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办法》从准入、流程、组织要求、监管等方面对办赛做出严苛规定。
在准入方面,《办法》对申请举办竞赛的组织主体、申报依据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从源头上严格规范竞赛活动。如,竞赛组织主体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初核工作。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期间一般举办一次。
《办法》对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的主体责任再次“加码”,要求承担竞赛活动的全过程的主体责任。同时,《办法》明确规范了具体办赛行为,切实整治一些竞赛乱象。一是在竞赛属性方面,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学生及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二是在办赛原则方面,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三是在结果使用方面,强调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办法》建立、完善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如,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经研究认定同意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将列入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清单之外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所谓全国性竞赛活动均不合规。
《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