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晴晴 彭云 郭剑
摘 要 在判断创造性结合启示过程中,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本文针对如何整体考虑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及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可以单独考虑进行探讨,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针对同一个技术方案使用相同的对比文件评判创造性时产生的不同观点,并提出在判断创造性的结合启示的过程中,如何获得客观公正的判断结果。
关键词 专利审查 创造性 结合启示
作者简介:李晴晴、彭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审查员,助理研究员;郭剑,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45
一、引言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需要遵循整体原则,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所述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同时,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1]。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介绍针对同一个技术方案使用相同的对比文件评判创造性时产生的不同观点,并提出在判断创造性的结合启示的过程中,如何获得客观公正的判断结果。
二、案情介绍
该申请涉及一种空中互联网社交平台安全运行方法,目前空中交通工具(如飞机)上通常安装有数据通信设备,使得乘客能够在旅途中观看视频电影、听音乐或上网,但是可供选择的影音文件很少,无法使用对信息产品和服务(例如互联网访问和互联网社交)。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该发明通过wifi无线网络,使得乘客可以通过无线终端与空中社交服务器互联,实现社交数据的快速传输,满足乘客的娱乐和即时社交需求。
权利要求1:
一种空中互联网社交平臺安全运行方法,该方法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S1.无线社交终端查找空中社交服务器,并发送认证和访问的请求。
S2.空中社交服务器接收并确认终端发送的认证和访问的请求。
S3.接收任一无线社交终端经指定信息交互界面上传的本次交互的标识信息和用户社交信息。
S4.为所述用户社交信息配置具备可视性的界面承载对象的实例,并获取实例的参数,其中,所述实例中至少包括所述标识信息、所述用户社交信息和所述界面承载对象。
S5.将所述实例的参数发送至各无线社交终端,由所述各无线社交终端根据所述界面承载对象参数生成界面承载对象,并将所述用户社交信息嵌入到所述界面承载对象中进行显示。
在S2中采用Portal认证方法来接受和确认终端的认证请求,具体如下:
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Portal认证请求。
所述Portal认证请求为所述终端依据接入网关发送的重定向地址所发送。
所述重定向地址中包括Portal服务器的地址和统一资源定位符URL信息,所述URL信息由公众账号平台生成并包括认证参数。
所述认证参数包括用户账号信息参数、随机数、时间戳和所述公众账号平台与Portal服务器之间的共享参数。
所述Portal服务器解析所述认证参数,进行Portal认证,并向所述终端返回Portal认证的认证结果。
所述用户账号信息参数、所述随机数、所述时间戳、所述共享参数以及社 交信息,采用高级加密标准AES256加密方式进行加密。
下面简单介绍针对本发明申请进行创造性判断时的相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由飞机上的网络与定制的电子服务传输系统一起识别并认证乘客的无线设备,空中乘客使用的无线设备一旦登录成功可以使用社交网络。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旦飞机降落到目的地后,乘客感兴趣的内容就被终止乘客无法重新获得这些内容的剩余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将弹幕数据显示与弹幕显示设备上,使得录制的直播视频中包括弹幕显示设备显示的弹幕数据,从而使播放直播视频的所有终端在播放该直播视频的同时能够显示弹幕显示设备中包括的弹幕数据,从而可以使更多的用户参与到直播视频的互动中。获取各个终端发送的评论数据,其中,评论数据为各终端对应的用户针对正在观看的直播视频发表的评论,根据预设弹幕模型渲染符合条件的评论数据,得到弹幕数据,所述预设弹幕模型包括显示评论数据时的字体形式、字体、大小、字体颜色、每两个评论数据之间的间隔距离及字体显示效果。
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网关发送的重定向地址向服务器发送请求进行portal认证。
三、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是否有结合启示的分析
经过比对技术特征,发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同,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点,即通过wifi无线网络,使得乘客可以经过通过无线终端与空中社交服务器互联,实现社交数据的快速传输,但是对比文件1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以界面承载对象显示社交信息和对用户进行Portal认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用户体验和如何提高访问的安全性。
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申请的发明点,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各自公开了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公开的技术特征较少。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启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呢,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1:使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结合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
理由: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声称的发明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是以界面承载对象显示社交信息和对用户进行Portal认证。
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预设弹幕模型渲染符合条件的评论数据,得到弹幕数据。评论数据也是一种社交信息,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起到的作用同样是提高用户体验,以使更多的用户参与到互动中。
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用户登录服务器之前,利用网关发送的重定向地址向服务器发送请求进行portal认证。同样提高了访问的安全性。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点,而对于其他两个主要内容界面承载对象显示社交信息和进行portal认证,分别被对比文件2中的预设弹幕模型和对比文件3的portal认证公开,上述三篇对比文件分别涉及本申请三个方面的技术内容,而这三个方面的技术内容之间并非紧密结合互相依赖,其各自解决不同的问题并达到不同的效果,因此,可以使用上述三篇对比文件评述创造性。
观点2:不能使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结合评述上述3件申请的创造性。
理由: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乘客可以使用无线设备进行社交通信,并且服务器需要对无线设备进行登录验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再对乘客交流的社交信息显示状态进行改进,即没有动机为社交信息创建可视性的界面承载对象,更没有动机将社交信息显示在界面承载对象中。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根据预设弹幕模型显示符合条件的评论数据,评论数据与社交数据具有一定区别,而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可以应用空中环境下的社交通信。
再次,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利用网关发送的重定向地址向服务器发送請求进行portal认证,虽然公开了认证的主要流程,但是并没有公开由公众账号平台生成URL信息,对比文件3也没有启示可以由公众账号平台生成URL信息。因此,上述三篇对比文件不能评述上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四、讨论
上述争论的关键点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是否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的呢?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空中交通工具(如飞机)上通过WiFi网络进行社交通信、使用界面承载对象显示社交信息、对用户进行portal认证,这三个方面分别对应不同的问题,解决这三个问题的三个主要手段之间不存在密切关联,也就是说,将三个手段进行简单拼凑并不构成对现有技术做出了贡献,因而可以采用3篇对比文件结合评述;具体到每个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乘客使用的无线设备一旦认证后登录成功可以使用社交网络;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预设弹幕模型渲染符合条件的评论数据;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用户登录服务器之前,利用网关发送的重定向地址向服务器发送请求进行portal认证,因此,可以采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评述上述三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笔者认为,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关注技术领域是否是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差异太大,可能整个技术方案都有不同的工作原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中获得启示的可能性较小,不会从不同的应用领域中去寻找解决方案。
2.关注技术特征是否相关。关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是否是关系紧密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亦或是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如果各个技术特征之间不能分离开来,则需要将技术特征与相互关联的其他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手段,这是创造性评述时的关键。相反,如果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并无必然关系,或者说可以与其他的技术特征分离开来,则分离出来的技术特征可以单独考虑。
3.关注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当多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评述本发明的创造性时,考虑各个对比文件间是否存在相应的结合点,即是否存在技术难度,需要整体上考虑多篇对比文件之间的结合是否属于简单拼凑,是否整体上考虑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是否割裂了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
五、总结
判断创造性的结合启示时,应该整体考虑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避免将各个联系紧密的技术特征组成的整体的技术方案割裂成多个细小的技术特征,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对独立性,针对技术特征之间并非紧密联系互相配合的情况,可以将各个技术特征进行分离并单独对待,保证得出的结论是客观公正的,以实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2010).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谢有成.创造性“三步法”中技术启示判断的整体考虑.审查实务研究.201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