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及其应诉技巧问题

2018-12-27 10:03才让吉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改革

摘 要 警察出庭作证属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中重要内容之一。为了使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制度得以顺利推行,本文认为除了需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之外,还需要针对警察的观念意识和应诉技巧的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并且在结合审判中心的情况下,使警察出庭作证的几率得到有效提升。

关键词 审判中心 诉讼制度 改革 警察 出庭作证

作者简介:才让吉,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72

在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已经清楚地制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使得警察出庭作证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不管是法律条例的完整程度,还是警察的应诉能力均存在许多的问题,使得警察出庭作证几率不高,无法达到为案件审判提供有效证词的目标。基于此种情况,需要通过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帮助警察掌握庭审作证技巧、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为出庭的警察提供策权利保障等方法,使警察出庭制度更加健全。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及其应诉技巧问题

(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

1.思想观念及警察自身特征方面的影响

我国应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检察机关、法院的地位要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但是以往公安机关属于我国的治安保卫机关,具有强大的国家权力,而且公安机关和人民的关系最为紧密,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的地位明显高于法检等机关。并且警察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搜集证据、审问罪犯的主要人员,因此要求其出庭作证,直面辩护方的询问和质疑,一些警察认为自身的自尊心受到影响。另外警察作为搜集证据的主要人员,其在一定程度也可以算作控诉一方,所以内心比较希望被告人被定罪。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思考出发点容易使人无法确定其证词的真实性。

2.法律对警察出庭作证的保障不足

和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完善的法律进行对比,我国确定此制度的时间比较晚,而且涉及此内容的法律仅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提出的证据种类当中没有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证据种类进行确定,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来源较为严格,对不属于规定证据种类的证据,无法起到辅助定罪的作用。另外,虽然在法庭上发言为警察出庭作证的主要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庭对书面证据认可度比较高,因此导致证人出席法庭发言的几率比较低。在《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当中提及,对于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其证词可以在法庭上宣读,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即可。正是由于书面证言的重要性,使得警察无需出庭作证即可完成提供证词的要求,使得警察出庭的次数明显降低。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应诉技巧的问题

1.警察出庭作证的应诉能力不足

第一,警察的工作需要知识和侦查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较少了解法院庭审需要的知识,而且警察工作量比较大,无法进行学习相关的庭审知识,所以许多警察对出庭作证没有足够的自信。第二,由于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比较少,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保障,使得出庭作证的警察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三,许多警察出庭作证的几率比较低,而且公安机关没有根据警察出庭作证进行相关的培训,使得许多警察没有足够的出庭作证的能力,无法有效起到为案件审判提供有力证词的作用。

2.警察普遍缺乏出庭不熟悉应诉技巧

警察出庭作证需要面对控、辩、审三方的提问,如何回答这些问题是警察出庭作证的主要要求,而且也会对案件的进展造成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许多警察对出庭作证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而且目前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比较少,没有较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另外,在出庭技巧需要以语言为基础,需要通过合理的语言使案件更加明朗。在法庭上,警察不管以证人的身份出庭,还是其他必要原因,其需要做的就是将自己了解的案件详情和经历的有关案件的事情叙述出来,不能使用比较模糊的,存在歧义的语言进行讲述,需要提高语言表述的清楚程度,不然就可能主被律师抓住语言上不严谨的地方,使重要证据被质疑,影响到证据发挥作用。但是警察工作当中使用语言的习惯和法庭讲述的语言要求有所不同,使得许多警察担心由于自身的语言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差错,因此不愿意出庭作证。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及其应诉技巧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解决方法

1.促进警察学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转变出庭作证观念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存在一种观念,即警察的主要工作就是侦查,在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接触的时候常常是以法律维护者的身份出现 。但是在警察出席法庭之后,其身份发生较大的改变,其需要应对在工作当中很少会遇到的法庭审理、交叉询问等方面的情况,使得一些警察可能会出现无措的问题。为了提高出庭作证的效果,警察们需要加强学习有关出庭作证的法律,积极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人民警察的侦查期间可以接触到更多的案件证据或者目击案件发生的经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也成为提供证据,维护真相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只有警察可以对此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才能积极出庭作证,使案件得到正确审理。

