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8-12-28 02:49王立东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8年20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

[摘 要]科研不端行为的危害极大且影响深远,打击、遏制科研不端行为已成为各界共识,在各国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操作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制度处于核心地位。我国各有关部门虽然均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或多或少涉及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但是基本上止步于组织法层面,即明确调查的主体、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和工作目标等,尚无明确系统、公开透明的可操作性细则,亟待改进。本文以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中的科研不端案件为研究对象,以美国等发达国家有关机构的调查实践经验为借鉴,对比挖掘我国有关科技管理部门在制度与实践中的差距,就科研不端案件调查全流程必将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力图在新时期为完善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调查模式;证据采信;专业鉴定;比例原则;案例库建设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20.087

[中图分类号]G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8)20-0-04

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处于科研诚信建设的核心地位:一方面,它能够定纷止争,判定涉案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受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严重程度;另一方面,它也是科研不端查处机构赖以存在和开展工作的依托,查处机构能否真正发挥维护科研诚信的作用就取决于其查处的水平和效果。由于我国现有的科研诚信监管机构在职能设置、制度安排和协同配合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杂乱现象,难免造成各有关机构标准不一、各行其是的局面,尤其是对于作为科研诚信建设核心部分不端行为查处的制度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本文拟对其中若干重要的方面或环节做一些尝试性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1     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设立总监察长办公室OIG(Office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负责受理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如果NSF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到举报也会转给OIG处理。OIG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举报途径和相关信息,但是对于实名还是匿名进行举报没有明确要求。在美国,关于实名与匿名的比较也是见仁见智:有人反对匿名举报,认为匿名举报的被举报人无法得知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也无法与之抗辩和质证,从而无法保证程序的正当性;也有人认为匿名举报可以更好地保护善意举报人免遭报复之虞,保密的无抗辩调查既保护了所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避免由于公开而受到干扰,又保证了原告完全彻底地进行揭发,避免了对证据进行的干预。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的《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导方针》对举报人做了署名举报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如果匿名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中拥有所投诉的研究人员或研究小组、其不端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以及事件细节,同时给出了事件被视为科研不端行为的合理理由,则将给予其署名举报的同等待遇。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没有限制举报的方式,但明确规定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颁布的《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也未限制举报的方式,但从其受理包括有事实依据的重要匿名举报来看,也暗含以实名举报为主的意思。有学者对实名和匿名举报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但是目前并没有绝对有力的证据表明孰优孰劣。就现实情况而言,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也都被受理和调查,匿名举报的受理与否关键取决于举报的信息量,也就是说,只要是高质量的举报亦应受理。

2     政府机构主导与科研机构主导

根据各国负责调查科研不端案件主体的机构设置和主导地位差异,大致有两种治理模式:一种是政府机构主导型,即以政府部门立法的形式将科研不端治理体系和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以美国、丹麦、挪威等国为代表;另一种是科研机构主导型,即政府部门并不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而是依靠主要资助机构出台相应的指导性规范,由各科研机构在指导性规范的框架下建立地方性监管体系,以德国、英国、加拿大、瑞士和爱尔兰等国为代表。2007年,科技部联合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基金委和中国科协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上述六部门的规定以及地方科技、教育等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关于防治学术不端的红头文件规定的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过多强调内部自查的处理机制。比如,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或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对此有学者指出了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查处不端行为的双重困境:一方面,学术不端的事实调查权、结果评判权和行政权重叠,查处实践应有的公正性被内耗消解,既影响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破坏了学术共同体的社会声誉;另一方面,无论是专家判断模式、计算机审查模式,还是复合判定模式,均因缺少一套科学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而导致对学术不端的判定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流于恣意的风险。

丹麦学术不端委员会(Danish Committees on Scientific Dishonest)

隸属于高等教育与科学部,是独立的负责处理重大的或具有全国性影响力不端案件的专门机构。丹麦政府认为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监管集中到一个独立的外部机构能够克服自查潜在的弊端,其他北欧国家如挪威也纷纷效仿丹麦的模式。我国学者建议:鉴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和人才资源在查处不端行为方面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因此在我国建立一个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部门协管的多元执法机制较为适宜。包括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总体负责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主持或资助科研项目的总体监督;二是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案件由高级别的科技行政主管部处理;三是建立被调查主体的配合机制。在我国,由于科研管理在机构设置和职责功能方面存在交叉,早前的贺海波事件的涉事单位浙江大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分别对其进行了处理,在2017年国外杂志社大规模撤稿案件的处理中,涉案当事人也分别受到了不同主管部门在行政和党务层面上的处分,因此今后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科研诚信监督管理机构,统筹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人。

