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见义智为”入法的价值导向点赞

2018-12-27 01:37王琦
杭州 2018年46期
关键词:救人导向救助

文 王琦

日前,《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改颁布,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重新进行科学界定,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

“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到尊重和推崇。不顾自身安危对他人伸出援手,闪烁着的是道德和人性的光辉。

此次江苏省从条例中将“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删除,并非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否定,相反是为了倡导、鼓励更为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勇为行为。以往的见义勇为因为过于强调“牺牲”和“壮烈”而让不少人望而却步,同时,对“见义智为”义举的认定也呈现不公平状态。救助行为本身才应是认证标准,而不应以牺牲多少、是否不顾自身安危来作为认定标准。

“见义智为”和“见义不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淆。路见不平,是否要即刻“一声吼”后“拔刀相助”?理性思考后再给出最好的救助方案才是我们更希望看到的。在现实中,因为一时义愤而做出过激行为,见义勇为反而陷入法律纠纷的并不在少数,更不用说,还有大量不恰当救助反而搭上更多生命的例子了。

如果在救助时对自己能够多些防护,是否就能让自己和家庭少些眼泪?我们渴望在人间看到英雄,但我们同样希望英雄的结局是美好的,而不是血和泪的结果。倡导见义智为,并非抛弃“勇”字,而是要在“勇”同时做好自我防护。见义智为是见义勇为的升华,倡导“见义智为”是对正义和生命的尊重与敬畏,是对“勇为者”生命价值的人文关怀。

“见义智为”入法无疑具有价值导向,有助于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和积极参与见义勇为。除了用条例的修改来倡导“见义智为”外,也应加大相关宣传。如在制止犯罪救助他人时,应保持冷静,一旦钳制住犯罪嫌疑人之后就要停止可能的伤害行为,等待警方的接管;而对火海救人等行为,更应先加强自身防护,一床打湿的棉被就能成为短时的防护罩。

很多人在救人时想不到自护,除了时不我待的来不及想之外,更多地说明了我国对人民自我防护知识的教育缺乏。我国亟待加大全民普及急救、自护、救助知识的步伐,如果没有知识的支撑就没有“智为”的可能性。对此,可在大学等课程中加入自救和救助课程供学生选修。如此,才能少些没有防护一腔孤勇的见义勇为,多些让伤害减少的见义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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