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伤(亡)的认定

2018-12-29 00:00:00汲莉谢志东
中小学班主任 2018年2期

案例

据新华社报道:2017年11月12日,47岁的中学班主任鲍方在办公室被刺26刀,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鲍方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行凶者是鲍方所带实验班的学生,16岁的小罗。

12日上午,学校高三所有班级正在进行全市统一的学历水平考试。原本在下午考试结束后,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学校会放几个小时假,允许学生们到校外活动。但1502班班主任鲍方把全体同学留了下来,让大家观看一部时长16分钟的励志视频,并要求每人写一篇500字的观后感才能离开。临时增加的两项任务,让打算到镇上买东西的小罗感到不满,还当场和几个同学表示了反对。老师离开后,他起身去厕所,并一直在走廊上逗留。在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前,他把放在教室窗台外准备带出去的水果刀揣进了兜里。悲剧就在只有他俩的办公室里发生了。班主任批评的不仅是他当天不端正的态度,还有最近起伏较大的成绩。当鲍老师打他父亲电话无人接听而正准备拨通其母亲电话时,站在侧后方的小罗突然掏出水果刀,刺向了班主任。

近期,有关教师被学生或者学生家长伤害甚至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教师合法权益特别是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会依法予以追究。像本案中的这种情况,鲍方老师的情况能认定为工伤(亡)吗?对此,我们结合工伤保险的源起和基本认定要件谈谈此事。

一、工伤保险的源起

“工伤”一词总会让人们联想到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似乎多发生在工厂中的机器致害。的确,工伤保险最初起源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普及之后,为了分散工人受到机器伤害的风险,基于“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由工人们分担缴费,对因事故受伤的工人集中救治。工伤保险虽然肇始于机器化大生产下的侵权责任,但是,面对劳动者只要参与工作,就有可能产生相关风险的客观情况,工伤保险已经演化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工伤事故保护和救助的法律利器,所有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发生的事故都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并得到工伤保险的救助和赔偿。

二、工伤保险法律渊源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工伤保险进行了基本的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则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工伤认定”,第十四条列举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分别如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项规定了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此原则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其他条款中的认定要素都与之有牵连。

第二项将工作时间要件进行合理延伸,将工作原因要件进行适度限缩,限定在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中的事故伤害。

第三项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限定,将工作原因引申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第四项将职业病单独进行了规范,需要提及的是这里所说的“职业病”必须是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而不是我们一般认为的疾病。

第五项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延伸,统一到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状态。

第六项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而是将时间、场所确定为上下班途中(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将归责要件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将事故伤害限定在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

值得一提的是,工伤的归责除符合前五款的情形外,都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能因为职工工作中有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予认定工伤。仅在第六款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即职工受到的事故伤害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此种“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划分要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三、本案的分析

本案中,鲍老师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工作时间的认定

本案的案发时间是2017年11月12日,那天是周日,周日虽然不是工作日,但是根据统一安排的学历水平考试,可以看出鲍老师这一天在履行工作。工作结束后,鲍老师没有给学生们放假,将学生留下来的行为应认定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教师们的工作通常不是标准的劳动时间,其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经常浸润,很难划出明显的分界线,这一点在寄宿制学校非常明显。按照《教师法》关于教师权利的定位: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学生作为“人”的这一个体,使以学生为对象的教育工作不能简单地和工厂中以物为对象的计件工作相比较,教师对于工作时间的把握要基于教学要求和学生的特点给予教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能简单适用标准工时。本案中,鲍老师在统一的学历水平考试结束后,让大家观看一部时长16分钟的励志视频,并要求每人写一篇500字的观后感,占用学生们的时间并不长,对读后感要求的字数也不多,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虽然2017年11月12日不是工作日,但是基于教师教书育人岗位性质的特殊性,宜认定案发时间为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的认定

本案中,鲍老师在办公室被刺26刀。鲍老师虽然是在教室播放视频并布置作业,但是办公室作为教师备课的场所,也是工作场所。因此,本案的案发场所宜认定为工作场所。

3.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

鲍老师对小罗进行批评教育,并欲就小罗的问题与其父母(监护人)沟通的行为,是属于《教师法》规定的,系教师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行为。该行为合法适当,宜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在此,我们对鲍老师的行为评价是适当的。但现实中,会有很多复杂的情形。例如,教师采取了呵斥、体罚等不适当的行为,如果出现这些不适当的行为,是否履行工作职责呢?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呢?

根据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除此之外,都是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即使出现教师行为不当的情形,也不影响其工伤认定。至于教师的不当行为,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该不当行为不能成为不予进行工伤认定的理由。

四、学校应该做些什么

工伤认定,突出一个“工”字,学校作为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出现工伤事故时和平时的日常管理中应做到如下几点: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进行职工社会保险的管理,并和聘用合同管理无缝对接。在聘用合同订立后积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后积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减少及转移。

工伤保险的申报时限为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一个月内,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职工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应履行好聘用合同中规定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并应如实提供证据及证人证言。

职工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提供停工留薪期,职工原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