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匡紫薇 吉蕾
海外代购市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文/匡紫薇 吉蕾
江苏大学法学院
在全球经济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海外代购行业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却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救济。从消费者角度出发,通过分析目前代购市场存在的问题,找出症结所在,进而更深层次地分析如何通过法律赋予其从商品质量侵权和违约行为两方面的诉讼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代购行业的长远规范的发展。
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救济
消费者海外代购的渠道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与代购方直接接触,代购方根据消费者的具体要求去购买;另一种是依托于购物平台,消费者通过购物平台向商家购买海外产品。然而,无论通过哪种渠道,其中都隐藏着一定的风险,都将面临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无论通过哪一种代购渠道,消费者都不是亲自直接地去购买商品,因此,商品的真假就成了很大的隐患。海外代购的商品品种繁多,大至家电产品,小至普通的零食都出现在代购市场中,这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奢侈品和化妆品。随着近年来代购市场的不断扩张,各种仿货也逐渐出现。据调查显示,韩国化妆品的造假现象最为普遍,现阶段,韩国代购的化妆品的仿货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广州、深圳等地区生产的假货运送到韩国后充当正品再运回国内售卖;另一种则是生产商在韩国生产,随后销往东大门、明洞等知名市场。为了使消费者相信,代购方甚至可以提供虚假小票以及虚假的物流信息,加之各利益方的配合,消费者就很难发现瑕疵。随着需求的急速增长,各种仿货的品质也随之上升,对于一些高品质的仿货,就连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真假,这就导致对于仿制产品的打击难度加大。这些仿货的生产成本极低,生产方、代购方从中可以获得极高的利润。由于奢侈品本身的价值较高,仿制的产品利润极大,可能对消费者的财产造成法益侵害,可能会伤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基于以上列举的问题,不难发现代购方在代购过程中无论从商品质量侵权角度还是违约责任承担上都使得消费者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对于这种侵害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或是《合同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于代购行为所产生的侵害救济在实务中也是个很大的问题。对于前述的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能选择的救济途径主要是退货,但是实践中又会出现许多问题,例如在许多购物平台上,代购商会强调由于代购商品的特殊性,“代购商品不退不换”、“代购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等。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而在海外代购这一特殊消费方式中,商家却可以自己选择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基本规则。又如天猫国际虽然作出“百分百无忧退”的承诺,但在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却表示仅可与在我国境内设立正规退货渠道的商家进行协商一致后退货,实属可笑至极。在这种规则下,消费者无法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更是成为一些不法出售仿货代购商不退货的正当理由。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投诉流程太过繁琐,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很难保证大量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如果消费者是通过代购从境外购入商品,国内专柜对国外发票并不承认,所以消费者通过代购购得的商品,在国内的售后服务无法保障。对于通过社交软件的精准代购,消费者的权益则更难得到保障。这种代购方式没有平台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交易出现瑕疵,只能通过消费者和代购者的主观意思来解决,而消费者往往与代购者没有直接的控制关系,如果代购方不讲理,消费者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去救济,风险更是高于通过第三方平台的代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消费者请求赔偿。使用该法条有两种讨论情形:一是代购商品是从国外专柜等正规销售渠道购买,二是代购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根据民法的立法宗旨,可以适用类推适用解释原则,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由于生产者在国外,民事诉讼法强调有利于起诉的原则,一般消费者只能向代购者即销售者提起损害赔偿。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位于国内,由于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商的隐蔽性,从而使消费者难以明确生产者,也只能向代购者提出诉讼请求。以上分析,消费者请求赔偿的主体具有局限性,消费者权利保护力度过于低调,存在法律漏洞。
海外代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应加强警惕意识,并且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网络平台购买时,仔细确认代购商的资信状况,多参考评论区其他顾客对代购商机商品的反馈意见,慎重选择。通过特定代购者代购时,尽量选择关系较密切的朋友,或者要求其进行一对一实拍,索要小视频等方式增加可信度。当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要积极寻求权益保护的途径,不能忍气吞声。从政策角度来看,由于海外代购是一种比较新的消费方式,现在还处于发展期,法律又有一定的滞后性,现阶段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尽力消除其中潜在的风险。政府应当加快“网络代购质量监管”、“代购行业管理准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文件中完善关于海外代购的相关规定。同时,对相关社交软件中的代购行为也进行一定的规制,相关部门可以尝试扩大对其监管范围,加大与相关平台比如微信平台的合作交流,通过和平台的共同监管,建立健全网上代购诚信体系。
随着海外代购行业的繁荣发展,不管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还是从预防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刑法角度,其在法律方面都存在极大的问题。法律如何在不打击行业发展和规范代购行为中找到平衡点,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政府、法律以及代购商、消费者本身在整个规范体系的建设中都需发挥重要作用。
[1]张梓杉,孟祥兆,侯德康.微信平台海外代购中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01).
[2]张又尹.论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D].南昌大学,2017.
匡紫薇(1997.5-),女,江苏连云港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吉蕾(1997.11-),女,江苏盐城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本文系江苏大学2017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校级项目“海外代购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201710299261W)研究成果。