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律制度和传统伦理的碰撞——论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

2018-12-22 13:43刘宇星
新商务周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隔代祖父母孙子

文/刘宇星



现代法律制度和传统伦理的碰撞——论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

文/刘宇星

江苏大学法学院

家事法受传统性与伦理性的影响最重,但是现行家事法因受法律移植的影响,在具体制度上较为忽略家族亲情的建构与维护。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父母工作繁重无暇照顾子女,祖辈协助照料孙辈几成常态,祖孙间的联系较之以往更为密切,但隔代探视的制度缺失,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该文通过探讨婚姻家庭法与法社会学领域的关系来论证隔代亲情保护的必要性。

(外)祖父母;探望权;立法;亲权

1 背景与现状

我国的传统伦理观念深深地植根于每一位国人的心中,以大家族为单位的亲情更是如此。但是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婚姻法修订之后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解决了父母离异后继续与子女的交往问题。然而,这种做法忽略了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和人们的心理认同。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夫妻双方无暇照顾孩子,而退休的(外)祖父母有空余时间,他们就承担了照料(外)孙子女的责任。祖孙间的感情交流需求客观存在,不允许(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立法违背了伦理,也不利于孩子成长。此外,国外已有成熟的立法例供我们参考研究。而关于(外)祖父母探望权这一问题,我国有很多学者也对此有所研究。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外)祖父母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美国、德国等国家也有相关立法,肯定了(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2 英美国家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

美国等西方国家均有关于除父母之外的探望权主体的相关规定。美国1989年《儿童法案》规定:无论是否有父母责任的父母,均有权向法庭提出“探视令”,其他人,如祖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子女也可以申请,只要获得法院的事先同意。目前,几乎所有的州都通过法律或者判例的形式确认了隔代探望权的合法地位。

俄罗斯和瑞士中法律中均有关于除父母之外的探望权主体的相关规定:除子女的父母外,(外)祖父母在不违背子女利益的情形下均逐步享有探视的权利;从民事权利体系角度来讲父母的探望权和( 外) 祖父母的探望权都属于身份权的范畴,父母探望权的基础在于亲权,直接源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在身份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3 隔代探望权确认的意义

隔代探望权的确认在当下具有其特殊的功能与意义,对权利主体有益,但是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隔代探望权的形式都应当依法得到支持,也应考虑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生活实际,将其限定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权利的滥用;应细化探望权的具体内容,不能笼统规定有权利探望子女,比如具体明确在有条件是,子女可以留宿,与探望权人短期共同居住;明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保证子女的主体地位。本课题研究将基于我国探望权主体的立法现状,提出构建(外)祖父母探望权制度的必要性、原则和具体设立,推进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与发展。

从现代家庭组成情况而言,中年人愈来愈大的工作压力使得(外)祖父母在照料(外)孙子女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外)孙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近年来社会离婚率的普遍上升,以北京、上海为例,有官方媒体最新报道离婚率达当年结婚数35%以上。社会应当重视将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负面情绪降到最确立隔代探视权制度,为(外)祖父母探视(外)孙子女给予独立请求权的保护,使之成为探视权的主体,有利于离婚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外)祖父母提供了情感寄托;从当前的社会状况而言,我国仍坚定不移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目前,绝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存在孩子都是由(外)祖父母照料长大的情况,可谓‘儿子不养父,孙子吃爷爷’社会现实,有甚者祖孙之间的感情比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感情都要深厚。加之父母离婚、父或母死亡后,割裂了亲情维系的纽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外)祖父母的探视有助于情感的维系,更有助于(外)孙子女在克服不良情绪的影响;再者,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和青少年在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很大,法确认隔代探视权,体现了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弥补了子女因父母离异而造成的心理阴影;从家庭人员和谐相处,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而言,立法确立隔代探视权,给予(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探视的独立请求权,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和将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小家美满,才能社会和谐。

4 结语

将探望权的主体进行扩大化,尤其是增加隔代探望权,符合国际的立法趋势。既然在我国立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亲权范围内的探望权,那么隔代探望权与其同根同源本质相同,自然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并且应当认其在民事权利体系内部的独立地位;同时,构建隔代探望权符合《婚姻法》中保护儿童利益的立法原义,即保证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以确保最大程度上保障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物质需求。既然探望权设置的本身是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不至于使得父母离婚家庭的子女无法得到完整的关怀,那么各代探望权的行使与父母探望权的行使性质、意义相同,并不违背立法原义;从家庭成员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方面而言,要确保(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应当保障(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相互情感交流,给予(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探视的独立请求权,以便各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相统一。

[1]李振武.美加州法院赋予祖父母探望权[N].法制日报,2011-11-15 (010).

[2]刘辉、朱娜.婚姻家庭电影案例剖析与胜诉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陈思琴.离婚后亲子关系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4]刘萍.浅谈我国隔代探视权的完善[J].学术园地, 2012,(5).

刘宇星(1998.8-),女,湖南祁东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6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现代法律制度和传统伦理的碰撞——论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16C179)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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