:“(壬戌)升吏科左给事中魏良弼为都给事中,工科右给事中王守俱为左给事中,礼科左给事中董进第、兵科给事中高金、刑科给事中陈侃俱为右给事中。良弼、进第礼科,儒、金户科,秀、侃兵科,守刑科。”[8]3209卷一五二:“丁巳升刑科左给事中王守为都给事中,户科右给事中高金为左给事中,吏科给事中曾忭、户科给事中管怀理、兵科给事中潘大宾、刑科给事中戴继俱右给事中。守、汴本科,怀理户科,太宾刑科,继工科。”[8]3460卷一六六:“升吏科都给事中王守为太常寺少卿提督四夷馆。”[8]3656因此,县志所记载的这段履历,根据《明世宗实录》记载,升迁顺序当为:由宁波推官擢升户科给事中,后任工科右给事中、刑科左给事中,进刑科都给事中,后改吏科都给事中。

(三)进士之间的任职混淆

吴江进士周相,《正德姑苏志》卷六《科第表》记载:“监察御史,广东、江西佥事,河南参议、陕西副使。”[2]183查《明世宗实录》卷二百一十,载:“广东按察司佥事周相为山东布政使司右参议”[8]4339,时为嘉靖十七年三月。卷二一二载:“江西按司佥事周相为河南布政司左参议”[8]4368,时为嘉靖十七年五月。两条文献仅差两个月,如是一人,调动过于频繁,颇疑两处文献记载的“周相”为两人。查《明清进士题名录》,明代嘉靖朝共有两位名叫周相的进士,一位是吴江人,一是浙江鄞县人。《嘉靖东乡县志》卷上《职制第十四》“知县”条记载:“周相,字大卿,号莓崖。浙江宁波府鄞县人。由进士嘉靖八年六月到任……累迁本省按察司佥事。”[9]卷下《名宦第二十一》亦载:“周相初尹临川……谪韶州府经历,复擢东乡令……拾叁年复升本省按察司佥事。”[9]152《明世宗实录》卷二四三载:“(嘉靖十九年十一月癸丑)升河南布政使司左参议周相为陕西按察司副使整饬潼关兵备。”[8]4900《雍正陕西通志》卷二二记载:“周相,浙江鄞县(今宁波市鄞州区)人,潼关兵备道”[10]。因此,《正德姑苏志》所记载的“江西佥事、河南参议、陕西副使”实为浙江鄞县人周相之职务。《嘉靖山东通志》卷十《职官》“右参议”条记载:“周相,吴江人,进士,广东佥事升任”[11]。吴江进士周相所任“参议”一职,为“山东参议”也。所以,吴江进士周相的履历应为:“监察御史、广东佥事、山东参议。”显然,《正德姑苏志》把浙江鄞县人周相任职与吴江进士周相的任职混淆了。

进士章律,《正德姑苏志》记载其履历有“福建布政使”[2]168一职。然遍查其他各类文献,“章律”均无“福建布政使”任职的记载。根据相关文献,章律的履历可整理为:刑部山东司主事、江西司员外郎,保定知府、云南右参政,丁外艰,归服阕,补广西左参政、广西右布政使、贵州左布政使、右副都御史巡抚云南、南京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署掌院事。查章律之兄章格之履历,则有“福建布政使”一职。章格的履历为:南京工部屯田司主事、南京刑部湖广司郎中、广东按察副使,丁忧后任云南按察副使、云南按察使、福建左布政使、南京光禄寺卿、南京大理寺卿。章格任职福建左布政使的时间,据《明实录》和《明代职官年表》,则为成化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而在成化二十年至二十二年期间,章律则在贵州任左布政使。两人几乎在同一时间内任不同省份的布政使,故疑《正德姑苏志》很可能把两兄弟的任职混淆了。

(四)任职地域错误

昆山进士王侨, 《正德姑苏志》卷六载其履历为“分宁知县、工部主事、员外郎、郎中”[2]171。按,明代从洪武二年之后无分宁县*洪武二年,废元代的宁州及其附郭的分宁县,设立宁县,隶属南昌府。弘治十六年七月,升宁县为宁州,仍隶南昌府,治所在今天的江西省修水县。参见郭红、靳润成:《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明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5页。。王侨为成化十一年进士,查《嘉靖武宁县志》卷二《官政类》之成化年间之“历官”,知“王侨,昆山人,由进士来知县事”[12]。 “分宁知县”,当为“武宁知县”之误。

吴江进士陆金,《正德姑苏志》卷六记载:“工部主事、员外、郎中,漳州知府、福建副使。”[2]180《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四则载:“(嘉靖十三年六月)丁未升福建漳州府知府陆金为按察司副使……,金江西。”[8]3626“福建副使”,当为“江西副使”之误也。

长洲进士郑谏,《正德姑苏志》卷六载其最终职务为“两淮盐运司运使”[8]178。按,郑谏民籍为应天府江宁县,乡贯苏州府长洲县。《正德江宁县志》卷八“正德三年吕柟榜”下记载:“郑谏,信之,任郧阳知府。”[13]《明世宗实录》卷二三载:“(嘉靖二年二月丁亥)升工部营缮司郎中徐金陵、湖广郧阳府知府郑谏俱为都转运盐使司运使。金陵长芦,谏两浙。”[8]672《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十九《职官九》“都转运盐使司运使”条下所载“郑谏”当为《明世宗实录》所记载的“郑谏”[14]。“两淮盐运司运使”,当为“两浙盐运司运使”之误。

