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剑源
选题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7年1月,陈某开了一家售卖服饰的网店。“要是卖不知名品牌的服饰,销量应该不会太高。可要是卖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就能赚不少啊!”打定主意后,陈某便与生产厂达成了合作,下订单后由厂家制作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帽子、围巾等商品,陈某再从厂家处拿货通過自己开办的网店对外 售卖。自此,陈某便开始打着正品的名义在网店上卖起了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商品。
虽说通过开办网店的确让陈某赚了不少钱,可只凭借自己的网店对外售卖,销量也还是有限。没多久,陈某便找到了几家有合作意向的网店。
经协商后,陈某与几家网店达成一致,网店店家收到订单后会由陈某代替发货,每顶假帽子在网店的售价为40元左右,每卖出一顶帽子店家便会结算给陈某约30元,每顶帽子的成本约为20元,如此一来,每卖出一顶帽子陈某即可获得8-9元利润。
截至2018年9月被抓获,陈某通过在淘宝上开店和帮其他店家代发货的形式,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商品,销售数额已达110万元以上。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陈某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数额达2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主讲检察官孙宋龙点评:
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知识产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人、物分离”的网络购物模式已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广大消费者更要擦亮眼睛,增强真假辨识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宋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检察官助理,曾参与办理戴现飞等15人“套路贷”犯罪集团案,公开发表多篇调研文章,并参与《大数据与检察工作创新》等高检院重点课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