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问题初探

2018-12-27 10:03王倩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坦白刑事诉讼

摘 要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依法及时惩治犯罪、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健全刑事诉讼结构、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有必要在立法涵义、法律适用、配套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以利于在司法实务中切实贯彻落实。本文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的若干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坦白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王倩,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35

一、关于“认罪”和“认罚”的含义

一是准确理解“认罪”。“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需要指出,“认罪”与“坦白”是有区別的:“坦白”是指行为人对案件事实经过的客观描述,坦白并不意味着一定认罪;“认罪”是指不仅坦白案件事实,还要认识到自己行为是犯罪。因此,“认罪”必然包含着“坦白”。同时,“认罪”还应当包含“悔罪”,即既要认罪,又要真诚悔过,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综上,对“认罪”的判断,要从“坦白”、“认识到犯罪”和“悔罪”三方面来掌握。

二是准确理解“认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的主刑和附加刑全部认同。如果表面上认罚,但在有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行,都不属于真实的“认罚”。同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是指将被害人意见作为参考,而不能让被害人意见影响案件决定。特别是针对被害人漫天要价及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到了尽力赔偿和弥补,就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对于已经退赔、和解的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可以不再征求被害人意见,以免在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单因被害人原因造成难以适用。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没有罪名和刑期上的限制,从轻微案件到重罪案件,从原本认罪的案件到原本不认罪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这项改革的目的,一方面是轻案快办,另一方面则是在疑难复杂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中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服法,完善证据体系,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目前很多地方认罪认罚案件刑期大多数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对重罪案件的适用还较为谨慎和保守。今后还需进一步解放思想,打消顾虑,放手适用。同时,对于重罪案件,虽然实体可以从宽,但是程序上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同时,“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应当属于不适用情形。认罪认罚从宽,不是一味的从宽,对于罪大恶极、必须予以严惩的犯罪,例如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没有从宽余地的死刑案件,如果从宽处理会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和社会伦理的底线,严惩犯罪比认罪认罚的意义更为重大,就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特别重大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复杂、敏感案件,要视情严格把握,谨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里的“谨慎适用”,要以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是否具有认罪认罚的价值为标准来判断,不是一律排除适用,如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取得更好办案效果的,即使属于特别重大犯罪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复杂、敏感案件,也要积极适用该制度。

三、关于从宽处理的原则

一是应遵循“先认罪宽于后认罪,主动认罪宽于被动认罪,彻底认罪宽于不彻底认罪”的原则。先认罪宽于后认罪,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等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依次递减;主动认罪宽于被动认罪,是指主动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大于原本不认罪认罚的;彻底认罪宽于不彻底认罪,是指始终都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大于认罪态度出现反复的。适用中,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二是坦白、自首、立功和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同时具备时,笔者认为,只坦白而不认罪认罚的,只对坦白进行从宽处理;既坦白又认罪认罚的,先按坦白依法从轻处理,再按照认罪认罚进行从宽处理。自首、立功和认罪认罚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可以先对自首、立功情节按照刑法规定从轻处理,再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再次从轻处理。

三是依法运用相对不起诉。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应通过强化不起诉裁量权,发挥好检察机关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总量的调控功能,从源头上将不具有起诉价值的认罪认罚案件分离出审判程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要放手适用相对不起诉。对认罪认罚后属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认罪认罚后仍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要敢于担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要通过对法院判处缓免刑、单处罚金案件的研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结果的研判,对其中法院可能判处免刑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正确评估不起诉案件。不起诉是诉讼的过滤机制和救济措施,体现着刑罚教育功能和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改变以不起诉率评价案件质量的简单做法,建立不起诉案件常态评查机制。

四、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标准

认罪认罚案件不能放松证据标准。要避免对有罪供述形成依赖,重蹈“以口供为核心”的覆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以减少事实认定和降低证据标准为代价,更要严格防止为达到认罪认罚而采取逼供、诱供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后证据仍不能形成完整体系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能以认罪认罚为由进行处理。同时,要严防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冒名顶罪的情况。在签署具结书前,应当由检察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展示案件证据。首先,释明证据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对抗心理,真诚认罪悔罪。其次,速裁和简易程序简化了庭审示证过程,有必要通过诉前展示证据,弥补犯罪嫌疑人让渡的这部分权利。

五、关于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不能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进行合法保障。一方面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审查。尤其是对是否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是在诉前向嫌疑人简化集中展示于案件指控事实相关的证据,增强其对审判结果的预测性,实现各诉讼参与主体信息对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制

首先,侦查阶段应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适用阶段,要进一步调动侦查机关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要高度重视侦查机关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建立认罪认罚案件源头启动机制。

其次,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非常重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专业的公诉人与非专业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知识结构上不对等,在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心理优势上不对等,需要法律專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来弥补犯罪嫌疑人的天然弱势。值班律师制度就是基于诉讼权利的均衡而设置的。当前阶段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到场见证具结书签署。从发展趋势看,学界和实务界正在探索强制辩护的扩大化,将来还要看具体规定。目前,有些地方建立了值班律师阅卷制度。值班律师阅卷,是由程序介入向实体介入的过渡,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性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于决定相对不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也应当签署具结书。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法院裁判作出之前要求撤销,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未提出书面撤销申请,但对具结书及起诉书中主要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认罪表述提出异议或变更的,视为撤销具结书。

最后,对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人担心会造成同案不同判,上诉率上升。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正是要通过同案不同判,来突出认罪认罚和不认罪认罚在处理结果上的反差,让拒不认罪认罚的人明白认罪态度不同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对促使其他同案犯认罪认罚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同时,认罪认罚从宽是以“人”为对象,而不是以“案”为对象,同案犯不认罪认罚不能影响和剥夺其他人认罪认罚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当代法学.2016(4).

[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2).

[3]孔令勇.论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种针对内在逻辑与完善进路的探讨.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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