吴江进士黄自起,《同治苏州府志》《乾隆震泽县志》均作“河南提学道”,《康熙吴江县志》等其他地方志则作“湖广提学道”。《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九十三载:“(己酉)黄自起为湖广按察使司佥事、提调湖南学政。”[15]“河南提学道”,为“湖广提学道”之误也。

长洲进士邹奕凤,《同治苏州府志》卷63作“湖广学政”[17]677,查《清圣祖实录》卷274,载:“编修邹奕凤提督广西学政”[16],时为康熙五十六年九月。据《清代职官年表》,邹奕凤进士及第的康熙四十五年至雍正三年(是年,湖北、湖南分设学政)之前的湖广学政任职名单,为吴昺、蒋德昌、袁乃湔、董思凝、蒋德昌(二次任)、李周望、缪沅、黎致远等人[18]。“湖广学政”,当为“广西学政”之误。

(五)任职部门错误

长洲进士刘杲,《正德姑苏志》作“工部主事、刑部员外、四川佥事、湖广副使、贵州按察使。”[2]171《明武宗实录》卷一○六则记载:“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致仕刘杲卒。杲,字世熙,苏州府长洲县人,成化乙未进士,授南京礼部主事,转刑部员外郎,历四川、湖广按察司佥事、副使,贵州按察使、陕西右布政使,转江西左布政使。寻乞致仕,进右副都御史。归,卒于家。”[19]“工部主事”,当为“南京礼部主事”之误也。

昆山进士柴奇,《正德姑苏志》作“兵科给事中、光禄寺少卿,应天府府丞、府尹”[2]178-179。《明武宗实录》卷七八,柴奇由进士初授“吏科给事中”[19]1714-1715,卷一百六十记载“升户科右给事中”[19]3096-3097,卷一七四“升吏科左给事中”[19]3366,卷一七七“癸酉升吏科左给事中柴奇为南京光禄寺少卿”[19]3453。因此,《正德姑苏志》所载“兵科给事中”,实为“吏科给事中、户科右给事中、礼科左给事中”之误也。

(六)职官错误

吴江进士陈庭学,《同治苏州府志》卷一零五记载其曾任“甘肃盐驿道”[17]。《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的记载则是:“乾隆四十三年闰六月,内用甘肃驿传道。”[20]按,清代甘肃的驿传和盐法事务分别由兰州道和平庆道兼理。乾隆时期的兰州道全称为“整饬甘肃驿传道兼辖兰州管理屯田茶马事务”,平庆道的全称为“整饬平庆等处驿盐兵备道”[21]。“甘肃盐驿道”,实为“甘肃驿传道”之误也。

二、部分讹误成因简析

一些讹误的产生,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方言因素

在苏州话中,“河”(he)和“湖”(hu)字音相近,许多情况下是不分的。苏州的地方志中,“湖南”(注:湖南未分省前,与湖北省同为湖广省)和“河南”时有混淆,与方言有关。如“吴之记”任职的“湖广提学使”,就被误写为“河南提学使”。苏州的清代地方志中,任职于“湖南”的官员常被误写成“河南”的官员,例子不胜枚举,此不赘述。

(二)不谙习当时的制度

这里包括科举时间错误和职官名称错误。 科第时间错误的原因,主要来自于编纂者不清楚科举制度中的“告殿”现象,即某一科的个别会试中试者由于自身健康、父母亡故等原因可以申请告假,以待来科补行殿试*“告殿”现象的相关研究,可参见陈长文:《明代科举中的“告殿”现象》,《图书馆杂志》,2008年,第4期。。因此,明代同一科次的会试录和登科录之人数,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徐师曾告殿的原因,见诸《吴江乾隆县志》卷三十《儒林》之记载:“嘉靖二十六年中礼部试,念父年老、母在浅土,遂称疾不对策,归葬其生母。旋丁父艰,终丧无越礼。三十二年对策,选庶吉士。”[7]118

地方上的“道”,是中央漕运、河道、盐政衙门和各省布政司、按察司派驻府州的分支机构,担负漕运、水利、盐政、钱粮、刑名、驿传、清军、茶马等具体事务。这些事务,在各道中虽有交叉重叠,但职责和行使权力的区域都非常明确。由于地方上的编纂者不谙习典章制度,很容易把某“道”兼管的事务误写成他“道”兼管的事务。

(三)进士同名同姓现象

明清时期,同名同姓的进士很多。他们或分布在同一科,或分布在相近的科次中,甚至存在于同一科次同一州府中。如鄞县周相,为嘉靖二年进士;吴江周相,为嘉靖八年进士。在《嘉靖四十四年进士登科录》中,有两位陈王道,均来自于苏州府。一位为昆山籍,中二甲三十六名[5]353;一位吴江籍,中三甲四十三名[5]363。 同名同姓者,地方志编纂者如不加以区分他们的户籍,则很容易将其履历混淆。

综上,进士资料的勘误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程,涉及年代、地理和职官等诸多领域。只有在完善相关史料的基础上,通过互相校勘,找出讹误及其产生的原因,才能更好地完成这项正本清源的工作,为相关研究提供准确的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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