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大灿
近年,代购已成为一个大群体。据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其中商品、服务类电商交易额21.83万亿元,同比增长24%;合约类电商交易额7.33万亿元,同比下降28.7%。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预测,中国内地海外代购人数将在2018年增长到3560万人,代购交易规模也将达到1万亿元。
海外代购的兴起
代购产业的起步阶段,甚至称不上是“产业”,大多存在于在外留学的中国学生或者是在外工作的国人,每年回家的时候帮亲友带点海外物品,自然也收取一些辛苦费。一些人开始看到这种行为中存在的商机,他们联合自己在国外的亲戚朋友,帮人们购买他们想要的物品。这种传统的代购模式下,用户选择好商品,找到靠谱代购,然后给予一定比例或金额的代购费,接下来的事情都由代购去完成。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开始习惯于网上购物,购物范围从国内发展到了国外。海外代购开始兴起,出现了一批专注于海外代购的网站和企业,他们充当了过去代购者的角色。
为什么中国大陆代购行业会发展起来呢?首先,就同类商品而言,国内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各种税收叠加起来,国内的价格比国外的高得多。其次,国内的食品安全等问题屡屡曝光,国人对其质量品质一直心有顾虑,这同样让人不得不把目光投向于购买国外的商品特别是食品,如奶粉等。再次,从技术上来讲,海外代购使购物环节更高效便捷。在全球庞大的网站中,中文网页所占比例不足5%,这对于国内的消费者而言,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在获取国外商品信息时产生障碍。而海外网络代购恰恰能避免国际性的个人购物环节中产生的外汇管制、国际信用卡结算、通关速度、外语读写能力及资金安全等问题。网络代购方式唤来了蜂拥而至的"代购族"。近年来,网络海外代购较大程度地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备受青睐。
海外代购的乱象
代购虽然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也伴随着诸多问题。代购的产品可能存在假货或残次品,消费者很难判断。代购所需花费的时间往往需要2-3周或更长,不能及时送达消费者手中,削弱了用户体验。代购的支付方式往往需要具有国际支付功能的双币信用卡或者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如PayPal,支付方式的局限性也给消费者海外代购增加了困难。目前,尚无针对个人海外代购的专门法规,仅靠从事海外代购的个人自律,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代购产品时维权困难。代购是什么法律关系?一旦出现问题,所依照的法律解决纠纷应依照民法和合同法,还是依照适用于一般企业和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都是新问题。而且各种附带的压力和困难接踵而来。
代购在境内外也引发了很多其他问题。香港严查代购引发的洋奶粉涨价;韩国第二大航空公司韩亚航空此前表示,出于安全原因,自10月22日起,将不再为飞往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乘客提供“以商业为目的”的行李托運服务;日本旅馆提出代购人员给旅馆带来大量垃圾的意见等。这些都是代购引发的世界性问题,不容忽视。
《电子商务法》的解读
《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颁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日益发达的电子商务大环境下,面对网络技术革命的浪潮,《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历经五年,四审草案最终定稿,仅仅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就做了反复修改。前三稿中,《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一审稿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二审稿是“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审稿是加入“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电子商务领域大法,将在各个方面影响海外代购行业,有很多亮点值得解读。
第一,对“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定义。《电子商务法》规制的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除了金融类产品或服务(如P2P)、网络新闻、音视频节目(如优酷)、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几个业态不适用该法外,其他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易都适用《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络、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明确了工商登记和纳税义务,要求被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从业者必须进行正规登记,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及依法纳税。从前处于法治模糊地带的直播代购、微商等实质性电子商务经营者被纳入该法监管范畴。“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还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为了加强该条的有效施行,还配套规定了电商平台对于平台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报送义务以及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及时办理的义务(第二十八条)。工商登记意味着作为自然人的网商正式进入了行政监管视野,也为后续征税做好铺垫。《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即使是无需进行工商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也应当根据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缴税。同样,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为配套措施,要求电商平台报送平台内商家的税务信息,并进行提示,以便确保电商商家纳税落实到位。
第三,电商平台责任加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整部立法中占据整整一节内容,其中多是关于“电商平台义务”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了报送平台内商家的税务信息,并进行提示,以便确保电商商家纳税落实到位。电商平台经营者需注意的是,此次《电子商务法》不仅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交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还需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实践中,行政许可核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大量的行政许可没有官方验证通道,如果商家上传虚假行政许可,而平台又没有核查渠道,日后商家出了问题,平台需承担责任。
第四,在《网络安全法》等已经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此次电商法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首先是第二十三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对个人信息做出宣示性的保护要求,毕竟个人信息是所有用户数据中最为敏感的类型,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做了铺垫。
大家最为关注的是纳税问题。自《电子商务法》出台后,“代购以后做不了”这类言论很快在朋友圈铺天盖地。有人认为,“代购”纳入行政监管后,将对正品和假货进行严格管控,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税收问题、重举轻落是大概率事件,电商法应该只是铺路,后期政策态度更重要。《电子商务法》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并不是加码,而是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寻求平衡。对诚信卖家们来说,今后申诉的专业性会更加重要,应该是利好。另外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质监委认证工厂生产的奶粉保健品之类不得销售,代购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一旦违规,最高罚款200万元,总的来说对代购产生较大影响。
《电子商务法》颁布后代购的未来
尽管被下重手,但对代购行业来说,因为规模大小、专职与兼职、乃至主打假货与正品等不同,受到打击的力度是天壤之别。总体而言,对于广大的兼职与小代购,基本不会受到什么影响;对于大中型代购来说,有非常大的影响。首先第一类兼职小代购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其次,因为是亲友代购绝大多数是正品,庞大的中国进出口人流量决定了海关根本没有那么多人力来检查每个箱子,并分析这些物品是否代购物品。行政成本收益太小,还特别容易激发矛盾,因此不会常态化。
但对于第二类大中型职业代购,影响很大。因为在代购行业激烈竞争利润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又加大了物流与运营成本,可以说雪上加霜,很大一部分职业代购难以过这一关。代购行业目前竞争已经白热化,因为门槛低,利润高,很多人蜂拥而至。竞争激烈的结果就是假货泛滥。假货泛滥,与用户以前维权无门有关。现在大中型职业代购均需要注册,代购产品纳入法律保护,工商税务消费者协会都有义务管,维权力度变大,因此对很多供货渠道不稳定、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的大中型代购是一次毁灭性打击。
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后,监管越来越严格,一些劣质产品、假货都会受到严厉打击。这对代购行业来说,虽然在短时间内或许会受到较大的影响,但从长远角度看,有了明确的监管措施有利于行业向好的方向发展,行业得到规范化,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有了保障,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一个行业想得到长远地发展,没有强大的监管措施是无法如愿的。但这并不代表此次立法能从根本上解决代购存在的问题。比如海外代购,难道说帮助亲戚朋友带东西就算是违法了吗?究竟哪些是属于商业行为?哪些是属于个人行为?这其中的界限很难划分。
在税收上,目前国内收税基本凭借实體交易作为税收对象。代购多数以C2C的模式进行交易,卖家在交易环节中甚至都不会接触到商品。在整个交易过程完成之后该向谁收税?商家的盈利与成本又如何进行判断计算?取证不易,这也是非常大的难题。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个夹杂着多种类型模式的集合体,想彻底改善并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目前看来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程。
尽管这个过程并不容易,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着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正式施行,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而言,是一次明确的规范,假冒伪劣产品不会像之前一样烂大街,消费者也不会被商业宣传所欺骗和误导,更重要的是能够保证广大消费者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