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正宇
“难怪別人都说男人有钱就变坏啊!”发出这句感慨时,项女士显得有点无奈,同时又透出一股不甘心的劲头。根据项女士的介绍,早在十年前,她就与韩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发展,项女士选择辞职在家。而在这位贤内助的帮助下,韩先生近年来在生意方面取得了不错的进展,所开办的公司规模不断扩大。
就在一切看似顺利的情况下,项女士近期却感觉到了丈夫的一些异样表现,那就是为了“谈生意”而不回家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多。还有一些同时认识项女士和韩先生的朋友,开始以各种方式来暗示项女士,提醒的核心内容则是——韩先生好像“在外面有人了”。对此将信将疑的项女士原本还存着一些幻想,但有一次偷偷翻看丈夫手机上的聊天记录,她发现韩先生的确在外面长期包养情妇,出轨一事应当是千真万确。
面对这个残酷的事实,项女士自然是怒不可遏,但她并没有选择在第一时间与韩先生吵架,而是首先前来向律师进行咨询。项女士表示,既然婚姻关系走到了这一步,她肯定要跟韩先生离婚。而且除了要求分割财产之外,她希望对于“负心汉”进行更严厉的惩罚,所以询问是否可以追究韩先生的“重婚罪”,期待把这个婚姻关系的出轨者送进监狱。
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同居,是否一定构成《刑法》中所述的“重婚罪”?
在《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定义是这样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文字表述本身应当不难理解,但关键还是如何界定“重婚”的行为。
有一种情况是,在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从而构成重婚。应当说,这是最明显的一种重婚行为,但从实践情况来看,随着婚姻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个人连续与多人登记结婚的情况十分少见。即使有,通常也建立在重婚者故意欺骗登记机关或者与登记机关人员串通作假的基础上。从项女士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韩先生似乎还没走到这一步。
除了以上情况之外,还有另一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重婚”,那就是在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没有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听到这里,项女士马上表示,她认为韩先生就属于这种类型的“重婚”。但我们建议她别急着下结论,而是需要进一步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要构成这种“重婚”,其界定标准并不只是存在长期同居事实这么简单,而是需要证明两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比如在某些案例中,丈夫利用长期出差在外的机会,在外地专门摆婚宴迎娶所谓的“妻子”,在那之后,两人也一直在公开场合以夫妻相称。所以尽管他们之间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由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最终丈夫因此被判处重婚罪。
当然,实践中想确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容易。如果要证明这一点,通常需要来自多人的作证,以及相关录音、录像资料予以佐证。以我们的办案经验而言,尽管很多妻子在遭遇丈夫出轨时都认为对方可能犯有“重婚罪”,可由于缺乏证据,最终以此定罪量刑的案例并不多见。所以我们给项女士的建议是,首先要看目前能掌握多少证据,在此基础上再决定到底采取何种法律手段,而不是现在就仓促定性。
听到这番解释之后,项女士一方面表示接受专业的指导意见,另一方面又有点愤愤不平,觉得不能白白便宜了韩先生。对此,我们又作出了进一步的介绍:哪怕无法以重婚罪追究韩先生的刑事责任,但只要能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长期同居的事实,项女士仍然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权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离婚的原因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未来如果离婚诉讼中涉及到财产问题,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所以对于项女士来说,接下来的关键就是收集证据,如果证据足以反映韩先生存在法律所述的这些事实,那么就能依照相关规定来进行追责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