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怡佳 武汉市十一中学
伴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特征的不断凸显,金融领域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已经成为其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模式。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深刻影响我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是相关主体全面思考与深入探索的重要问题。但是受制于管控制度的缺失、管理人才的匮乏以及规制模式的僵化,所以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展现。所以,探究互联网金融规制工作的现存问题,以及具体的改善、创新策略,对于我国金融领域的长效发展,有着较高的现实价值与实践意义。
互联网金融的提出、发展以及完善,顺应了多样化的消费者需求以及信息化的时代背景,所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该模式依托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了对流动资金的合理利用与高效配置。但是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有着显著的涉众性、公开性特征,所以以此为基础所创设的规制体系,必须要打破传统规制模式的桎梏,才能实现其原有的价值。但实际情况在于,在融资模式不断发展、变革的背景之下,规制体系并未适时做出调整,依然沿用原有的理念、方法以及模式。一方面,以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往往凸显出涉众性的特点,所以对于融资环境有着较为开放、宽松的需求,但是传统规制模式所展现的“削足适履”特征,很难发挥“众筹”这一融资模式的实际价值;另一方面,受制于交易双方供求关系、资金规模、社会关系等要素,他们之间往往呈现出信息严重不对等的问题,所以衍生出来了一系列金融系统问题,同时也不利于道德风险的有效规避。除此之外,创新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也为金融管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市场上各种类型的第三方平台或者其他融资平台层出不穷,很大一部分都缺乏合法的身份以及有效的手续,这就严重威胁到广大投资人的财产安全,同时也不利于和谐、稳定金融环境的创设。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涉众性、公开性特征,以及其所存在的生人环境。所以相关主体要想实现规制工作开展有效性的提升,必须从理念、制度、方法三个层面入手,对其进行全面的创新与完善。首先,相关主体必须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许多人将其简单的等同于民间借贷和股权私募的网络化发展形式,其实这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片面解读。在此基础上,相关主体不能将几个范围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的刑法罪名当作是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唯一渠道。而是应当基于该领域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风险本质,有针对性的开展管控工作。其次,应当加大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落实力度,立法主体应当基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本质,建立起一套覆盖金融交易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例如,针对普遍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等的问题,立法主体应当明确第三方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其退出机制,并且明确在其设立、发展各个环节中不同主体的职责,最终从源头上保障信息的流畅。在此基础上,应当逐步建立起信息披露机制,从而尽可能改善信息不对等的现状。最后,应当全面引入并且有效应用以“监管沙箱”为代表的新型管理机制。如此一来,既可以激发不同经济体创新、创造的活力,更好的契合广大人民的多样化发展需求;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管理部门工作的开展,使其可以同各个经济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助推互联网金融的长效发展。我们以近些年提出的“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为例,该模式一经提出,首先在一定安全范围内展开了实验,在证实其价值以及安全性之后,才得到了全面的推广,因此实现了对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我们高中生学科学习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深刻影响着我们自身以及家庭的生活,还关系到自身思维能力的培养以及创新能力的提升。所以,我们应当紧跟时代潮流,多加关注相关的内容,做到全面思考、深入探索、大胆实践,实现自身更好的成长与发展。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103-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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