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

2018-12-23 11:55卓卫国陈营
赢未来 2018年25期
关键词:审判

卓卫国 陈营

摘要:通过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的含义、基础作分析,梳理出当前实践中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所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加强控辩双方制度文化衔接机制、规范控辩双方冲突解决机制的方式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审判;控辩关系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的内涵

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改革指导思路后,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等的案件相关事实与证据经得起法律实践的检验。然而,全面贯彻落实该要求就要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究其实质而言,它区别于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法中形成的以侦查为中心的控辩关系,既是具有刑事诉讼现实价值意义的理论命题,又是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平衡控辩双方权利义务的新型方式。具体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是建立在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基础上,对侦查、提起公诉等相关活动进行审查和检验,以保障并进一步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协作的新型诉讼关系。之所以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作如此完善,其主旨重心在于通过赋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相关权利,强化辩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借助证据裁判原则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最终保障庭审作出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判决,以保证被告人及其他相关的被追溯人的基本权利实现。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表现在受传统滞后的司法理念影响较深。不少政法机关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目的定位成有效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主导整个司法活动的大方向就由合理的以审判为中心模式转换到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律師参与侦查活动获取有效证据以保障程序公正的效力。

其次,实践中控辩双方关系不协调。由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天然的对抗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双方关系也相对紧张。这就导致控辩双方信任感缺失,在庭外缺乏沟通、难以合作,以至于在庭审过程中相互指责,大大降低了刑事案件处理的可协调性,往往最终的诉讼结果与预期也相差甚远。加之,实践中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院相关部门工作量增大,在案多人少矛盾日渐明显的当前,如果检察院的内部人才结构素养未能在第一时间随之提高,那么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控辩双方相互间的不理解与不信任,成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所面临的又一挑战。

最后,对于律师相关权利保障不到位。实践中如律师可能会遇到如下几种情形: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申请,仅就审批就可能涉及诸如主办检察官、部门领导、甚至更高领导的批示;如果因存在有碍侦查的清醒而暂缓,待相关条件具备后依旧存在不能在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并安排会见当事人的事项;在本地律师与其他地方律师接待安排与申请事项最终处理结果的倾向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保障使律师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能更好的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实现,控强辩弱的尴尬局面始终难以打破。

三、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相对于以侦查为中心的控辩关系而言,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的确立本身即是司法理念的更新与改变,这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就是进一步缓解并扭转传统控辩关系中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性,在逐步增强律师辩护作用的同时,强化双方换位思考的能力;加强律师就诉讼活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发展与处理的相关意见的畅快表达,保障其能够就相关论证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作进一步的认证,根本上减少、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以赋予律师的会见权为例,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等都要做详细实施细则,以便于律师对接下来的事项或工作作进一步的安排。当然,实践中不乏存在特殊情况,于是赋予律师在实施细则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请求延长会见时间、会见次数等的权利也很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在既满足律师工作目的的前提下,又能有效减轻和避免与检察机关或看守所(指定地方的相关人员)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二)加强控辩双方制度文化衔接机制

加强控辩双方之间的职业交流沟通交流机制,从宏观层面讲助力执法理念的改革与转变,微观层面看便于控辩双方形成一致的职业认同感。为控辩双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逐渐形成控方对辩方由排斥到接纳,进一步提升辩方由被动到自主的新型关系模式。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实操:其一,可以适当考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重大司法文件出台前征求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以进一步减少理论与实践的摩擦,强化相关法律的适用性与科学性。以此,从源头上加强控辩双方制度文化的衔接。其二,建立、整合并完善整个司法系统的教育资源,积极探索可以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法律从业者的法律再教育培训机制,以此保证按统一标准进行学习。如对于控辩双方的主导者之检察官和律师而言,按每两年、每次两个月的方式进行专门培训。同时还可以考虑按省或地(市、州 )为单位,定期举办中青年检律辩论赛,以进一步促进控辩关系的良性磨合。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是我国刑事诉讼重大改革的亮点,它不仅关涉到诉讼当事人基本权利及切身利益之实质正义的伸张,还有助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宪法等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是我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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