3     主动调查与被动调查

从目前各国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实践来看,政府机构主導模式和科研机构主导模式均采用了响应式监管模式,即相关法律和规范并不赋予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对科研活动进行监控并主动采取行动的权力,相应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必须在接到正式的举报后才能够启动。在我国,通常情况下,科研不端案件调查的触发启动机制都源于举报,很少有机构常规性地、主动地去搜寻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并展开调查。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进入信息系统中的项目申请会通过“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进行相似度比对,监督委员会会主动针对其中超高比率的相似申请展开调查。国外有机构也采取了主动出击的做法,比如,丹麦学术不端委员会与其他国家被动型处理模式不同,只要委员会认定案例对于社会利益或对于人类或动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否有控方,委员会都会开展调查,对于涉及违反法律的案例则移交相应的司法部门进行处理。2018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学术委员会自主或委托开展本单位重要科研成果的周期性全覆盖检查;项目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评审、管理、验收和评估的全流程诚信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有关部门要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并记录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这些要求体现出我国对于科研诚信的管理,已经从完全被动型管理向被动型管理和主动型管理相结合进行过渡,而这也是今后我国科研诚信管理的大方向。

4     临时措施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格兰特·吉尔莫所说:“飞速的科技变化扰乱法律,就像扰乱人们的生活一样。”涉及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科研不端行为变化多样,而且有时是不期而至的,比如2017年4月20日,世界最大学术出版机构之一的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社发表撤稿声明,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宣布撤回107篇论文,撤回原因是同行评议造假。在这种非常规突发性事件出现后,现有制度缺少针对性的处置预案和制度安排,因此,需要做出一些特殊的临时性处置以防止损失扩大、事态恶化。在美国,特殊情况下,根据科研不端案件调查的实际紧迫需要,NSF副主任可以做出以下8项临时性措施:第一,全部或部分暂停现有的资助;第二,暂停申请联邦资助的资格;第三,禁止或限制特殊研究活动;第四,要求提供特定的证明、保证或其他管理措施,以确保与资助项目相关的法规和条件相符合;第五,若干事项需要经NSF事前批准;第六,延缓增加资助;第七,延缓未决资助;第八,限制或暂停其作为NSF的评审人、咨询委员或顾问的资格。我国在撤稿事件中积极应对,展现了应有的客观公正的姿态,在国际上有力地维护了我国捍卫科研诚信的形象。在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处置过程中,每一个机构或多或少地采取了一些临时措施,比如暂停涉事人员科研项目的申请等,但是这种应急性的临时应对措施既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也欠缺可操作性。美国NFS的临时处置措施基本上可以应对已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我国在这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增加具有操作性的处置手段,比如暂停项目申请、评审、实施、拨款,暂停涉事当事人的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资格等,但是要严格明确临时处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触发机制,同时还要尽可能地保护有关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事情没有最终定性之前尽最大可能减小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

5     证据采信

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美国,其联邦政府、政府部门(比如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和公共卫生局(Public Health Service))、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还没有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和规范,调查过程中很难收集到证据,有关人员也没有操作指南,更没有专门的专家进行调查和裁判。此后由于科研不端案件频繁曝光,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并逐渐建章立制,形成了逐渐趋于科学的证据采集和调查模式,其中一个发展方向就是科研不端案件调查的司法色彩逐渐加强,包括专职律师的介入以及2000年《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中明确要求举报应该通过优势证据证明。有学者对于这一发展变化指出:“司法模式处理科学界问题面临最大的困难是,律师调查保证不了专业性和权威性。如果调查机构采取司法模式,那么必须承担举证压力,对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提出了很高的证据要求,其证据必须能够区分不端行为还是诚实错误。”

我国学者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通常所用证据之优势一语,系指证据力量较为强大,更为可信者而言,足以使审理事实之人对于争执事实认定其存在更胜于其不存在,因此,所谓证据之优势,也即为盖然性之优势。”高度盖然性标准着眼于从正面审视既有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确认其达到较高证明程度即可,反映了民事诉讼法既要确保事实发现的证据要求,又要防止有违民事诉讼特点和规律的平衡性要求。在具体的案件调查中,只要裁判人员根据对现有证据进行比较和分析,就能够在自由心证上确认某待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形成所谓的优势证据,即允许裁判人员根据此优势证据认定该待定事实。传统证据法学认为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标准就是要求原告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为真或存在的概率要大于0.5。当然,对于这个概率的科学性和可信度,既有人支持也有人对其反思和质疑,而且最为关键的是,在裁判人员自由心证的过程中,无法科学地对优势证据进行比例化。此外,裁判人员在自由心证过程中往往难以摆脱自身价值观和实践经验的介入和干扰。我国有关科研诚信监督管理机构并没有明确的关于证据采信的规定,有关机构在进行裁判时如何采信证据仍是一个各自为战的不确定状态,建议在今后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践中健全关于证据采信的制度框架和