2.加强制度保障,提高警察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只有提高警察出庭的积极性,才能使警察出庭作证几率不高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需要为警察出庭作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虽然提出为了案件证据更加全面,可以邀请目击案件发生过程的警察出庭作证。但是却没有提出警察出庭作證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公安机关当中,可以根据此问题制定相关的奖惩制度,使《刑事诉讼法》得到很好的补充,这对警察出庭作证也可以有一定约束或者激励作用 。其次,需要制定有关的辅助性规定。例如可以设置警察的法庭言论豁免,警察信息保密等权利,使警察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可以得到有效提升,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准确性。最后,需要设置警察出庭作证考核指标,即对于勇敢出庭作证,并且为案件审理的进行做出一定贡献的警察,可以适当增加其绩效考核分数,为其获取更多的工资福利提供帮助。通过此方法警察不仅可以意识到自身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也可以受到有效的考核激励,积极完成其出庭应诉的任务。

(二)警察出庭作证应诉技巧问题的解决方法

1.加强业务培训学习,积累更多的出庭应诉经验

警察出庭应诉技巧的提高,不仅需要改变其落后的观念,也可以警察自身应诉技巧的培养。在提高法庭应诉技巧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如加强法律素养、应变能力、表达能力等。第一,需要进行培训警察的出庭能力。假如只是依靠民警自己在工作中的摸索,在多次出庭的機会当中收集经验,不仅耗时过久,还会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影响 。所以在进行警察培训的时候,可以邀请具有多次出庭经验的警察、丰富工作经验的法官等人员参与培训,讲述其出庭的经验,避免在法庭应诉的时候,出现语言上的低级错误。第二,需要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警察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许多证据当中涉及专业技术或者具有许多复杂的细节,因此侦查人员进行深入解析。假如没有做好出庭准备,会导致证据陈述不够清楚,影响到案件的有效推理。所以警察在出庭之前,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如在出庭之前需要全面了解案件,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需要根据法庭争议的重点收集证据,使证据更加详尽,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效的帮助。而且也需要收集案件审理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相关法律条例,使警察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可以有理有据,提高出庭作证的效果。第三,需要做好较为完善的答辩词。在制定答辩词的时候,需要准确表达出主要观点,并且保持语言清晰和简洁,使证据得到有效叙述,为案件审理提供有效的证词。

2.采用公安院校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提高警察法庭应诉技能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对培养应用型人才具有重要的作用,属于目前法学教育当中的重要教学方法。在应用此方法的时候,学生可以通过在模拟法庭扮演诉讼当中角色,进行模拟诉讼开展的过程。在模拟法庭当中可以选择某个案例开展实践活动,在开展模拟活动的时候,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要地位,使其进行设计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有助于学生在思考和实践当中了解审判程序,并且有效解决相关的案件审判问题。尤其是可以使学生掌握案件审理的方法以及辩论的技巧,使学生提升职业技能 。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培养警察法庭技能上,公安院校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教学,进行模拟警察出庭作证的整个过程。但是此方法的应用容易使人们过于关注庭审现场表演,而忽略了法庭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且也可能过于重视维持审判流程的顺畅,而减少了对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对问题应变能力的关注度。另外,在选择案例的时候,也需要注意选择和公安实际相关的,才能使警察在参与模拟活动当中得到有效的培训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院校模拟法庭教学需要重视案例的选择,多完善各个细节,使案例可以和公安实践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需要在警察出庭作证环节加强模拟和演练。经过警察出庭作证的演绎,可以有效提高模拟庭审的效果,使参与活动的警察可以在不断的练习当中,提高对整个应诉过程的熟悉程度以及面对询问时的应对能力。这样才能使警察出庭作证的时候可以减少紧张感,并且做好充足的准备,为案件审理提供有效的证据。

三、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对促进诉讼制度的健全,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有效的帮助 。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出现,对侦查和辩护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也充分融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警察出庭作证还没有普遍化,使得警察出庭作证的问题仍然需要进行解决。而且由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出现的时间比较短,其理论和实践均不够完善。为了全面处理这一问题,需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这一原则,通过提高警察对出庭作证的正确认识、加强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保障、提高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激励程度、提升警察出庭作证的应诉技巧等方法,使警察出庭作证的可能性得到提高,最终促进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

注释:

李玉华、周军、钱志健.警察出庭作证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22-123.

王刘筠、杨君相.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实窘境与对策研究.中国检察官.2014,17(9).63-65.

祝立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10(29).88-89.

冯喜恒.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江西警官学院学报.2016, 17(2).96-97.

柴艳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调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14(11).1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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