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占武 屠艳艳
2018年,注定是校外培训机构经历风风雨雨的一年。
1月下旬召开的2018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明确表示,今年将大力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严格办学资质审查,规范校外培训的范围和内容,营造健康的教育生态。“这件事迟早要做,迟做不如早做,小修不如大修。”要使校外培训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者”,而不是教育秩序的“干扰者”。
2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这是第一个在国家层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系统性文件,对于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培训秩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早在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就明确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教育部门公开的数据,截至2018年8月20日,全国已摸排培训机构38.2万家,其中发现问题机构25.9万家,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原则已经整改4.5万家。
按说,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至此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熟悉校外培训行业的人都知道,无论在全国还是各省,这组数据仅占行业真实情况较小的比例。从某种意义上说,专项治理工作任重道远,要想完成所有培训机构的督查和整改,尚有大量工作要做。
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長、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对学校的正常教学形成了干扰,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的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过于简陋,有的消防验收不过关,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校外培训机构为何乱象丛生?怎样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才更有效?一时间,校外培训机构的是与非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校外培训机构从本质上有别于各类中小学校,属于营利性质的教育企业。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不顺,存在着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现象。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但以中小学生为主要生源的校外培训机构,大多未经教育部门审批,而是由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仅靠教育行政部门一家实施规范和治理,显然力不从心。要想收到治理实效,须由政府牵头,教育、发改委、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消防、城管等多部门联合参与,共同治理。
提到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人们习惯归咎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推波助澜。但市场反应有时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板子不能只打到培训机构的身上。校外培训之所以过热,究其实,与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不平衡不无关系。假如全日制中小学提供的教育服务能够满足学生及家长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校外培训机构哪会能野蛮生长?
在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乱象的同时,全日制中小学校要着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校本课程和特色课程的开发与设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尝试“走班制”,开设多样、优质的选修课程,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和竞标等方式,将优质的校外培训资源引进校园,纳入校本课程,将优质教育资源的蛋糕进一步做大,为学生的多样化需求筑基开源。
同时,要着手治理学校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对在职中小学校教师私自办班或到校外培训机构任职,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并诱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定要依法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长共同参与和配合。对于“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一类的片面说法要加以辨析澄清,大力宣传科学教育观念。学校要和家庭加强沟通,与家庭教育紧密配合,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自觉遵循教育规律,共同为学生营造一个健康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基础教育阶段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与中小学课程进度、升学考试、学科竞赛结合紧密的培训机构,不妨创新服务,调整课程体系,及早往创客教育、生涯教育、艺术教育、素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智慧教育、拓展训练等方向转型发展。坚持素质教育育人模式,回归到育人本质上来,回归到培育核心素养、提高学生素质的目标上来,才是校外培训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之道。
给校外培训机构降虚火,最后还有一剂釜底抽薪的猛药。《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新生。”这一点公办学校执行得比较好。公办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而一些民办学校的幼升小、小升初所谓的“综合素质测评”,其实仍在以试卷方式进行选拔性测试,可谓换汤不换药。既然法律规定公办民办享受同等法律待遇,那么义务教育应当对公办中小学和民办中小学招生上同样对待,均不得进行招生测试或任何形式的选拔考试。只要民办学校的小升初熄了火、降了温,寄生于此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生存发展空间必然受限,教育生态环境自会改观。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选择性教育需求中,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在内的民办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既不能简单地否定一切校外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也不能简单地禁止一切涉足基础教育学科类的培训,而要通过提高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在规范管理的同时,正确引导,科学评价,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保障校外培训机构良性发展,并与学校教育互为有益补充,共同为孩子健康成长服务。
(责 编 莫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