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 宋吉鑫 姚远
[摘 要]本文阐述了大数据和网络道德的基本理论。在此基础上,从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三个方面探讨大数据环境下网络道德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完善大数据技术、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和加强网络道德教育等解决对策,以保证大数据环境下网络道德的有效治理及健康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道德;信息技术
[中图分类号]F49;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8)07-0053-04
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应用产生了大量的数据,国际数据统计机构IDC预测到2020年全球将拥有35ZB的数据。大量的数据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学术价值引起了学术界和企业界的重视,《Nature》和《Science》分别在2008年和2011年出版专刊介绍大数据,之后“大数据”一词被大众接受。目前,大数据的研究和探索正处于起步阶段,其研究范围涉及教育、商业、物流、信息等诸多领域,深刻地影响着时代的变革。同样,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社会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网络道德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带来了大量的新的道德问题。本文将从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三个方面探讨大数据环境下网络道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大数据和网络道德基本理论
1.大數据理论
2008年以来,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大数据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在政府的支持下学术界和企业界积极参与其中,使大数据始终处于研究的热点范围。虽然Gartner、维基百科、麦肯锡等都给出过大数据的定义,但现在学术界仍没有达成统一的概念。导致这种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大数据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其涉及领域广、研究理论和方法还有待于探索,学者们只从其研究领域界定大数据的概念,导致很难就大数据这一概念达成一致;第二,大数据只是伴随着数据采集量的激增导致的新现象,由于其商业价值巨大被人们所熟悉,而大数据技术同数据库技术、数据仓库技术一样只是对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这种情况对大数据概念的界定很难。
大数据具有数据体量大、数据种类繁多、流动速度快、价值稀疏性、超高维性等特点。随着互联网技术、云计算、智能设备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类型复杂的数据得以采集,像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非结构化数据采集量日益增多,其增速是结构化数据的数十倍,已占总数据量的85%左右;由于数据体量大,采集具有时序性,大数据更能体现数据随时间的动态变化即流式数据;在大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的速度远低于其数据增长的速度,且其有用信息难于挖掘,体现大数据具有价值稀疏性和超高维性的特点。
2.网络道德理论
网络道德是活动在网络上的个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共同利益的反映,人们在网络空间行为所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总和。网络社会是从现实社会分化出来的基于互联网的虚拟空间,具有开放性、交互性等特征。网络空间产生的道德与现实道德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性,随着网络社会化的发展,所谓的网络上的虚拟道德将不复存在,人类社会发展必然遵循统一道德标准,网络道德和现实道德只不过是统一标准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不同表现,随着虚拟网络与现实社会联系越来越紧密,两种道德标准终将一致。然而目前网络道德区别于现实道德仍有其特性,由于缺乏网络道德规范的制约,网络为个体提供了新的关系模式,消除了个体关系的时空限制,个体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互相融合,形成新的网络道德标准,个体道德自律性构成了网络道德环境。
二、大数据环境下网络道德问题
1.网络道德相对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意识泛滥
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绝对主义是对立的,道德绝对主义强调道德意识的普遍性和单一性,而道德相对主义更注重道德意识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美国哲学家John Ladd认为: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与否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社会、一切人的绝对的、普遍的道德标准。互联网环境引发了网络个体行为的深刻变化,个体认为网络行为是否正确只取决于自身道德意识,即个人感知的判断,是典型的道德相对主义。这种道德相对主义也导致互联网环境下的无政府主义思潮的盛行,互联网构建初期的目的是加快信息的传播与共享,是一个政府管理甚少的“自由”之地。随着政府管理的逐步完善使互联网不再自由泛滥,网络上的个体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义务和责任。然而大数据带来了ZB级体量的数据,这些大体量的数据种类繁多,流动速度快且价值密度低。目前,传统的网络技术、政策制度对大数据的支撑不足,大数据的利用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类似于互联网初期个体道德意识中的相对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又开始泛滥,个体利用大数据窥探个人隐私,企业利用个人隐私数据获取商业利益,数据价值诱发网络病毒的事件常常发生。个体、企业滥用大数据,不再需要为自身的行为负责,道德的普遍性被忽略,相对性被放大,无政府主义意识泛滥。
2.网络道德规范缺失
传统的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其作为独立的生活空间没有强制性的道德规范约束,个人行为完全按照现实中的道德规范自律性来约束自己,并开放性的接受多元化的道德规范,自主、开放和多元化是网络道德规范形成的基础,这种自律性的网络道德规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允许,被接受。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自律性的网络道德规范反过来又对现实道德规范产生了冲击,这种自律性的网络道德规范导致了大量的网络道德和现实道德失范行为,比如意识形态的渗透、盗取他人账号、网络诈骗等。自律性的网络道德规范只靠内心信念来维持,缺乏现实社会中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的支撑,存在较大的缺失,其对道德行为的约束力不够。对此各国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来约束网络个体行为,比如美国的“信息净化法”、新加波的“互联网管理体系”等,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弥补网络道德规范的缺失。
3.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大量存在
网络道德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大量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原始驱动力往往是经济利益。这些失范行为在大数据环境中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隐私问题。企业为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网络采集、存储和分析大量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个人在网络上留下的各种痕迹。企业在未获得个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移动互联网、智能设备等终端疯狂的搜集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获得个人网络行为偏好,为其商业决策提供支持。个人在企业大数据分析面前毫无隐私可言,例如通过手机APP定位功能获取的数据,通过分析能够还原个人的活动半径,预测其生活状态;通过购物行为数据能够预测出个人的购物偏好及需求。由于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缺失,很难界定企业和个人使用网络数据权利的边界,同时个人对网络隐私保护意识的欠缺,也导致企业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泛滥。