操作规则。

6     专业鉴定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了不端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要件。必须是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普遍接受的科学实践与认识标准且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二是主观要件。不端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明知的或疏忽大意所为,“诚实的错误”以及“观点差异”则不在此列。三是证据要件。即要求有“优势证据”证明上述两个要件的存在。科技部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将科研不端行为分为4类:一是提供虚假信息;二是抄袭、剽窃、捏造和篡改,大致与公认的FF&P对应;三是违反科研伦理和动物保护的行为;四是兜底条款;此外也明确将学术争论排除在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颁布得《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中将不端行为定义为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该办法采取的是概括式定义,没有在办法中明确具体的科研不端行为类型,而是在后面的条款中列出了若干行为的处置办法,但是这种做法难免失之模糊:一方面,定义中涉及的“科学道德”和“基金管理规章”的范围过于宽泛,很难准确界定,办法中规定的处置措施也无法完全覆盖;另一方面,单就办法本身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而言,也是将很多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不当行为并列等同为不端行为,这种做法也并不是很恰当,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分类,明确区分为学术性不端行为和非学术性不端行为进而做出有针对性的特定处理。

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定性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因此要求调查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性规定,熟练掌握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对比判断等知识和技能,具备强烈的责任感。美国最有代表性的两家科研诚信调查机构是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的研究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的总监察长办公室(OIG),OIG的调查人员包括科学家、会计师、律师和刑侦人员。国内一些学者也呼吁建议专家型人才库和奖励计划,比如“长江编辑”,来更好地培育一支专业调查人员队伍。

很多涉嫌科研不端的问题都需要进行专业的调查和鉴定,比如科研项目的多头/重复申报。科技部前部长万钢指出:“反对同一个研究团队拿着同一个研究的项目,在同一个研发阶段中向不同的科技计划、不同的部門去申请。”目前,我国还未建立科技系统项目信息的共享平台,大多数被质疑的多头/重复申报都是在被举报后才组织调查鉴定的,目前主要的认定手段主要有4种。一是电子系统检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2011年起推行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对基金项目进行相似度比对。二是专家人工鉴定。这也是同行评议的一种非常规形式。同行评议最初并不是为了检测学术不端而开发的,但近年来逐渐成为裁决科研不端案件的专业手段。三是把上述电子检测和专家人工比对结合起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就是采取这种做法对高相似度案件进行鉴定的。四是专业机构鉴定。我国最权威的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有十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此外还有很多省级、市级鉴定中心和专业鉴定中心,均提供面向社会的鉴定服务。

7     比例原则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中,法治对各行各业的影响逐步渗透到每一个细小的环节。依法治国不仅要求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行事,还要求依据法的原理、原则行事,尤其是在成文法规定没有涉及或者无法完全涵盖的情形下,这也给执法者留下了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尊重既有法规尤其是上位法的要求,也要通过合理的逻辑推理对法律空白或语焉不详之处进行解释和推理适用,从而对执行者提出了很大的考验,如何平衡法律、法规、法理的硬性要求和适当妥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成为首要的问题。行政法的中比例原则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最为主要的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由于科研不端行为往往牵涉道德问题、行政管理问题甚至是法律问题,因此在处理起来往往不是简单直接的,涉及多方面的考量,既要对不端行为人施以恰到好处的处罚,也尽量不对学术和科研生涯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8     案例库建设

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开始收集、整理并消化各类案件,对日益堆积的混乱判例进行归类,这是判例法国家的法律风格雏形。此后,经过多年的积累、整理和置换,判例法国家逐渐形成了现在的格局。判例法国家讲求遵循先例,在与前例保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通过比对局部细微差异,进而进行法律推理,最终形成裁决或新的判例。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认为,从系统研究的目的上讲,其中大部分案例是没有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对掌握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学说既重要又必要的案例,在所有被报告的案例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因此,已经大部分汇编的案例,不管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比没有用更差劲,应该被忽视。真正的法律原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产生于对在真实的世界被判决的真实案例的研究。法律原则是检验案例的唯一标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托里认为法院看待先例的视野应该更宽广一些,还应该参考范围更广泛的材料,包括国内外学术性和司法性的文献,同时还应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很多国家的监管机构会周期性地公开科研不端行为的整体情况,比如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每年以年度报告的形式通报当年处理的科研不断案件情况。但是案例逐年递增的数量和速度已经使对于现存和既有案例进行全面系统研究变得不可能,真正有指导意义的做法应该是在少数正确的案例和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大量案例之间划清界限,这也应该是我国今后建设科研不端行为案例库的最重要的操作指南,同时还要注意政务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兼顾与平衡。

9     结 语

1993年夏天,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国家卫生研究院振兴法案,该法案要求建立一个科研诚信委员会(Commission on Research Integrity),这个委员会经过历时两年的深入商讨后认为:“科学不端行为的现有定义是植根于法律中的,它源自法律上的欺诈概念,因此不可避免地被合法程序、对立诉讼以及个人的有罪或清白所困扰。”也就是说,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中,科学和法律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而调查又难免会涉及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问题,因此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制度的建立健全,既要充分借鉴法治的文化内涵和制度安排,也要突出科學研究的特色,突出科学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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