其次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掌握信息充分的一方往往处于经济活动的有利地位,而掌握信息贫乏的一方往往处于劣势,这种现象称之为信息不对称。大数据环境下,这种信息不对称越发严重,掌握大数据技术的企业信息优势越发明显,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造成企业数据傲慢现象越来越多。例如,网络“杀熟”现象,网络企业利用信息优势分析客户购买行为,给老客户比新客户更高的价格已获取更大的利润。
再次是网络犯罪问题。大数据环境下现有的网络安全技术仍显滞后,严重的网络失范行为常常发生,危害网络道德环境。数据的价值被广泛认可后,原有以删除文件、破坏电脑等为主的黑客行为,转变为附加值更高的盗取网络大数据等行为。黑客可以将大数据出售获利,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获取网银的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获取个人的行为习惯、爱好特长,家庭情况等信息来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网络诈骗。
三、大数据环境下网络道德问题的解决对策
1.完善大数据技术
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大数据的飞速发展,不仅提升了社会效率,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和技术革命,同时也深刻影响着网络道德行为的革新。由于大数据技术某些方面的不完善,更是带来了诸如黑客恶意攻击、病毒、个人隐私泄露等道德失范问题。由于大数据在数据体量、数据复杂性和数据产生速度方面都超出了现有的技术手段,所以在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应用等方面都存在着技术层面的缺失。如ZB级体量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的表示、多源异构数据的融合技术、经典统计方法的失效、数据挖掘技术的滞后、大数据的延迟处理以及大数据的归属、大数据的成本核算问题等等。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给网络道德失范行为提供了技术手段;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技术的缺失而导致道德失范的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的技术约束。因此,完善大数据技术使其没有漏洞可钻,是遏制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2.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
网络道德仅仅靠个体的自律意识的约束是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终将被法律法规所约束,这将是大数据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网络变成“法外之地”,但由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支付等技术的发展迅猛,使得网络道德规范、网络法律法规建设都严重滞后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因此,建立健全适用于网络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控制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唯一途径。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上多次提出要加强网络法律制度建设,加大依法管理网络的力度,构建完备的互联网法律体系,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在此背景下,加快我国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依法治网”成为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2000年9月,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两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网的时代。同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网络法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保障网络运行数据安全。2001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了网络道德规范建设,共建文明网络,加强防范意识、自律意识。之后,相关部委又出台了相关的规章规范网络行为,如《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总体来说,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约束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尤其是针对大数据的有关法律法规鲜见出台,法律法规建设远远落后于大数据的发展,而且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大都是从自身领域提出的行为约束条款,这就造成了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责任界定模糊、取证难、追责难等窘境的出现。因此,建立健全独立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我国网络道德环境的必然选择。
3.提高网民网络素养
虚拟化的网络环境给人以独处的广泛空间,对个人而言,在此情况下更容易暴露其内心隐晦的、不当的欲望,致使其降低道德标准,甚至更容易产生道德失范的行为。而且,网络技术的易获取性,也为个人的道德失范行为提供了有效的工具,使其失范行为的成本远远低于其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促使人们往往铤而走险。同时,缺失的网络道德教育使个人對道德失范行为毫无意识,极端的利己主义在网络中盛行。
网络道德教育是防止个人网络失范行为的基础工程。有别于网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网络道德教育是加强网络道德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有效途径。网络道德教育不仅要培养个人具有良好的道德习惯,还要培养个人的网络责任意识,使其明白失范行为的巨大代价,从而促进网络道德环境的改善。网络道德教育的核心是“慎独”和自律,可以通过多渠道增强个人的网络道德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网络道德意识,通过大众传媒、网络门户、政府机构等渠道引导和宣传文明上网,抵制网络失范行为;加快法制化建设严处网络失范行为,使个人意识到道德失范行为的严重后果;在各级院校融入网络道德教育,建立符合新时代的网络道德观念,进而建立起正确的网络道德伦理,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维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等等。
4.加强网络监控
一方面,政府应切实重视和加强大数据信息保护技术的研发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相关部门和机构、单位积极开展基于“防火墙、过滤技术”等的大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通过大数据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达到过滤不健康和不安全信息、屏蔽失德用户、保护大数据的秘密及隐私的目的,为大数据信息的安全使用保驾护航。
另一方面,要加大投入,加强网络的适时监控。应建立起网络的监察与监管排查机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加强对网络的虚拟行为以及失范行为的有效监督,给予网络不道德的行为以有力的监管。打击和处罚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和搜集意见的渠道,不断增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建立网络失信的举报、检查、处罚的长效机制。积极营造健康清新的网络运行环境。
大数据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发展机遇,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模式,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道德问题。本文针对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道德问题进行了探讨,在阐述了大数据和网络道德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道德相对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意识泛滥,网络道德规范缺失,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大量存在三方面的网络道德问题,并给出了完善大数据技术、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和加强网络道德教育等解决措施,以期对大数据环境下网络道德建设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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